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存量房税收减少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转让免征营业税 将个人购买普通住 郑州 、厦 门、杭 州等 2 0多个城市陆续 重为 4 % 比标 准 调 整 之 前 的 20 1 08 房不足 2 转让 的 ,由按其转让收入 出台利 好政 策。1 月 2 年 2 0日国务 院办 年 1 0个月增 加了 1 个百分点 ,增 -1 7 1 全 额征 收营业税 .改为按其转让收入 公厅 出台 《 于促进 房地 产市场健康 幅高达 7%。 由此可 见 ,仅此标准 的 关 减 去 购 买住 房 原价 的差 额 征 收营 业 发展 的若干意见》 ( 下称 “3 号文 放宽 ,就减少 了大量税收。 11 ) 税 。将现行个人购 买非普通住 房超过 后 ,部 分城 市在 落实 “3 号 文 的 11 5年 ( 5 )转让 按其转 让收入 减 基础上 ,新增了部分 内容 ,如重庆 1 含 年 7
一
( )普通住房标准 明显放宽 三 由于 中央 出台的 多项 税 收减 免 .
般是按销售总额 的 1 3 征 收。 —%
分析 :由于个人 出租住 宅的税收 , 都明确优待普通住房 ,因此各地都 在
2 20 0 8年 1 月 2 2 1日, 国 务 院 在实际操作 中很难征 收 所 以优 惠政 去年初放宽 了普通住房 的标 准。比如 办公厅下发 《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 场健 策影响并不大。
; # ;
#
;
上海房地 曼
萎 曩
二 存量房税 收减 少的原 因 营业税 ;个人购 买非普通住 房不足 2 分 ,而且 多数城市 的减免 力度都超 过 年转让 的 .仍按其转让 收入 全额征 收 中央规定 ,这是造成去年上 半年 存量 分析 ( 一)前年以来中央实行税收减免 营 业税 。政 策暂 定执 行至 20 0 9年 1 房税收增加不足 的重要原因。不妨 以 2
房产税征收探索与思考

房产税征收探索与思考作者:陈铭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3期[摘要]本文结合沪、渝两地对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一年来的实际情况,指出了试点征收方案的欠缺,提出了下步在全国推广征收房产税税收要素设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征收试点效果要素设计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135-01去年上海和重庆两市试行征收了房产税,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重庆房产税征收试行办法中侧重对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即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及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
因此去年,重庆市高端房产成交量明显下降,据统计,年初才试行几个月,高端房产成交量就下降了28%。
同时高档住房开发也受到了约束。
去年4月,重庆主城高档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占批准上市商品住房比例为10.38%,后来逐月下降至去年底的6.65%。
高端房产占地较多,通过对高端房产刻以重税,必然对节约土地资源起到一定作用。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办法中按应税住房交易价格高低适用0.6%和0.4%两档税率。
这种税制的具体设计,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原来多年想追求的一些不动产配置方面如何优化的目标,取得了实际调节效果。
多年来大家都愿意在城市中心区购置不动产,政府反复动员说周边地区很好,发展不错——确实周边地区发展也很好,但是大家都倾向于先不考虑周边地区。
而这次上海方案里面一个很小的杠杆——中心城区房价高,税率是0.6%;周边区域的房价低,税率是0.4%,就差这么一点儿,便使现在的成交大量地被引流到周边区域。
总之,房产税试点对两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和人们消费行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从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初步效果来看,搞市场经济要间接调控,运用规范的经济手段,而经济手段里面税收是不可忽略的政策组合工具。
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较小,税率也不高,一年来,两地实际征收的房产税不过几亿元。
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元,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900亿元。
我国房地产业与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

的泡沫化。
( 三 )否 定 之 否定 关 系
我国 房 地 产 业 与
经 济 发 展的 若 干问 题 思 考
中 国地 产
房 地 产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 一 )正 面 关 系
标准程序上大做 文章 , 将 经济 的发展和房
地产业 的调控 ,纳入 到一个有效管理 的体
制之内。
房地产 业与经济 的正 面关系 ,实 际上 就是房地产 业作 为一个复 合型的产业 ,对 于社会国家其他产业g l  ̄ ' 7 有一种 带动作用。 如 果 将 房 地 产 业 视 为 一 个 消 费 的 终 端 P OS, 那么, 其他的行业 , 比如建材和人力 资源用工 , 则是 投入到消费之 中的现金流 。 从货币流通 关系研究房地产业 与国 民经济 发展 关系 的科研 类型著作 , 目前还是一片 空 白,目前还不 能够用资金流通 的模型来
◆
中图分 类号 :F 2 9 3 . 3 5 文献标识码 :A
接刺 激了我国资金在社会之 中的运 转速 度
内容 摘 要 :住 房 问 题 关 系到 公 众 根 本 也 是 基 本 利 益 ,如 果 处 理 不 好 房 地 产 问题 , 就 不 能 够 完成 和 谐 社 会 的 建 设 。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房 地 产 问题 并 非 一 夜 之 间 突发 的 ,房 地 产 价格 过 高 ,成 为
河 北 省社 会科 学发展 研 究项 目:河北 省保 障性住 房 建设 的整 体 性 治 理模 式研 究 ( 2 0 1 2 0 4 0 4 1) ;河 北省 高等 学校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项 目: 整 体性 治 理视 角下 河北 省房 地 产 市场 治理 的碎 片化 分析 及路 径 选择
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之下目前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的领军行业,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成本核算是关系到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多少的重要核算项目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开发管理费用;融资成本;配套设备费用支出【引导语】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就是投资方的资金投入数额极为巨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兴起,房地产行业中的全部投入资金量已经在我国屡创新高,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重中之重。
