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

一
、
破产原 因概述
地承担 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的案例” , 【这表明 1 ] 将严重亏损之类 的导致破产原 因发生的各种经济
破产原 因 ,是指 导致 破产 程序 发生 的原 因 , 原 因规定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 即 作为适用破产程
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 当事人得 以提出破产 申 序 的前提条件不仅是不科学的 , 而且在 司法实践中 请,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 因 是 根本无法 实施 的。 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立法 中往 往 称为破 产行 为 , 在我 国 我 国的破 产程 序分 为清 算程 序 、 和解 程序 与重 整程序三种不 同性质的程序 , 由于三个程序设置的 也称破 产界 限。
同 , 以这两 个 概念 是 有所 不 同 。有 的 国家 的立 法 别 , 所 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 的破产 申请权, 而对债务 对破产清算程序采取宣告开始主义 , 即以法院作出 人提 出破产 申请的原 因法律通常无需作特别规定。
摘 要: 破产原 因是导致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 因, 文章对破产原因及其在 司法实践 中的运用进行 了全面的研 究分析 , 出 指 各 国破 产立 法有关破 产原因的规定模式 , 及我 国破产 法有 关破 产原 因规 定的理解 , 分析 了不能清偿 、 资不抵债 、 停止 支 付、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概念的含义与构成要件。对 司法实践 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破产原 因的规 定提 出了立法建议对破 产原因规定 实施 中如何与执行程序 、 清算程序相 互衔接 等问题进行 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 破产原因 ; 不能清偿 ; 资不抵债 ; 停止 支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
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
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
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
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
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
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
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
张思明: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利益保护 [论坛发言稿]
![张思明: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利益保护 [论坛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9663f71dde80d4d8d15a4f57.png)
张思明: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利益保护[论坛发言稿]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第十一届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暨“经济法视野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等四家单位共同主办,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湘潭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青岛大学、日本同志社大学等高校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京衡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60余人与会研讨,主题涉及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史际春教授、王欣新教授、李友根教授在大会做主旨演讲,后有20余位青年学者做主题发言,气氛活跃,讨论激烈。
经发言嘉宾审核确认后,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微信公众号决定选择其中的部分讨论内容,以文字形式推送出来,以飨读者。
论坛第三单元集中讨论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石金平主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池伟宏法官的主题发言题目为“金融与破产:破产重整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展望”;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丁燕博士的主题发言题目为“论法理学维度下出售式重整的经济法品格”;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一民律师的主题发言题目为“期房交易的破产保护效力”;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张思明博士的主题发言题目为“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利益保护”。
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金春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共同担任本单元的评议嘉宾。
以下是主题发言人张思明博士的报告内容: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利益保护张思明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各位专家学者、同学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徐阳光老师及会务组给我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支持 ,因而 在 日本 的破 产重整 实务 围 ,为我国企业体制现状服务;窄出 中 ,法官一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是为了通过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决定破
于大型股份有限公司 ,而大公司一般
是指上市公司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重整程序没有规定具体 的适用对象,
多国有企业) ,它们也需要通过破产重 整程序来获得新生 。为适应我国企业 的现状 ,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重整制
外 ,还在于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 度 的适用范围作 了宽进窄出的规定 , 破产和清算程序 ,故小公司往往难 以 宽进是为 了扩大破产重整制度适用范
型”性质相区别,破产 重整程序具有 “ 重整更生型 ”的特性 。清算程序是
股 有 公 为 立 理 是, 人, 因 于 国 公 型 企 份 限 司 限, 法 由 公 原 在 我 在 司 的 业之
司破产 重整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如果 太
宽,将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 规避破产和拖延债务履行的流弊 。日 本的立法理由除考虑公司的社会影响
外,仍存在着大批大型的企业( 包括许
宜 。协议资产重组方
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 的
种种困境引发了人们对破产法律制度
的重新思考 。破产是在商 品经济社会 发展 到 一定阶段 必然 出现 的法律 现 象,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竞争中优 胜 劣汰的法律机制 。传统的破产法律
式要求全体债 务人与
债权 人一致 同意协议 制度 由破产清算制 度和和解整顿制度 内容 ,涉及股 东权益 组成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 时 ,得到所有股权持 在商品经济进人垄断阶段 ,社会化大 有人 的共 同认可 ,只 生产 日益普遍的环境下的新发展 。破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11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破产原因
新的《破产法》对所有的法人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按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 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 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 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 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
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 管理。 第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 第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 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11.2 破产预警管理
破产危机的征兆
根据资产负债表平衡关系和 分类排列顺序,可以将企业 财务状况分为X、Y、Z三种 类型。X型表示正常;Y型 表示企业已亏损了一部分资 本,财务危机有所显现;Z 型表示企业已亏损了全部资 本和部分负债,企业临近破 产。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流动性不足或债务过重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法院的审批,实施针对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全面改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某公司的破产重整偿债情况进行分析,为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意见。
