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注册入学,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学籍等。
2. 学业管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考试和评估。
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学业成绩无效。
3. 住宿管理:学校会提供留学生宿舍或推荐合适的住宿条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住宿管理,包括遵守住宿安全和公共秩序等。
4. 签证和居留管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签证和居留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报到手续等。
5. 行为规范: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禁止从事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6. 纪律处分:如留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顶格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般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留学生应在入学前仔细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权益。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最新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XX职院〔202X〕X号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招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生对象第二条国外或境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三章招生类别第三条学历教育(一)报读我院高职各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制3年。
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吉林工业职业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颁发经吉林省教育厅认证的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二)校际交换留学生,指根据我院与国外、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条款,由国外、境外合作院校组织到我院参加相关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学习期间,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双方认可其学分,学历证书由派出院校办理。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汉语语言进修生,指到我院参加汉语语言学习培训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外国留学生。
学习结束后,经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颁发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汉语语言进修结业证书。
第四章申请资格第五条申请人必须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持有有效外国护照,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愿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人的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成绩应达到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要求。
报读理工科的专业,要求外国学生有较好的数学、物理基础。
第七条汉语水平考试(HSK)达三级以上者(包括三级)即可申请攻读我院高职各专业。
无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者,需参加汉语语言进修学习,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达三级以上者(包括三级),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五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共同根据外国留学生所申请报读的专业,以及教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招生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到中国中学深造。
为了规范和优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招生对象中学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对象应主要面向高中学段的学生,即年龄在15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
同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扩大招生对象的范围。
3.政策保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到中国就读,中学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奖学金、提高入学的便利性和简化手续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4.入学条件外国留学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包括:学生应具备中等教育阶段相应国家的学籍;学生能够适应中国中学的教学环境和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提供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必要资金。
5.语言要求对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要求,中学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方面,可以要求学生通过相应的语言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雅思或托福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不具备足够语言水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培训机会。
6.课程设置中学学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课程。
除了普通的语言、数学、科学和人文社科等课程外,还可以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如中国文化、书法、武术等,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7.学校管理中学学校在管理外国留学生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负责学生的招收、教育、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与学生家长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8.文化交流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留学生,中学学校应加强与他们的文化交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项目,可以增进中外学生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文化融合与互鉴。
9.师资培训为了适应外国留学生的教育需求,中学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工作。
培训教师的跨文化教育意识,提升他们的外语水平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外国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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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年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过修订的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
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
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
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
(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
(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
(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
(一)硕士生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
、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
、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
、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
、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
(四)普通进修生
、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
、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五)语言生
年龄在周岁以上且具有中学或以上文化程度;
(六)短期培训班学生
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并获得校长批准。
三、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程序
(一)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收
、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求学信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处理。
国际交流
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有关入学介绍材料和《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及《外国留学生入学审批表》转交有关院系、招生办、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后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由国内、外其它院校申请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确认已读学分和取得学位应读学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校同意接收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批“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表);
、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被录取的学生名单于6月30日和月日前通知有关院系、汉语中心、招生办、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
5、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及“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签证申请表”(表)。
(二)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招收
、外国人短期培训班的计划由承办院系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参照校内办班管理方法处理)。
、短期培训生一般持旅游签证入境。
如需成批办理学习签证,承办短期培训班的教学单位需在开班二个月前,把学生名单、护照号码等资料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上级部门的批复后,通知承办教学的有关院系。
四、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注册与入学
()外国留学生到校后,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证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验护照和健康证正本后开具注册证明和住宿证明,凭住宿证明办理入住留学生公寓手续;凭注册证明到财务处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并到有关院系办理学习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外国留学生,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
()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需持有学习签证及健康证(同时缴交护照、健康证及照片二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前往市公安局为外国学生办理居留证。
外国学生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关于出入境管理法的教育。
、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由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具的住宿介绍安排外国学生入住并收取住宿押金。
学生离校时,住宿押金的退还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中间如需出境,应凭所在院系的准假证明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
凭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的办理签证证明前往市公安局签证处办理再入境手续。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各部门安排好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定期为留学生组织各类了解中国文化和历史以及风土人情的活动。
、外国留学生的统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每年月和月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半年和年终统计软盘。
、短期培训班的日常管理由承办教学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