作为一项传统行业,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核算问题一直是所有房地产企业的领导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因为,成本核算问题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的赢利状况,赢利状况又将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较为密集的行业,资金是房地产行业的命脉,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房地产企业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房地产行业必须对成本进行较为准确的核算以保证流动资金在可控下的稳定流转,企业在可控的状态下稳步向前发展。
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实际的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1.当今房地产开发成本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即指房地产企业在其整个项目的开发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这些成本不但包括了前期的土地资源使用费用,而还也包括了前期投资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工程设计相关的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包括工程材料、配套生产设施的购置或使用费用、融资费用、流通费用等。
1.1 土地和土建费用以及相关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我国因土地的纠纷而引发的流血事件屡见报端,其中绝大部分的起因都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目标地块投资建设所致。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必要因素,土地不但决定了房地产一开发的位置而且也决定了房地产开发的出售价格,在房地产业的一句金科玉律就是价格决定的三种因素就是“地块、地块、还是地块”。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才会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买到较为适宜的地块,我国的许多大城市的地王也因此产生。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若干思考

税务工作研究地方财经Loca l Publi c F i nance and Econo m ics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若干思考广西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课题组一、我国地方税制体系概况(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极度混乱和原各解放区税收制度的不统一状况,我国进行了建立中国新税制的改革。
1950年1月就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和税种的统一,其中也对中央和地方税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等问题上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的决定,将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和契税列为大行政区或省的收入,由地方根据中央颁布的统一税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征收办法。
这一决定标志着新中国地方税的产生。
此后直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尽管地方税的税种及征收范围等随着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集权分权关系的调整而相应进行了几次调整,但地方税税种少、收入规模小的基本格局未有根本的改观。
(二)改革开放后至1994年财税改革前。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几次改革。
1980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预算体制,除了将传统的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收入地方外,还将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划入了地方。
1985年开始试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将12种税的收入划归地方。
1988年开始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办法。
在把税种收入划归地方的同时,特别是在新制定的税收条例中,也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地方可以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税额和减税免税的权力。
(三)年财税改革至今。
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财税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实行分税制的财税体制。
关于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若干思考作者:易源会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房地产价格不断飙升,在国内一线城市甚至出现了“天价房”的情况,这对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行业方面的投资一直保持在高位水平运行,房地产行业投资的增长也加快了城市地价供应的紧张,从而导致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出现严重的供求矛盾。
我国政府针对房地产行业过热发展专门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通过金融调整、税收控制以及土地监管等方面来控制房地产行业的过热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下,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控目标,积极引导房地产向着社会供求关系方向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思考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high-speed development, caused a huge impact on social economy, soaring real estate prices, in the domestic cities and even appeared "day price room", which cause serious effects on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nvest heavily in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intained at high level,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vestment growth has also accelerated the urban land supply tension, which leads to