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思东梁红玉宋凯【审理法官】许思东梁红玉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涛【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晓强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晓强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晓强【代理律所】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涛【被告】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进户时间均无异议,故一审判决对本案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正确。
郭涛自认已经于2014年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故郭涛请求给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的期间应为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即郭涛关于违约金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最迟为2015年1月1日,其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郭涛在二审诉讼中提供的证人只证明其与郭涛一同去物业公司,但证人未与郭涛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对于郭涛在物业公司办理的事项并不知情,郭涛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存在,故郭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郭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0民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鲁10民破字1-1号决定书,指定威海利得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相关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报告如下:一、债权申报受理情况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普通债权人)》、《债权申报表(业主债权人)》、《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并上传至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在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百度城A座1402室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负责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如实登记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共有259户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含业主),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3.30亿元。
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不含工程款债权)的债权共15户,总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19余亿元、利息2326余万元、违约金650余万元;工程款债权82户,总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22亿元、利息1753余万元、违约金2300余万元;税款债权共2户,总额为人民币59416265.63元、滞纳金9905661.09元;另经管理人审查,职工债权共67笔,总额为人民币559万元。
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个人】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那业林吴迪【代理律所】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庞洪涛;张春辉【本院观点】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通过发布广告、协商价格、交付购房款、交付案涉房屋钥匙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已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善意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通过发布广告、协商价格、交付购房款、交付案涉房屋钥匙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已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春辉对案涉房屋是否有权处分,不影响双方合同效力,故一审判决认定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本案主要争议是庞洪涛、张春辉合同有效是否必然产生大宇房地产公司应协助庞洪涛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律后果。
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彦辉梁红玉王晓东【审理法官】宋彦辉梁红玉王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林光辉【当事人-公司】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聂思棋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陆月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聂思棋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陆月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川聂思棋陆月【代理律所】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处分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不存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林光辉关于永安公司应主张: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价款0.3%支付违约金。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01“活封”措施,助力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林、丁某琴、刘某万、付某阁、丁某庚、孙某、刘某军、某有限公司养殖总厂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
如不能清偿债务,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抵押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暂时断裂,仍具备发展潜力,存在挽救可能。
如贸然进行财产处置,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停摆,不利于申请人实现胜诉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就业市场稳定。
在保证被执行财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法院未机械地进行“死封”,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活封”,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能够正常使用已查封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进行再生产,避免浪费社会资源。
同时经法院多次调解,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经过近五个月稳定恢复期,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22年2月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支付欠款1750万,申请人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疫情困难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事勇【当事人-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斌朱康康【代理律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事勇【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吴事勇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回避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已经解除,无需再发出通知,本案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产生法律效果,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吴事勇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事勇起诉并无不当。
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庆文【当事人-公司】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杨德春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杨德春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杨德春【代理律所】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哈松北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新劳人仲不字(2018)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虽告知胡庆文如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胡庆文要求亚为房地产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其所受到损失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驳回起诉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胡庆文以亚为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为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亚为房地产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胡庆文所受到的损失317279.00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共计14个月的工资185500.00元(10600.00元/月×14个月+10600.00元/月×14个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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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凡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初步认定或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
二、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建筑优先权);
(二)职工债权;
(三)税款债权;
(四)普通债权;
(五)业主债权(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
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业主债权组的债权人,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业主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该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普通债权组内,参加普通债权组的表决结果的统计。
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七、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八、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