二、背景介绍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
然而,受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及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开始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
为避免资不抵债,某公司在近期向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1. 资产情况根据财务报表,某公司目前的总资产为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占比最高,达到6000万元,流动资产约为3000万元。
然而,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0%,表明其负债压力较大,资产的净值相对较低。
2. 负债情况某公司的总负债额为9.6亿元,其中短期负债为4000万元,长期负债为5600万元。
该公司的债务结构相对较为合理,没有过多的短期债务负担,但长期债务还是比较沉重。
3. 偿债能力分析某公司的偿债能力主要通过偿债能力比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方面进行分析。
近期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比率为0.75,流动比率为1.5,速动比率为0.9。
偿债能力比率低于1表明公司目前无法完全清偿其负债责任,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接近于1,显示该公司在短期内可能会面临偿债压力。
四、重整策略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某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重整策略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持续经营。
以下是几种重整策略的分析: 1. 资产重组某公司可以考虑对现有资产进行组合和整合,通过出售未能产生足够收益的资产或关停亏损部门来降低负债压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收购或并购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
2.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与债权人重新商议负债方式,以减少支付压力。
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商讨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或重组债务等措施,以实现更好的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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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作者:文正茂
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
摘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政府政策有着密切联系,近几年来房地产企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而破产。
从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商业贷款是绝大多数企业取得融资的首选方式,银行往往是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由其如此。
妥善的处置银行债权是管理人处理破产问题的首要工作。
本文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各类银行债权,探讨管理人的应对措施,以期为日后处置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银行债权;管理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5-01
作者简介:文正茂(198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08级知识产权法硕士,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相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房地产企业重整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程,需要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债权人等。
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化解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对房地产破产重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形势下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楼盘项目停工烂尾及深陷破产困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在法律与政策框架下挽救房地产企业,使房地产企业走上破产重整道路,是政府、企业及相关利益方的共同期盼。
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银行的债权定位为非优先受偿债权,企业破产重整造成的银行债权损失现象非常突出。
对此,银行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应对威胁银行债权的不良因素,化解银行债权风险。
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执行机构应识别并妥善处置各类银行债权。
一、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但未实际交付的债权
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的银行债权,在实务中大致有两种原因导致未能实际交付。
其一,因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为在建工程而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的未能交付;其二,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已建设完毕达到交付条件,而因缺乏预售许可等资质导致的未能交付。
第一种情况,虽法院已做出以物抵债裁决,但由于物权尚未形成而履行不能,标的物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管理人应通知银行就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时,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标的额申报债权。
笔者认为,该债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应在重整计划中保证100%的清偿。
第二种情况,标的物已达到交付条件,在法院裁决生效时,标的物物权已发生转移。
此时标的物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
二、经过法院裁决但未执行完毕的金钱债权
经过法院裁决但未执行完毕的银行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管理人应通知银行就裁决书上的标的额申报债权。
三、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终结的金钱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应当移交破产受理法院继续进行。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通知银行申报债权。
四、未进入法律程序,但设置了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
设置了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也称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
管理人应通知银行进行债权申报,并审查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时,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五、未进入法律程序,但设置了保证的金钱债权
设置了保证的银行债权,管理人应通知银行申报债权。
银行此时往往向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若银行债权超出保证人履行的保证责任范围的,超出部分银行还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的,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就其履行的保证责任申报债权。
房地产破产重整中债权结构复杂,法律关系多样、债权金额大、审核甄别难度高、协调困难,在重整中必然会遇到各类问题。
在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往往是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银行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往往是影响所在表决组是否通过的主要因素。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与银行保持沟通,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职的履行职务,科学合理的促成重整计划通过,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共赢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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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洋.全国首例公司重整案京城试水[J].中国审判,2007(09):36-38.
[3]董娇娇.论公司重整制度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与保护[J].中国商法年刊,2007(00):370-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