excessively rising property prices, the real estate market severe contradictions of supply and demand. Special government aimed at real estate industry overheating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has staged a series of macro-control policies, through the financial, tax control and land supervision, etc, to control the overheating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development. Under the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develop practical and feasible control objectives, actively guid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towards social supply and demand.Key words: real estate; Regulating the policy; Measures; To think about.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力度与银行信贷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房价都相继不断飙升,在一时间内大多数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浅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稿 日期 ] 0 0 0 ~ 8 收 2 1— 92 [ 者简 介 ] 作 田刚 ( 93 ), , 北 张家 口人 , 20 18 一 男 河 0 9级在 读研 究 生 ,主 要从 事财 税法 学 的研 究.- a 1t ag n cun 0 9 13e m E m i :in a gh a2 0@ 6 .o
第2 6卷 第 1 期 21 0 1年 3月
邢 台学 院学 报
0URNAL 0F XI NGTAIUNI RS TY VE I
Vo . 6 NO 1 I2 . . M a . 0l r2 I
浅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田 刚
(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 庄 河 00 6 ) 5 0 1
关 键 词 :房 地 产 税 ;公 平 ; 效 率 ; 改 革 中图 分 类 号 :F 2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6 82 1)10 8 .3 6 24 5 (0 10 .0 30
房 地产 税 制概 述 房地 产税 亦 即不 动产税 ,就其 属 性 来说是 一个 集合 概 念 ,是 对不 动产 保 有 、流 转 两个 环 节所设 计 的各个税种 的统称。在我国当前直接税 与间接税并 行的税收体制下涉及房地产税 收的税种共有十三种 之 多。其 中直接 以房地产 为征 税对象 的税 种有六 个: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 市房地产税、城镇土 地使 用税 、耕地 占用税 、契税 ; 剩 下 的七个 税 种是 虽不以房地产为直接征税对象,但其课税 结果将会 对房 地产 市 场产 生影响 的间接 税种 ,这 些税 种 主要 包 括 : 固定 资产 投 资方 向调 节 税 、 营业税 、城 市维 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以及 印花 税 。所 以说 我 国房 地 产税 收制度 是 一个非 常复杂、庞乱的税制体系,需要进 一步对其进行 改 革,以向着简税制、宽税基 、低税率、严征 管的方 向迈进,以求房地产税收体制 能够更适合 当前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由于房地产税制 改革过 程 中所 涉及 的税 种 主要是 直接 以房 地产 为征 税 对 象 的六个 直 接税 种 ,本 文仅 以这 六个税 种 为 分析 对 象 展 开论 述 。这 六 个 直接税 种 按 其在税 收征 收 过程 中 发生在保有或流转两个不 同阶段可作如下划分: ( )保有 阶段 的房地 产税 一 保 有 阶段 的房 地 产税 是 指 以处 于静 态保 有 阶段 的房 地 产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若 干 房 地 产 税 种 ,主 要 包 括 :房 产税 、城 市房 地产 税 、城 镇 土地 使用 税 、耕 地 占用 税 四个税 种 。 1 房产 税 . 房产税是 以房产为征税对 象,依 据房产价格 或房 产租金收入 向房产所有人或经 营人征 收的一种税 Ⅲ 。 2 城 市房地 产 税 . 城 市房 地产 纳 税是 国家在 城 市 、县城 、建 制镇 和工矿 区范围 内,对属于外 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 业 、外 籍个 人 、海 外 华侨及 港 澳 台同胞 的房 产所 开 征 的一种 税 。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摘要: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热议中走过一年多的历程,但其税收属性和征税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准确、合理的界定。
本文在充分讨论房产税税收属性和征收目的的基础上,着重就实现征税目的的客观条件进行阐述,为房产税的深化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目的估值体系排查登记综合信息系统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宣布次日起开始房产税征收试点改革。
时至今日,两地实施房产税试点已经一年有余,但回顾一年来征税过程,再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在开征之初就招致热议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一、房产税的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分析两市的征税对象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依然十分明显。
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征收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增量)进行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下的房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分清房产税的税收属性,明确征收的首要目的,对具体征税方式和征税依据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房产税的税收属性和征收的首要目的展开讨论。
(一)税收属性按课税对象分,税收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五种,前四者分别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各种所得额、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资源开发与使用为课税对象,而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侧重于对财富累积存量的征收,这是财产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学术界的一般经验和国外的政策实践来看,房产税以非流动性的存量财产为征收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式,既不能像流转税那样针对商品的交易环节征收,又不同于所得税那样对新增收入所得进行征收,当然,也和行为税、资源税有着本质区分。
