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 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年。
3. 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招拍挂、招标、拍卖、协商等。
4. 出让条件: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履约保证金等条件。
5. 土地开发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建筑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开发规划要求。
6. 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要求的约定。
7.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转让: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关手续和费用。
8.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和违约金等条款。
9. 争议解决:约定协议签署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解决方式。
10.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的协议内容应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还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权受让方的一项行为。
该规定旨在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协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关事项,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依法合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四、主要内容1.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有效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土地面积和使用用途等事项。
2.使用权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的协商确定。
3.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可以转让,但需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转让后,接受转让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使用权收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使用权受让方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5.使用权终止和返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协议、依法吊销等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关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6.纠纷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土地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转让并进行约定的使用。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第三条出让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出让方式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协议成交等方式。
第四条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预审、竞价申请、评审、成交等环节。
•具体的出让程序和要求应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五条出让条件1.土地出让应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出让的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标准等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土地出让方的权益与义务1.土地出让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让金。
2.土地出让方应确保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益与义务1.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享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环境,履行土地资源保护义务。
第四章协议出让的管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协议出让的违约与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导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
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合法使用土地,并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协议履约与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与赔偿。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其他主体,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申请与审批程序2.1 申请申请书申请人的联系明用地规划方案用地项目建议书用地评估报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2.2 审批审批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给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出审批决定。
3. 协议出让的内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土地租金等。
3.1 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包括招拍挂、竞标、协议出让等。
3.2 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是指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土地用途和开发需求确定。
3.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土地租金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协议出让的权益和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履行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4.1 权益协议出让方享有土地租金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4.2 责任协议承租方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履行相应的租金缴纳义务等。
5.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 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应加强,包括土地出让管理、合同执行监督、违约处罚等。
7. 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这一章主要对本协议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出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出让土地的权利和条件等。
第四条出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履行审批程序和提供相关文件等。
第三章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第六条受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行土地使用义务等。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七条出让程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公告期和报名申请等。
第八条出让方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挂牌和协议等。
第九条出让合同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违约和协商解除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本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和受让方申请终止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赔偿和违法处罚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本条规定了对本协议的其他补充规定,包括协议变更和适用法律等。
第十五条生效和备案本条规定了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和备案程序。
以上就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协议,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协议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方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使用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性约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赋予使用方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使用税法》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及要求3.1 土地使用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年限、月份或其他形式。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70年。
3.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具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继承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但在转让或继承前,应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3 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 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延长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使用方有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向出让方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经出让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期限可予以延长。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4.1 协议注销的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情况而被注销:•协议期满;•使用方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协议双方一致解除。
4.2 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发生注销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注销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等。
注销后,土地恢复归国有。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这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文件,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和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程序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报名申请、资格审核、竞买或议价等环节。
出让方式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出让金等内容。
规定还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出让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福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和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规定还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终止等情况的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措施。
规定还对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国有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用途、条件和责任的一种行为。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1、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3、土地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要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1、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0年。
2、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3、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
1、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责任,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标准和土地利用要求。
3、土地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责任。
1、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出让手续,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3、土地出让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罚。
1、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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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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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
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
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
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
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 前款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
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
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
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