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

来华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提高留学生的素质,保障留学生在中国的学习和生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交流学习等项目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文明礼仪。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祖国的形象,树立良好的国际视野,弘扬友好文化传统,传播友好信息。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有关院校、机构应当落实留学生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留学生在华学习和生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具体的留学生管理工作由中国教育部门和接受留学生的院校、机构及其部门负责。
留学生须遵守这些机构的学习、生活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留学生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公平和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留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第八条留学生在中国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境内的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控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学习地点,不得随意参与聚集性活动。
第二章申请和录取第九条留学生申请来华留学,应当按照中国政府和接收院校、机构的规定,向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证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接收院校、机构应当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国际留学生入学考试是确定其学业水平的有效途径。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否则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留学生被录取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并领取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业和研究第十四条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规定,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第十五条留学生要求可适当调整所学专业和学习计划,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任务和取得毕业学分后,应当按规定申请毕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事务需要处理,学校应当提供帮助指引。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8.28•【文号】教财[1992]4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8日教财(1992)4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一、生活费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
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cbc4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1.png)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各处、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物价局(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近年来,由于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来华留学生教学及管理费用普遍增大,继续按1989年制定的《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收费,有些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学校和专业将难以支付教学和管理中的各项正常费用。
为此,根据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接受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有关接受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二、考虑到各接受学校的地理条件、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等的差异,并参考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仍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
各接受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可于学年开始是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学生,应按一学年的标准收费。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对缓交学费者应收取5%的滞纳金。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范文(2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____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____日(含____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____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
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科学院际字〔2001〕3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及外事接待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本着简化核算手续,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出国考察研究、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以及接待来访外国专家时发生的外事费用。
第二条外事活动应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按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条出国交流项目1.公费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依照科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出国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2.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按经费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
第四条出国留学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生的护照工本费(不含护照押金)、签证费、体检费、通信费及国内旅费均由课题组支付。
第五条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合作获得的经费应专项使用。
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国外到款通知外事及财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的报销规定1.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择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2.所长及研究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般二等舱,火车软卧。
其他人员均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在国外其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包干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人员在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予以报销。
5.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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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教财[1995]79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12.29
【实施日期】199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5]7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政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每一个月加发一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
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