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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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增发国债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和危大工程安全,我们组织制定了《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4月12日水利基建项目关键工序质量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明白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灾后恢复重建重要讲话精神,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将增发国债水利基建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各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紧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强化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印发此明白纸。
一、关键工序质量管理职责和工作要点(一)项目法人单位1.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2.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对项目中《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进行编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4组织(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的临时工程,制定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监理单位1.根据《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或计划,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中有何情况及时反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3月25日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全程管控、跟踪落实”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厅党组工作部署,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上下联动,实现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全覆盖,及时精准发现并解决问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
二、检查对象1.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下放省水利厅监管的生产建设项目。
2.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下放项目)。
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形式1.书面检查。
省水利厅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附件2)、《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3)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4),生产建设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所属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自查,并按要求填写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水利厅。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
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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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2020)
〉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为便于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监督管理,现就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详见附件1;
(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详见附件2;
(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附件1:河北省水蚀易发区范围.doc
附件2:河北省风蚀易发区范围.doc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3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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