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7.29
•【文号】上证发〔2022〕118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与转让,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体系,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仍按照《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上证发〔2022〕101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暂免收取。
三、本所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
行。
本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上证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会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条款的债券,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转换为普通股份。
这种债券的转换通常是由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的,而非公司强制执行的。
在转换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同时,需要在负债方面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将债券的价值计入负债中,并按照债券的到期日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
这一过程在债券发行时完成,与后续的转换过程无关。
当债券持有人决定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时,公司需要对转换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公司需要根据转换比率确定转换的股份数量。
转换比率是事先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债券面值和转换价格来计算的。
公司需要将转换的股份计入股本中,并对应减少债券的负债金额。
在会计记录中,公司需要将转换的股份按照其公允价值计入股本账户。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股票的价格,也可以根据其他可靠的市场数据进行确定。
公司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计算转换股份的金额,并将其计入股本账户。
公司还需要对债券负债进行调整。
由于债券转换为股份,原先的债券负债需要相应减少。
公司需要将转换股份数量乘以每股债券的面值,然后从负债中扣除这一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转换过程中,公司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公司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债券转换的相关信息,包括转换比率、转换股份数量以及转换日期等。
这样可以提供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清晰理解。
公司还需要对转换后的股份进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如果转换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这可能涉及到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和摊销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会计处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公司需要在转换过程中准确计算转换股份数量和金额,并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和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并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清晰的信息。
工商银行关于调整“工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398股票简称:工商银行编号:临2013-025号证券代码:113002证券简称:工行转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Array重要内容提示:●“工行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3.77元/股●“工行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3.53元/股●“工行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3年6月26日●“工行转债”于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25日暂停转股(转股代码:191002),2013年6月26日起将恢复转股。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内“工行转债”正常交易,提请广大“工行转债”持有人注意。
2013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2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截至2013年6月2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
每10股派发人民币2.39元(含税)。
本行于2010年8月31日发行了面值总额为250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工行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02”。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工行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现金股利使本行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派送现金股利:P1=P-D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因本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工行转债”转股价格自2013年6月26日由3.77元/股调整为3.53元/股。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7113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2020版)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元人民币2、债券期限:______年,由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元/张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
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
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附件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此公告涉及业务流程及操作,请按相关要求逐项编制公告,勿随意删改)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因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其他原因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以及按照修正条款调整转股价格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转债代码:转债简称:转股代码:转股简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其他原因/按照修正条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调整前转股价格:XX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XX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一)简要说明公司因股本变化、现金分红等原因导致公司需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利润分配、转增股本等方案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由此导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是否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简要说明按照修正条款调整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议案的主要内容等。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简要说明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调整前价格、调整后价格、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时间、停止转股时间、恢复转股时间。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报备文件(如适用)(一)股东大会决议;(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一)公司按照修正条款向下调整转股价格的,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时间与恢复转股时间原则上为同一天,一般为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可转债认购协议

可转债认购协议甲方(发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认购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1.1.发行文件:指发行人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一系列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股东大会决议、认购协议等。
1.2.募集说明书: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1.3.可转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部分可转债基本条款2.发行条款2.1.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债。
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2.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发行数量为万张。
2.3.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一次性发行。
2.5.发行首日:年月日。
2.6.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面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元),按面值发行。
2.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2.8.票面利率(1)第一年 %;(2)第二年 %;(3)第三年 %。
2.9.起息日起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10.付息方式2.10.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2.10.2.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年利息额;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10.3.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关于可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公告

关于可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市场观察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预计以下可转债将很可能符合赎回条件。
提前赎回可转债将是根据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1. 转股价格:如果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相对于公司股票的现在价格比较低,公司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可转债。
2. 市场利率: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公司可以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来提前赎回可转债。
3. 公司盈利能力: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可转债来减少财务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我们的预测,最终的决定将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环境和财务状况做出。
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公司的公告和公告预测来获取最新的赎回条件信息。
同时,我们还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可转债的交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的变化,以便在发生赎回行为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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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9 债券代码:123041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债券简称:东财转2
公告编号:2020-05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调整前“东财转2”转股价格为15.78元/股。
本次调整后“东财转2”转股价格为13.13元/股。
转股价调整起始日期:2020年5月21日。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发行了7,3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东财转2,债券代码:123041,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根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6,715,608,655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
根据上述方案,东财转2转股价格将调整为13.13元/股。
东财转2尚未进入转股期,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