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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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7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2〕743号)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为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我委依据山西省作为综改试验区具有“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信委2012年12月18日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2.18•【文号】工信计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和《关于延长2004至2006年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到期延续资质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7号),明确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对暂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或未按时参加资质延续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质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质,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注销资质。

三年多来,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工作总体顺利开展,但由于历史原因使延长的资质有效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部分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在有效期和暂停期完成继续教育。

为解决这一遗留问题,经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2013年年底前,委托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面向因暂停期满而注销资质的人员,分批举办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培训班(具体安排见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培训通知(http:///cateinfo.action?info_id=580)。

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可按照资质延续程序补报申请。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考试大纲一、考试要求(一)了解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二)了解系统集成行业相关的信息化知识(三)了解系统集成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沿技术应用(四)了解“安全自主可控”相关概念(五)了解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软件过程改进等相关体系 (六)熟悉系统集成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七)熟悉信息安全知识与安全管理体系(八)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框架(九)掌握常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运用二、考试内容(一)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登记1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1.1 项目经理登记管理的意义1.2 项目经理的职责2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登记2.1 项目经理的聘任条件2.2 项目经理登记的流程2.3 项目经理登记的监督管理3 项目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3.1 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3.2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个人和职业行为标准3.3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工作行为标准3.4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的客户关系标准(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基础1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概述1.1 项目管理的发展历史1.2 项目的定义及特点1.3项目管理的定义1.4项目管理与其他学科的关系2 项目管理的环境和过程2.1 项目管理过程组与项目管理知识的关系2.2 项目管理及其如何在系统集成项目中得以运用2.3 项目生命周期的一般阶段2.4 项目开发与产品开发的不同之处2.5 职能型、矩阵型和项目型组织结构的不同点2.6 项目管理的5个主要过程组3 项目整合管理3.1 项目整合管理的重要性3.2 项目章程的内容与重要性3.3 项目管理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管理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3.4 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取得工作结果的相关因素3.5 整体变更控制过程与项目计划更新、纠正措施3.6 高层管理者对项目管理的参与及对项目成功的重要性3.7 项目的收尾4 项目范围管理4.1 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性4.2 项目章程、范围说明书与工作分解结构(WBS)的作用4.3 范围管理计划的意义和内容4.4 系统集成项目的需求特点及收集需求的方法4.5 范围说明书的主要内容4.6 WBS分解方法与原则4.7 确认范围4.8 范围变更与范围蔓延处理方法5 项目时间管理5.1 项目时间管理的重要性5.2 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的过程5.3 制订进度计划的流程5.4 使用甘特图进行进度计划编制和跟踪进度5.5 项目网络图绘制方法并理解其在确定整体项目完成日期上的重要性5.6 应用关键路径分析5.7 压缩项目进度的技术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应用5.8 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5.9 控制进度的要点6 项目成本管理6.1 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6.2 基本的项目成本管理的原理、概念和术语6.3 资源计划、成本估算、成本预算和成本控制过程6.4 成本估算的不同方法6.5 系统集成项目的成本估算所包含的内容6.6 挣值分析计算6.7 成本预测方法7 项目质量管理7.1 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7.2 质量定义并理解质量与系统集成项目各个方面的关系 7.3 质量专家的现代质量管理理念7.4 项目的质量计划编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所包含的内容 7.5 质量保证的核心方法7.6 质量控制工具和技术7.7 与系统集成项目质量改进相关的关键问题8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8.1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8.2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过程8.3 制订人力资源计划的工具与技术8.4 组建团队的方法8.5 团队建设的方法在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应用8.6 管理团队的要点及冲突解决的方法9 项目沟通管理9.1 项目中良好沟通的重要性9.2 沟通管理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9.3 沟通计划所包括的主要内容9.4 项目信息发送的不同方法以及每种方法的优缺点 9.5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沟通的具体手段9.6 口头的、非口头的和书面沟通的特点与区别9.7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控制沟通的主要方法10 项目风险管理10.1 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10.2 风险的定义及识别风险的方法10.3 系统集成项目风险的一般来源10.4 定性风险分析手段10.5 风险量化的几种技术,计算项目的期望货币值 10.6 制定风险应对计划的主要方向与措施10.7 风险监控手段11 项目采购管理11.1 采购管理的重要性11.2 采购管理的主要过程和可交付成果11.3 不同类型的合同的适用场景及各自风险11.4 签订完成的合同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11.5 实施采购的步骤与要点11.6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控制的核心要点11.7 结束采购的步骤与方法12 项目干系人管理12.1 识别干系人及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典型干系人 12.2 干系人的权利、利益分析12.3 干系人信息的获取方法,记录方法12.4 干系人分类策略与方式12.5 项目中管理干系人参与方法12.6 控制干系人参与要点(三)信息系统服务管理1 信息系统服务的管理体系1.1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的核心内容1.2 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体系分类及差异1.3 持续性过程改进的思路与方法(四)系统集成行业技术及应用1 系统集成行业发展动态1.1 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状况1.2 系统集成中的主流趋势和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关键点1.3 互联网+1.4 云计算与大数据应用1.5 网络安全策略与形式2 系统集成行业技术及应用2.1 软件工程核心知识2.2 系统集成行业的主流设备2.3 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及应用,例如,开发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2.4 系统集成项目中的新技术及应用,例如,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等3 安全自主可控3.1 信息安全概论3.2 信息安全主要实现手段3.3 自主可控相关政策实施(五)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1 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4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 法规2.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2.2《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联字〔2015〕2号)2.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2.4《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3 标准3.1 基础标准3.1.1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1457-20063.1.2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 GB 1526-893.1.3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 GB/T 13502-923.1.4 信息处理-单命中判定表规范 GB/T 15535-953.1.5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其约定 GB/T 14085-933.2 开发标准3.2.1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 8566-20073.2.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15532-20083.3 文档标准3.3.1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8567-20063.3.2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3.3.3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6-20083.4 管理标准3.4.1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十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GB/T 25000.10-20163.4.2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 14394-2008。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新政解读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新政解读

