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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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 背景介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政策调控的不断加强,一些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破产的风险。

而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本文将针对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2. 深度分析2.1 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风险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加大,一些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债务高等问题,极易陷入破产的境地。

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不仅会对市场造成冲击,也会对员工、供应商和购房者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理和处理。

2.2 最高院审理的重要性最高院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审理的结果将会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实施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审慎、全面地处理,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要保障市场的秩序性。

3. 意见和建议3.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的相关条款,明确资产清算、债务处理等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各方利益。

还要建立健全预防性破产机制,提前介入、化解潜在风险,有效降低破产可能性。

3.2 强化审理机制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最高院需要强化审理机制,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审理庭,由资深法官组成,进行专业化、高效的审理。

3.3 促进重组和再生最高院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可以尝试引导和促进企业的重组和再生,鼓励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方案,尽量避免破产造成的不良后果。

要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提倡绿色破产,引导企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发展。

4. 总结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加强审理和处理。

最高院作为法治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重组和再生,为保障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繁华地段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开发高端住宅项目。

项目初期,开发公司凭借优质的地段和良好的市场预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由于市场调控、项目成本上升以及管理不善等多重因素,导致开发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2016年,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资格?2. 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如何实现开发公司的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三、法院判决1. 破产重整资格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发公司虽然负债累累,但具备一定的资产和盈利潜力,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因此,法院裁定开发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无担保债权,按照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清偿;- 对于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对于未到期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进行清偿。

3. 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 开发公司制定了重整计划,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等内容;-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法院裁定批准;- 开发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和经营管理。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意义:破产重整是法律赋予困境企业的一种挽救机制,旨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实现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

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破产重整,不仅避免了破产清算带来的资源浪费,还实现了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保护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和未到期债权进行了区分处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破产重整的关键环节。

本案中,开发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在法院的监督下严格执行,最终实现了重整目标。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2. 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3. 法律部门应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救助机会。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了企业的经营状况,认为企业资产优质,可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企业的破产重整,以维护债权人、供货商的债权受偿率。

正文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

六家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二)裁判结果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

2月5日,法院依法组织持异议的五家银行及六家公司的前三大债权人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征询其对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

3月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百业公司。

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电子教案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电子教案

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5年5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乳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5年5月21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与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清算常规程序性工作1、组建管理人团队2015年5月21日,我所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8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清算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5年5月23日,我们开始管理人印章的刻制工作,5月25日印章取回启用;2015年5月25日我们开始管理人账户开立工作,5月26日管理人账户开立成功。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经济下行和楼市调控政策的出台,许多房地产企业遭遇了困境,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本报告旨在对房企破产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深入了解其原因和影响,并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收集了大量的房企破产案例,分析了其背后的原因和重要因素。

随后,我们选择了几家面临破产危机的房企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到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和具体应对措施。

三、房企破产的原因1. 经济下行和市场规模减少:经济下行导致房地产市场需求减少,房企销售业绩下滑,现金流紧张,难以偿还债务。

2. 资金链断裂:房企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购地和开发项目,如果资金链断裂,会导致项目滞后或停工,从而无法回收资金。

3. 债务过高:一些房企在高峰时期大规模负债,如果市场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债务,就会导致破产。

4. 管理不善:一些房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问题,导致企业陷入危机,最终破产。

四、房企破产的影响1. 对信用体系的冲击:房企破产会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

2.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房企破产会导致项目滞后或停工,增加市场供应缺口,对楼市供需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3. 对就业市场的影响:房企破产会导致员工失业,增加就业市场的压力,进一步加重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应对措施1. 提高资金管理能力:房企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合理规划资金流动,控制债务比率,避免资金链断裂。

2. 注重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房企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变化,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开发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3.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房企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企业架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管理层失误。

4. 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在破产危机中,房企可以寻求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减少债务压力。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实务分析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实务分析

研究与探讨房地产金皿皱产重鑿同腿实务伶斗央行《2019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三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3.29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连续14个月回落;前三季度增加4.59万亿元,占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量的33.7%,比上年全年水平低6.2个百分点。

2019年三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增速比上月末低1.7个百分点。

房地产信贷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伴随的风险也不断累积,一旦房地产企业出现自有流动资金不足,资金链断裂,其自有资金难以清偿巨额的债务,银行贷款回收将隐藏着巨大风险,还有数量众多的个人购房者的权益也将受到影响,影响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些针对楼市的调控政策逐步彰显效果,都让人感觉到了房地产业的寒意,实力不济的房地产企业无法逃脱所面临消亡的困境、而房地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同于其他产业,其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方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如何解决可谓意义重大。