就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中对新增购房征税的情况看,两市所指的“房产税”更多带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性质,称之为“房屋购置税”或“高端住宅消费税”似乎更为合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引言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双重背景下,对居民住房开征房地产税的改革提上了日程。
从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到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再到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兼具地方税和直接税特点的房地产税备受关注。
近年来,我国房价迅速上涨,房地产税改革也被赋予稳定房价的期待。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已写入五年立法规划。
由此可见,决策层对房地产税调控房价仍寄予厚望,而理论界则对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效果争议不断。
彭加亮等(2015)对上海市房价走势进行分析,认为虽然短期内房地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较小,但其抑制作用将逐年增强。
而王家庭等(2014)认为,房地产市场调控仅依赖房地产税政策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需结合其他手段综合调控。
白文周等(2016)则认为房地产税对高价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作为不动产税,其税收功能是否应该包括控制房价仍需进一步思考。
本文聚焦于我国个人住房的房地产税改革(下文提到的房地产税均特指针对城镇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从目前尚存争议的话题入手,以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归属、房地产相关税收与房价的关系、房地产税的税制设计等问题为导向,尝试为我国的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一些辩证思考。
二、房地产税收入归属:国际经验与我国的选择从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看,房地产税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优质的教育、便利的交通)与房产价值有联系,故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房地产税适合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
例如,Richard Almy(2001)梳理欧洲的房产税体系,发现欧洲国家的房产税大多归于地方政府。
Enid Slack et al.(2014)也指出,由于税基的不可转移性,房产税多由地方政府征收,以用于提供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已达成共识,然而我国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个层级,房地产税收入具体应归属于哪一级政府,还需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的政府治理体系不尽相同,英文语境下的“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与我国的地方政府差异颇大。
以美国为例,分为联邦政府(federal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三级。
对比来看,我国则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乡(镇)五级政府和财政,将省、市、县、乡统称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对应。
由此来看,我国之地方政府概念,大体上对应于很多国家的“州和地方政府”或“次国家层面政府”(subnational level)。
况伟大等(2012)通过分析23个OECD成员国的房产税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认为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其实就是基层政府)而不是州和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表1中列出了9个联邦制国家的房产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情况,可以看出,房产税大部分归属于基层政府。
故而,在现时的中国,房地产税应作为基层政府(主要为县级和乡镇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不能由省级和市级政府过多干预,其开征权与调整权也应适度向基层下沉。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而房产不能被转移,也无法被隐藏,即使是空置的房产,其所有者也需缴纳房地产税,这使得房地产税相较于其他税种更稳定。
以美国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对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基层政府之财政影响相对较小,各州在金融危机中也倾向于减少对基层政府的援助。
故而房地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房地产相关税收与房价的关系:国际经验与中国现实近年来,随着我国房价的快速攀升,以税收方式调控房价的观点不断涌现。
本文通过辨析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与房价的关系,探讨利用房地产税抑制房价是否可行、有无必要。
(一)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实证考察房地产税是否可以作为解决高房价的一剂良方,国内外研究者一直争论不休。
王敏等(2013)认为,开征房地产税可以在短期内降低房价,但有可能提高未来长期的房价。
Tommaso Oliviero et al.(2016)通过分析34个OECD成员国在1970~2014年间房产税与房价上涨的关系,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税对房价的波动有稳定作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萧条同房产税无关。
Byron F.Lutz (2008)和 Doerner W.M.(2012)等都探讨了房价和房产税的关系,一致认为,在以房产价值为税基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房产税收入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提升,而对于征收房产税是否会抑制房价,则并无定论。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征收房地产税主要是为基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而日本与韩国等东亚国家曾经将房地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手段。