第二部分:《评定条件》讲解
北京信息化协会
资质评审
第一部分 中电联字〔2015〕1号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信息化协会
资质评审
《管理办法》的地位和作用
1、是过渡性文件
2、是基础性文件 3、主要作用: 明确资质认定的目的、范围、组织机构、资质种类和等 级、认定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为资质认定各项具体工 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
5、认定程序
评审申请(企业自主选择) 一级、二级资质评审安排见证 资料提交 (1)由企业提交变为评审机构提交
(2)直接提交至资质办或地方服务中心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 (中电联字〔2015〕1号)讲解
北京信息化协会
资质评审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
5、认定程序
一级、二级资质都公示10天 证书颁发
序号 对应条款 对应等级 集成一级 2012年修定版内容 暂行版内容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均不少于5000万元, 或所 均不少于5000万元。 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5000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均不少于2000万元, 或所 均不少于2000万元。 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2000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 均不少于200万元。 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 万元。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 均不少于30万元。 资本。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行版)主要变化内容对照表
序号 对应条款 对应等级 2012年修定版内容 暂行版内容
集成一级 (二)财务 状况-3 集成二级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成为多个行业的关键催化剂。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制定一套登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登记管理背景及意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确保这些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可以鼓励管理人员提升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

登记管理还可以为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提供参考。

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可以掌握相关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为培养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提供数据支持。

二、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1. 登记资格要求为了保障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登记管理办法应制定明确的资格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背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2)工作经验: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经验年限根据所从事的具体领域和项目规模来确定。

(3)技能要求: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具备熟练运用管理工具和方法的能力。

2. 登记申请和审核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申请。

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者需要参加面试或考试。

面试或考试内容涵盖了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3. 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机构是确保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负责管理人员的登记申请、审核、管理和评估工作。

登记管理机构还应定期发布登记管理名单,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管理人员信息。

同时,该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举报。

三、登记管理的意义和影响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成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业指导,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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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应转到变更后的企业。

第八条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4.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5.大专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单独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九条被企业聘用为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4.完成项目经理登记的时间不少于3年。

(二)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四)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过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
2.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且这些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三章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条凡企业已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考试。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登记。

到期未完成延续登记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现登记证书有效,且距登记证书有效期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已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管理人员。

(三)按要求已完成登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四)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

(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或延续登记。

(一)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三)距被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罚时间未满12个月。

第十七条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登记人)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一)登记人变更所属企业,且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

(二)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人,申请所属企业变更时,不予办理登记变更。

(一)在原所属企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

(二)距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或所属企业变更时间未满6个月。

第十九条登记人离职且未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登记人原所属企业应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程序如下。

(一)登记人或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或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

(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过程或材料核实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投诉。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或其他方式,对其委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登记人或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登记,降低、暂停和撤销登记证书等处罚。

(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

(四)在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所管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人员或所属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撤销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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