通过有针对性地对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最大化发挥房地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和平衡所涉及的利益群体,重获新生,恢复生产运营活力,促进经济朝着更好地势头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述1.破产重整制度概念及在房地产企业中的适用。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2007年我国引入时,只是直接将此表述翻译直接使□南宁刘应飞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概念。

因此,很多学者在其文章著作中,从理论层面给出了不同的概念。

比如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3篇)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恒大集团作为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其发展历程备受关注。

然而,在2020年,恒大集团陷入债务危机,爆发破产案件。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恒大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恒大破产案件背景1. 债务规模庞大:恒大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通过高负债扩张,导致其债务规模迅速膨胀。

截至2020年底,恒大集团总负债高达2.4万亿元。

2. 利率攀升: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恒大集团的融资成本不断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债务压力。

3. 政策调控:我国政府为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对恒大集团等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4. 投资者信心下降:恒大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对其信心下降,导致股价暴跌,融资渠道受阻。

三、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高负债扩张:恒大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高负债扩张,导致债务规模过大,难以承受市场波动。

(2)融资成本上升:市场利率攀升,使得恒大集团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加剧了债务压力。

(3)政策调控: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恒大集团等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经营环境恶化。

2. 破产程序分析(1)申请破产:恒大集团在债务危机爆发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法院在审查恒大集团破产申请后,决定受理案件。

(3)债权人会议: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恒大集团的债务处理方案。

(4)破产重整:恒大集团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破产重整方案,争取各方支持。

3. 破产重整法律分析(1)破产重整的目的:破产重整旨在帮助恒大集团摆脱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

(2)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3)破产重整程序:恒大集团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破产重整方案,经法院批准后实施。

4. 破产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1)债务重组:恒大集团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降低债务规模和利率,减轻债务负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推进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现象也不时出现,导致众多购房者的权益面临风险。

本篇论文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激增。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这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巨大损失,更严重威胁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现状及影响(一)现状分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案例逐渐增多。

这些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在建项目停滞、已售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购房者的首付款和贷款无法退还等问题。

(二)对购房者的影响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无法按时入住、无法退还已支付的房款等。

这不仅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购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保护购房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购房者的保护措施不够全面和具体。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前,未能充分、及时地向购房者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购房者在面临企业破产时无法及时做出应对。

(三)维权渠道不畅购房者在遭遇权益受损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对购房者的保护措施,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确保企业在破产前能充分、及时地向购房者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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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内容提要: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这一破产预防制度。

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那些虽已陷人债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并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被广泛适用并呈增加态势。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的分析,对房地产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难题进行探讨,以总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之经验。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弥补了旧破产法在破产预防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破产法的体系。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重整制度的立法本义、制度价值判断、具体程序适用等问题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求正确的适用法律。

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务研究中,需要耐一些具有不同典型特征的企业的重整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企业,要考虑到其业务类型、财产特点等,解决法律的针对性适用问题。

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出发,对其适用重整程序的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立法完善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与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其营业内容涉及建设、出售、出租、物业管理等围绕房地产开展的各项相关业务。

在实践中,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包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出现破产。

开发商需要对房地产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较大的资金,如遇到经济政策、经济形势、市场业态等方面因素的不利影响,则很可能导致其资金回收困难,出现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此外,也有部分从事商业房地产包租经营的企业,可能由于对出租率预期错误、包租成本过高等原因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开发商主要是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但其资产实际价值并不一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能够缓解支付闲难,解决不动产变现的实际障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

第二,房地产企业财产变现受到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房市变化、区域环境影响以及政策因素等均可能导致不动产的变现价值不确定,以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卖、变卖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变现,可能不利于实现不动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是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比例最低的破产案件。

以开发项目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取得部分建设资金,是房地产开发商采用较多的资金运作模式。

一旦开发商破产,银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无财产担保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的比例很低。

第四,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可能影响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建筑设备出租方、房屋设施安装方、装饰工程承揽方等形成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的破产会造成这些债权人的经营困难,影响相关行业的稳定。

而对于从事包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必然影响商业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经营环境的破坏会严重影响商业秩序的稳定。

第五,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房地产企业破产必然涉及对个人购房者群体利益的保护,这不仅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可能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爆发群体性事件。

