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整理保管期限划分依据
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

博乐市机关事务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准确地划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保管期限表。
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考察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1、直属级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的业务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3、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列为永久。
三、本单位的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材料。
2、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定、决议、纪要等重要的声像材料列为永久。
3、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四、本单位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总是列为永久。
2、一般性业务问题列长期。
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列为短期。
五、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1、重要的法规性的列为长期。
2、其它的列为短期。
六、本单位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列永久。
2、原始记录列为长期。
七、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指示。
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列为永久。
2、一般事务性的问题列为短期。
八、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主要职能活动季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列为永久。
2、各业务科室报送的总结、报告列为长期。
3、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列为长期。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XXX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构造工作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构造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覆按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储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德律风记录,构造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构造负责人兼任外单元职务构成的与本构造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构造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构造职能活动中构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构造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下级构造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构造机构演化、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构造、下级构造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构造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河南省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河南省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为便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确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使保存的档案能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貌,我们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作如下规定:一、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
除乡(镇)级的长期档案留存本单位外,其他各机关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均须分别按期移交省、地、市、县档案馆。
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需要永远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是本机关工作中制成的重要文件和上级针对本机关工作的重要文件。
2、凡是长期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上级机关发来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工作依据、体现方针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二是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文件。
3、凡是在短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列为短期保管。
它包括上级、下级和本机关工作中制成的临时性、事务性和一般内容的文件。
三、各机关应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执行,并报同级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限规定及《河南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只适用于划分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文书档案。
五、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
以前已划分保管期的档案一般不再变动。
河南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上级文件1 上级机关注-召开的会议注二印发本机关的文件或本机关负责人在上级机关会议上的发言永久2 上级机关或负责人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指示、批复、通报、批示、讲话永久3 上级机关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任免、奖励、处分的决定、通知永久4 上级机关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调查或检查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永久5 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1 主要文件长期2 一般性的简报、发言和参阅材料短期 6 上级机关普发的文件1 重要的注三长期2 一般的注四短期(二)本级文件7 本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1 会议的通知、名单、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选举结果、提案、领导人讲话、重要的发言、简报、记录、录音永久录象、照片等2 会议一般简报、发言、参阅材料小组记录等短期8 本机关(含同其他机关联名)制发的决定、命令指示、条例、规定、通报、通知等文件 1 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9 本机关制成的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工作报告、总结 1重要的永久2 一般的短期10 本机关或机关负责人调查研究、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形成的文件1重要的永久2 一般的短期11本机关编制的工作或业务计划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2月份和季度的短期12本机关编制或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1年度和多年度的、典型的、专题的永久2月份和季度的短期13本机关拟订和批准的有关行政区划、解决边界纠纷、征用土地的文件永久14本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商工作形成的文件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15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注五短期 16本机关(含本机关批准下属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的文件永久17本机关的组织简则、工作条例、章程、人员编制表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等永久 18本机关(含本机关批准下属单位)关于人事任免、奖励、处分的文件永久19本机关(含本机关批准下属单位)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评定职称、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有关文件永久20本机关干部、工人的工资、行政、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及存根注六短期21本机关党组、党委、团委、工会形成的文件 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22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文件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23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永久24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永久 25本机关编辑的出版物1样本的重要的原稿、清样注七永久2一般的原稿、清样短期26本机关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27与外国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文件永久 28代同级党政领导机关草拟并被采取的文件的底稿及正式发文永久29同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对本机关的决定、通知、批复、通报、批示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短期30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短期(三)下级文件31下级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1重要的长期2一般的短期32下级机关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 1重要的长期2一般的短期33下级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长期2月份和季度的短期注释:注一、本表所列“上级机关”,系指上级党政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1-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精选文档】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
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职责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
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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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整理保管期限划分依据
一、永久保管
1、本机关年度及年度以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2、国民经济统计年报;
3、上级机关任免、表彰、处分涉及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4、本机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
5、县委、县政府讨论涉及本机关工作的会议纪要;
6、县政府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
7、每年的党员干部年报、党员花名册、党内统计年报。
二、10年保管
1、临时机构成立的文件;
2、县委、政府下发的简报性文件;
3、安排阶段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文件;
4、无批复的请示;‘
5、常规性工作文件(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
6、下级(各村、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计划类文件资料;
7、上级下发的工作总结、计划类文件。
三、不予归档的文件资料
1、上级机关任免、表彰、处分不涉及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2、不涉及本机关的简报性文件;
3、事务性文件(如开会、培训、报刊征订);
4、传真、内部发电电文;
5、重份文件;
6、无本机关人员参与的临时性机构成立文件。
四、除永久保管和10年保管范围之外的文件资料均属于30年保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