日本对个人拥有的房产征收固定资产税,标准税率为 1.4%,市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税率。
但由于日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房地产泡沫破灭,房地产税与房价的作用关系已然较难判断。
1997年的金融危机使得韩国的房价下跌了45%。
为了经济复苏,韩国政府出台了许多住房市场化措施,虽然激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活力,但却助长了投机行为,导致了房价的快速增长。
为了抑制高房价,韩国于2005年引入综合房产税,借此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价。
然而从近二十年来韩国房价的变化可知,2005年开征综合房产税后,房价并没有出现下跌,仅仅是增幅略有减缓,以综合房产税来稳定房价的目标并未实现。
从我国实践看,上海市和重庆市于 2011年1月开始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上海市对本市居民的第一套房产免税,第二套及以上的房产以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适用0.6%的税率。
重庆市于 2011年发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又于2017年进行修订,暂以房产交易价为计税价值,分别适用0.5%和1.2%的税率。
而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两市2009~2018年住宅商品房每平方米的房价走势看,2011年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后,重庆市住宅商品房的房价不降反升,2014年房价有小幅下降,2016年又开始稳步上升;而上海市房价在2011年略微下降后又开始逐步上涨。
由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试点可见,个人住房房产税对房价并没有明显且长期的抑制作用。
总体而言,在正常情况下,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有限,难以作为调控房价的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住房刚需和购房抵御通胀风险的保值需求这一基本面不发生根本性变化,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就难以解决我国中心城市的高房价问题。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对房价的制约效果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个人转让房产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房地产市场较具针对性的税种,本文重点梳理这两个税种的征收效果及其对房价的影响。
1.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效果。
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就其设计初衷而言,其实就是房地产暴利税。
超率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毛利率越高,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
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则达到60%的最高边际税率,再考虑企业所得税25%的累加效应,则开发商营利的绝大部分将以纳税的形式从企业流出,这样就可以挤压房地产行业的暴利,进而有效调控房价。
然而,从现实看,土地增值税并没有发挥好预期的调控功能。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周期较长、涉及的扣除项目较多等因素,土地增值税存在征管难、入库少等问题。
目前,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预征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办法。
预征是对销售额按1%~3%的预征率征税。
这导致房价上涨时不能及时对增值收益进行及时调节,进而减弱了对房企暴利和房价上涨的抑制作用。
而在具体征收方面,虽然自2009年起加强了预征与汇算清缴管理,但许多地方仍以预征为主、清缴为辅,甚至只预征、不汇算。
2013年11月央视报道,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
此后也未见进一步清算入库的详细报道。
尽管土地增值税的巨额欠税可能存在误读,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征管仍面临一些困难和压力。
2019年7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仍旧沿袭了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然而对于具体的预征率和汇算清缴办法并未细化。
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应重视预征和清缴制度的完善与细化,可以考虑对销售额分级,将预征率改为累进税率,并相应提高预征率。
2.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然而,针对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并未有效发挥其功能。
房产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本来为应税所得额的20%,而应税所得为房产转让收入减去房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等。
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城镇住房结构较为复杂,仍存在公有住房、福利房等,房产原值核算较为困难。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原值或按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比例在1%~3%幅度内。
而由于房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确定较为繁琐,且近年来我国的房价上涨较快,房产增值较多,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多倾向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形下,相较于按20%的法定税率,过低的核定征收率助长了投资、投机需求,催生了房价的进一步上涨。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改革,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所得实施累进税率,而对房地产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课征比例税率,其实这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正如恩格斯在1845年所指出的:“为了改变到现在为止一切分担得不公平的赋税,在现在提出的改革计划中就应该建议采取普遍的资本累进税,其税率随资本额的增大而递增。
这样,每一个人就按照自己的能力来负担社会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的重担就不会像一切国家中以往的情形那样,主要落在那些最没有力量负担的人们的肩上。
”因而,针对房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考虑分两步走。
第一步,应尽快取消核定征收,按照依法治税的原则恢复20%的比例税率,充分发挥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