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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审计师考试讲义《法律》:审计法

2020年审计师考试讲义《法律》:审计法

2020年审计师考试讲义《法律》:审计法一、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一)审计1.定义: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或允当性实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2.实质:审计实质是由专业性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3.分类: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二)审计法1.审计法的渊源:(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我国l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2)法律,主要指《审计法》;(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审计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规。

2.重要时点:(1)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律。

2006年2月28日,对审计法实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l99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20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3.内容:指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由审计法明确规定。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1.依法审计原则2.独立审计原则三、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全文解读2021年新修订审计法实用PPT宣教课件

全文解读2021年新修订审计法实用PPT宣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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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016——审计法

经济法课件016——审计法

• 3.审计法的适用范围 3.审计法的适用范围
•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 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开支 • 其他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 其他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
三、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 从经济方面,通过审计,查出了一系列违反财经法纪 从经济方面,通过审计, • • • • • •
THE ECONOMIC LAW
THE ECONOMIC LAW
第七讲 第十六讲
经济 法 济 法 经
主讲人:于维同教授
主讲人:齐 主讲人:齐 伟
第十六章 审计法
•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 第二节 审计机构及其职责 • 第三节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的概念
•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 审计,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 1.检查权和调查权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和资产。 料和资产。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2.审计人员 2.审计人员

《审计法》讲座 第一讲《审计法》及其意义和特点

《审计法》讲座 第一讲《审计法》及其意义和特点
、 、
在 各 级 政 府 最 高 行 政 首 长的 领 导
,
性 监 督 和制 约
审 计监 督 职 能 也 未 能 得 到 充分 行 使
,

下依法独立 行使审计监 督权 的地 位 行为
从审计法律关系 主 体
,
根 据 近 几 年审 汁财 政 收 支 的 情 况
审 计 本 级 各部 门
,
调 整 对 象 的性 质 等 方 面


审计 关 的 律 保 — 宪法 规定 审计 机 关 在 国 务 院 总理 领 导 下

:
形 式加 以

,
范 内 容具 有权 利 和 义 务 相 统 一 的 性 质
审计 法第二
依 照 法 律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
`
不 受 其他 行政

撒翩 姗 粼 踩 麟 嵘卿 {
机关 社 会 团 体和 个人 的干 涉
《 第一 讲

《审
计 法
计 法


讲 座
及 其 意 义 和 特 点
赵 彦明
:
北 京市 审 计 局 法 制 处


《 审 计 法 》 概述
条 规定
审计 机 关 对 国 务 院各部 门 和地 方 各 级 人 民
,

概念
,
政 府 及 其 各 部 门的 财 政 收 支 并 由国 家 强 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

,
,
定和 修 改
规 定 和 调 整 国 家 和 社 会 生 活 中某 一 方 面

带 根 本性 全 面 性 的 关 系 基 本 法 律 以 外 的法 律

新审计法讲义课件

新审计法讲义课件
修订后的新审计法于2010年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审计法的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也发生 了深刻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原审计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和完善,以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规范审计 行为,促进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化
新审计法对审计工作的程序、标准、责任等方面 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减少 了随意性和主观性。
强化了法律约束力
新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审 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新审计法的实施,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使审计工作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推动了审计现代化建设
新审计法引入了现代化技术手段和方法,推动了审计现代化建设, 使审计工作更加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
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专业素质
新审计法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 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需要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新审计法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 业操守,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
VS
详细描述
该审计报告对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 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揭 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 议,以帮助该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管理水平。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促进法治建设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新版准则八号令 全部条目二百整 所有规范成一本 廿八规定变废品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新准则概括之二(从新审计准则地位、特征角度概 括):
承接法规更细化(合法性、操作性) 理论实践溶一体(科学性、实用性) 所有规范全包括(全面性、系统性) 各种业务均适用(综合性、通用性) 中外经验相贯通(特殊性、国际性)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质量控制三目标(172) 制度包括五要素(173) 重在规范第一项(173) 分级质量责任制(174—186) 质量责任追究制(1) 审计质量考核制(194) 优秀项目评选制(195) 审计质量评估制(196)
特别说明: 证据特征四并三,勿忘行为合法性(84、85、86); 取证方法仍七种,前后版本有不同(92); 参照注协抽样审,推断总体作结论(91)。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第三节 审计记录
三项目标应明确(101) 未参与者可理解(102) 审计记录有三种 审计日记已废止(103--107、111) 证据附在前两类(108) 管理记录多形式(111) 审计底稿组长审(109) 区分情况提意见(110)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机关人员同规范(12) 外聘人员也适用(20、21) 机关资格四条件(13) 人员职业五要求(14) 职业道德二十字(15) 保持审计独立性(16--19、25) 知识经验能胜任(22、23) 谨慎判断作结论(24)
解读新审计法课件
第三章 审计计划
依据职责订计划(26) 具体编制三步骤(27) 调查需求论可行(28、29、30) 按照程序来审定(31) 各类项目需统筹(32--36) 相关部门要协调(39、42、46) 计划内容有六项(37) 文字表格皆可行(38) 首长批准后上报(41) 按照程序作调整(44、45) 细化计划作方案(47--51) 检查评估报结果解读(新审5计2法、课件53)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讲解课件


