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提高留学生的素质,保障留学生在中国的学习和生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交流学习等项目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文明礼仪。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祖国的形象,树立良好的国际视野,弘扬友好文化传统,传播友好信息。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有关院校、机构应当落实留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留学生在华学习和生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具体的留学生管理工作由中国教育部门和接受留学生的院校、机构及其部门负责。
留学生须遵守这些机构的学习、生活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留学生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公平和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留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第八条留学生在中国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境内的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控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学习地点,不得随意参与聚集性活动。
第二章申请和录取第九条留学生申请来华留学,应当按照中国政府和接收院校、机构的规定,向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证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接收院校、机构应当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国际留学生入学考试是确定其学业水平的有效途径。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否则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留学生被录取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并领取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业和研究第十四条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规定,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第十五条留学生要求可适当调整所学专业和学习计划,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任务和取得毕业学分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毕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事务需要处理,学校应当提供帮助指引。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XX职院〔202X〕X号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招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生对象第二条国外或境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三章招生类别第三条学历教育(一)报读我院高职各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制3年。
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吉林工业职业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颁发经吉林省教育厅认证的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二)校际交换留学生,指根据我院与国外、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条款,由国外、境外合作院校组织到我院参加相关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学习期间,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双方认可其学分,学历证书由派出院校办理。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汉语语言进修生,指到我院参加汉语语言学习培训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外国留学生。
学习结束后,经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颁发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汉语语言进修结业证书。
第四章申请资格第五条申请人必须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持有有效外国护照,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愿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人的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成绩应达到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要求。
报读理工科的专业,要求外国学生有较好的数学、物理基础。
第七条汉语水平考试(HSK)达三级以上者(包括三级)即可申请攻读我院高职各专业。
无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者,需参加汉语语言进修学习,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达三级以上者(包括三级),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五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共同根据外国留学生所申请报读的专业,以及教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招生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 招生与录取: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学校的招生与录取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2. 签证与居留:外国学生在来华留学前需要办理学生签证,签证类型通常为X1(长期学习)或X2(短期学习)。
在中国境内逗留超过180天的学生需要在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3. 学习与研究: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与研究,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违反学校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4. 住宿与健康:学校通常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住宿,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并按时进行健康体检。
5. 就业与实习:一般来说,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不允许在中国工作的。
但某些学校或学习项目可能会提供实习机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6. 毕业与离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离校时需要注销居留证,将居留许可交还给公安局。
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留学生管理规定还取决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政策。
因此,来华留学生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学校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信息。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以部长令的方式联合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八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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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免试英语。
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命题和阅卷。
命题难度应与国内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命题的难度相当。
初试合格后,应参加复试。
协议生参加考核的科目由培养单位根据协议确定。
第四章录取第八条录取条件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院委托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研究生院的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及成绩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考生进行综合审查合格后,直接发放或委托培养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入学与报到注册第十条被录取的新生办理来华学习签证、报到及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自费新生(不含获全额奖学金者)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如有特殊原因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逾期两个月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实施学籍管理。
已经在培养单位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交纳新学期学费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外国进修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培养单位报到,经培养单位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新生报到时需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原件到指定的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复查,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凡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经体检复查合格的外国留学生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之内到当地省、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第六章考勤第十五条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
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章考试第十七条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培养单位递交缓考申请。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的外国留学生,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本国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来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逾期两周不到培养单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一条一般不受理外国留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
如因特殊原因需做变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章退学第二十二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二)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外国留学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外国留学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在论文研究工作中表现出业务能力差,达不到基本要求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八)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第二十三条外国留学生退学须提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对于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院纪、院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二章毕业和结业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证书、进修生结业证书的颁发办法,请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章外国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
导师根据中国国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国内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习期限及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外国留学硕士生课程具体要求:(一)必修课程: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一般为三至四门,作为学位课程来要求。
2.汉语课。
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3.《中国概况》。
(二) 选修课程:外国留学生可以根据学科、专业需要,选修一些课程。
第三十二条外国留学硕士生在第三学期初,要提交学位论文计划,并做开题报告,经导师或论文指导小组认定选题合适及计划切实可行者,才能正式开展论文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博士生必须通过以下课程:(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
(二)汉语课。
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中国概况》。
(四)英语(母语、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
要求达到研究生院国内博士研究生同等水平。
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作为选修课来要求。
第三十五条论文要求:(一)外国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必须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
(二)论文撰写与答辩可用汉语或英语,用英语撰写的论文需提供一份详细的中文摘要。
(三)外国留学硕士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外国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培养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不合格者作为进修生结业。
具体考核办法由培养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对外国留学硕士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境内完成。
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和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其学位论文,但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外国留学博士生,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可在我国和他国完成,但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并且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四章外国进修生的培养第三十九条从事专题进修的外国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外国进修生分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外国进修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
外国进修生本人需根据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导师批准后,可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四十条外国进修生在科研活动结束后,需提交一份用汉语或英语撰写的进修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外国进修生在导师指导下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第四十二条外国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培养单位将颁发研究生院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五章学位授予第四十三条授予在培养单位从事学习和研究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应在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并按照国家及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
第四十四条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需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四十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两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应将拟授学位外国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十七条毕业并获得研究生院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可与国内研究生一起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位授予仪式。
第四十八条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有关人员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