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增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标准治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治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发〔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 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方案, 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 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治理.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假设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 可予以确认.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实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九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那么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到达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存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实,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那么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前方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最常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来华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存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 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来华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来华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 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 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方案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 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第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测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测试,经教务处批准, 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测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个学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参加中文课程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第十九条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测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水平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来华留学生,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局部.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局部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测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来华留学生, 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那么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测试,如时间冲突那么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测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那么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第六章转专业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实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开展的;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历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 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2.应作退学处理的;3.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原那么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来华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治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实,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2.本科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第三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四条来华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第三十六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十八条毕业审核时,来华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结业来华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第四十条到达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 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实.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实书.证实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三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六条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注册入学,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学籍等。
2. 学业管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考试和评估。
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学业成绩无效。
3. 住宿管理:学校会提供留学生宿舍或推荐合适的住宿条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住宿管理,包括遵守住宿安全和公共秩序等。
4. 签证和居留管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签证和居留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报到手续等。
5. 行为规范: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禁止从事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6. 纪律处分:如留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顶格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般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留学生应在入学前仔细了
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权益。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 招生与录取: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学校的招生与录取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2. 签证与居留:外国学生在来华留学前需要办理学生签证,签证类型通常为X1(长期学习)或X2(短期学习)。
在中国境内逗留超过180天的学生需要在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3. 学习与研究: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与研究,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违反学校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4. 住宿与健康:学校通常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住宿,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并按时进行健康体检。
5. 就业与实习:一般来说,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不允许在中国工作的。
但某些学校或学习项目可能会提供实习机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6. 毕业与离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离校时需要注销居留证,将居留许可交还给公安局。
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留学生管理规定还取决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政策。
因此,来华留学生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学校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信息。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留学生,提升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受本规章制度管理,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支持与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留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学校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学校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留学生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宿舍,医疗,学习和生活等服务,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章留学生的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入学时,应提交入学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
第九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生活要求。
第十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完成学业,否则学校有权劝退。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保持学籍正常,不得擅自离校。
第三章留学生的学习管理第十二条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育制度,听从教师安排,认真学习。
第十三条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考试时,应认真做好准备,不得作弊。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留学生如有学习困难,应及时向辅导员求助,不得私自解决。
第四章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第十七条留学生入住学校宿舍,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喧哗。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尊重学校教职员工和同学,与他们和睦相处。
第十九条留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保护环境,不得随意涂鸦破坏。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外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留学生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警告学业、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犯法行为,学校有义务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收来华留学生原则(一)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为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二) 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三)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和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安排.二级学院、附属医院、教务、研究生、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硕士和博士;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研究学习、临床医学实习见习、汉语和医学汉语学习。
三、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一)我校按照统一招生章程,招收来华留学生。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来华留学生。
(二)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三) 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我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转学的来华留学生。
学历生的转学参照“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 来华留学生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入学条件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身体健康(提交国立医院体检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以上;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留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生,试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由国
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1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
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
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
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
在学校规定的
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
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
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
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
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5万元以下)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
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
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
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
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四)学校可参照对本校中国学生的规定,要求留学生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九条留学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其他费用,用于学生假期活动、宣传等项开支。
(二)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学校可为在华学生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安排假期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掌握。
除免学杂
费外的部分奖学金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活动,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三)各学校用于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可按每个学生每学年450元的
标准掌握。
第十条留学生的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所在学校于学生离校前两个月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购票。
第十一条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协议规定享受免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的全部和部分项目,参照以上规
定执行。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过去颁发的有关外
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
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