2012-3-8
总则修订之三: 总则修订之三:
突出强调了社会公众对财政财务收 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 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 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12-3-8
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 封存程序、 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 义务。 义务。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 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 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 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 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是实践需要
国外审计机关对审计通知的要求
2012-3-8
审计通知书制度(理解与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 知书 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持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应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注意处理实践中的一些情况:跟踪审计事项、 多个审计项目一并通知事项等
2012-3-8
二是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 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纳入 审计监督范围。 审计监督范围。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 “……财政资金运用 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 第十五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 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修订内容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 通知书副本。”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 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 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 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 人非法提供。”

审计工作基本知识讲解课件


1、对照标准的要求2、选择典型的质量问题3、结合受审部门的特点4、抽样应有代表性5、时间要留有余地6、检查表应有可操作性
(二)检查表的设计
编 写 检 查 表
10/12/2023 18
审计的方式• 常规检查
指按照GMP规定条款进行的全面检查
10/12/2023 4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而作的检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颁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颁标准》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质量审计的依据
10/12/2023 5
10/12/2023 19
召开首次会议:
向受审核方的高层管理者介绍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重申审核的范围和方法; 简要介绍实施审核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在审核组和受审方之间建立正式联系; 确认审核组所需要的资源和设施已齐备; 确认审核组和受审方高层管理者之间末次会议和中间数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澄清审核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
.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产品销售、收回以及退换货管理. 用户意见. 前次自检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追踪 . 其它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因素
GMP自检的范围
10/12/2023 9
• 扼要检查对过去常规检查记录审查,证明一贯遵守GMP的部门可进行扼 要检查。扼要检查是从GMP检查项目中挑选有限项目作为执行GMP的指 标。• 追踪检查(再评估或再检查)被检查部门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GMP的某些规定,并已接受检 查员的《整改措施表》,检查员应对其进行追踪检查,监督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 特殊检查在接到投诉或回收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后,或者在接到药 品监督部门通知检查时,应进行特殊检查。
10/12/2023 6

审计的方法讲义(ppt51张)

一般传统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查 证方法 舞弊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抽样技术方法 现代化管理技术方法
1 风险评估方法
• • • • 战略风险分析法 经营风险分析法 业绩评价法 剩余风险检查法
审计查证方法
• 2 分析程序
• 3
• 4
控制测试
实质性程序
• 指CPA提供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 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 做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 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 的波动和关系。 • 实质性分析程序的运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账户余额或交 易; (2)确定期望值;
答案:教材79页
2、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调查法)
1 )盘存法
(1)直接盘点——数量较小的贵重财产物资
例如: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应收票据、贵重金属材料等
(2)监督盘点——数量较大的实物 适用于固定资产,在产品、产成品、存货等 (3)突击盘点——有利于发现盘点对象在一般情况下的状况 一般用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资的检查 (4)通知盘点——在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下,组织 盘点工作,财务报表审计主要确定帐实一致性,因而在盘点时大多采 用通知盘点 (5)抽查——大宗原材料、产成品
要求:根据上述未达帐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假定银行对账单 所列企业银行存款余额正确无误。试问在编制调节表时发现错误金额是多 少?属于什么性质错误?6.30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帐面的正确余额是多少?
D、帐实核对
E、帐帐核对 例如,审计人员审查某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发现 应付帐款项目余额1 500 000元比其明细分类账余额合计1 450 000元多出50 000元,将明细表与明细分类账各账户余 额核对无误。再核对资产负债表上预付账款项目余额250 000元,与其明细分类账合计数200 000元核对出50 000元。 凭经验看出可能有同一客户,既为购货人,又为供货人, 由于过账串户引起上述不符。审计人员将“应付帐款”账 户的贷方发生额同记账凭证核对,发现某月将应过入“应 付帐款”明细分类账户该客户贷方的50 000元误过到“预 付帐款”明细分类账的贷方,以致引起了上述帐帐不符的 情况,通过审阅取得了书面显示证据,查明账簿之间不符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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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时间:2010年02月21日】【来源:新华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四)定员定额标准;(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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