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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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重复投资、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与运营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市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务云按照“统筹集约、分域管理、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在全省“一朵云”的总架构下,建设、运维统一政务云平台。

以山西省大数据中心为技术支撑,建设大数据中心,为我市数字政府应用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云计算资源能力。

原则上各县区、各部门不再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要和大数据中心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社会资金联合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务云的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务云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服务采购、服务评价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编制政务云服务目录和技术性核定云资源申请,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政务云服务目录费用标准,并将服务采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市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会同政务云服务提供方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本部门云上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为政务云使用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配合政务云管理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2——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云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服务平台的管理,确保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云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云服务平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数据泄露、系统故障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2. 规范有序:建立健全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3. 高效便捷:优化云服务平台的使用体验,提高用户满意度。

4. 持续改进:根据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不断优化云服务平台的功能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云服务平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2. 审批云服务平台的重要变更和升级。

3. 监督检查云服务平台的运行情况,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组织云服务平台的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设立云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和监控。

2. 负责云服务平台用户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3.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4.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六条用户注册1. 用户需通过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

2. 用户注册后,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用户权限1. 用户根据其职责和需求,获得相应的权限。

2. 用户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高级权限,基本权限包括查看、下载、上传等操作,高级权限包括数据修改、删除等操作。

第八条用户责任1. 用户应遵守云服务平台的使用规定,不得利用云服务平台从事违法活动。

2.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3. 用户对在云服务平台上的操作负责,不得利用云服务平台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九条服务内容1. 云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云计算资源、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等。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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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
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
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

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
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变更审批。

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
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变更。

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
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终止审核。

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围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
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
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
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
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
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

主要考核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对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

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
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省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
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
务,主要部署门户、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

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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