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九)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二)三、案例分析题【案例4】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 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2年7月1日, 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 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 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
会上, 经钱某提议, 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 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 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
12月20日, 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2年12月23日, 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 用于个人购房;(2)2022年4月1日,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2年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3月1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 经调查, 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3万元。
钱某辩称, 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 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 自己是独立董事, 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 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中, 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 一直持有至今, 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2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于2022年1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2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2年2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xxx)x破(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x-x号
xxx(债务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xxx(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校等”。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破产重整-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通知(集团)-修订模版

XX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位债权人:
XX法院(以下简称“X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有关债权人对XX 公司(以下简称“XX”)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指定XX公司清算组担任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XX一案的债权申报等情况X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
为配合X院依法办理本次重整案件,维护重整的各项工作秩序,保证重整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X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对XX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大连中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X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XX,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详见X院发布的公告。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X年X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湘高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适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重整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企业法人(下文称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债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债务人。
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三)出资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破产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并经我院2019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重整申请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第三节登记立案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的经营与治理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批准第六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第三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尊重商业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切实发挥能动司法理念和创新精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年xx月xx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教等”。
三、本通知应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债务人。
四、如需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应另行制作决定书。
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债务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