目前已出现因房地产包租经营企业破产,影响二百余名个人业主债权人的利益而发生多次群访事件的案例。

因而,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应重视社会稳定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对重整程序的适用1.影响重整程序适用的因素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重整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宽泛至公司及合伙等自然人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重整的适用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均适宜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首先,现代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以及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取向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具有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破产法立法宗旨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本位变化的过程,同时,破产重整也突出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即需从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企业存续与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价值衡量,而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权益的适度限制也是因为考虑到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更为重要。

因此,当债务人破产所造成的对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利影响较为严重,而其又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时,就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适度限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权利。

其次,破产重整程序的高成本特点对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影响。

相对于破产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程序而言,重整程序较为复杂,其费用高昂且通常周期较为漫长,所以对其适用范围应有所侧重,以大型企业为宜,较小型的企业可以适用更为简单的和解挽救程序。

实践中,对是否适宜重整的判断,应综合以上关于确定重整制度适用范围的各因素予以确定,重点在于考虑债务人有无挽救价值与希望,以及企业破产对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社会利益的影响。

2.房地产企业破产应注重进行重整程序笔者认为,对于出现破产原因的房地产企业应注重重整程序的适用。

首先,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看:破产清算程序在财产的变现、财产的数额确定、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尤其是消费者购房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往往难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在维护行业稳定、社会稳定方面也不具有优势,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缺乏有效的全面解决途径。

因此,破产清算并非最优的选择方案,而重整程序的适用则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更具有优势。

其次,从重整程序适用的考量因素看:破产重整更符合房地产企业破产对社会利益本位价值的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虽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能够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体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同时所取得的社会积极效果更佳,超过付出的程序成本。

再次,从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看:在旧破产法施行期间,房地产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时,其不动产的处分闲难颇多。

对于在建工程或者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其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或者难以进行,或者迟迟无法完成,导致建筑物价值严重贬损,既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使得破产程序进展缓慢、周期冗长。

综上,重整程序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应予倡导。

但对不具有重整价值与可能的企业,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易于进行清算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房地产企业,适用清算程序也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一个企业是否适宜重整,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3.房地产企业的重整申请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申请主义的立法模式,破产程序是否启动以及适用何种具体的程序,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

据此,人民法院无权在无人提出对房地产企业的重整申请时,主动启动重整程序,但在案件的受理环节。

也应努力促进重整程序的适用。

首先,对于申请人申请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同时,应向申请人解释立法规定的破产案件的三种不同处理程序及其不同特点,了解其对申请重整的态度,并可以建议申请人考虑是否提出重整的申请;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在通知债务人可行使异议权的同时,也应告知其享有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

其次,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不同目的破产申请中存在重整申请的,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协商,引导当事人尝试进行重整程序。

再次,对于已经受理当事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案件,在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前,立法允许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人民法院应予以适当引导。

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案件中,应允许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作出前再提出重整申请。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也应允许申请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在破产宣告作出前再提出重整申请。

二、对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决建议房地产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与其自身经营模式等因素有关,而目前的全球性金融与经济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使近期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与重整的案件呈增多态势。

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中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有些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如何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

(一)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债务人为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债务人通过与全体业主签订长期包租经营合同取得全部房产的租赁经营权,从事对外出租业务。

本案中,业主所购买的商业房产实际仅为一座大厦开阔建筑内的确定位置面积,并非事实上分隔开的独立房间,债务人在对全部面积进行统一的重新划分后出租给不同商业承租人,与不同业主所有的房产面积并不完全一一对应。

在经营中,债务人因不能向业主支付包租租金而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制定了以继续履行合同、使用包租房产出租经营、适当下调租金等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分组会议表决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有个别业主债权人不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并要求解除未到期的合同、行使取回权取回其名下的房产。

不过若允许个别业主取回房产,则整个重整程序便无法进行。

案件应如何处理?取回权主要是针对物权行使,是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通常认为,取回权是返还所有物的物权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名称。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除此限制外,权利人可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管理人处取回财产。

企业破产法对取回权基本是从民法对物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没有对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的特殊性做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一方面,业主债权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债务人依合同取得房产的经营使用权,且最终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为债务人继续经营房产,由此形成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务人对房产的经营使用权与业主行使房产取回权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有的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不应限制取回权的行使,业主行使对其房产的取回权在重整期间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是立法对在重整期间内行使取回权的限制,但该规定不应适用于重整期间终止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据此,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然原合同尚未到期,业主仍有权解除合同、行使对其房产的取回权。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使业主债权人的房产成为债务人重整经营必须使用的房产,不能被取回,则侵害了部分不赞成重整计划的业主的物权返还请求权。

对于重整汁划草案中存在的限制所有权行使的内容,须在全体业主均同意时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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