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大宗交易规则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
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
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做好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接口
电子化改造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04.29
【实施日期】201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做好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接口电子化改造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因业务发展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决定对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交易平台”)进行接口电子化改造工程,即在保留现有综合协议交易终端的基础上,增加电子数据接口委托申报途径(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接口”),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接口电子化改造工程对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业务有如下变动:
1、交易数据接口规范新增专用于协议交易业务的三个接口库:综合委托库SJSZHWT.DBF、综合回报库SJSZHHB.DBF和综合行情库SJSZHHQ.DBF。
2、我所协议交易平台电子数据接口将暂不支持《交易规则》第3.6.1条第(六)、
(七)、(八)项规定的关于多只A股、多只基金和多只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2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各相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终止挂牌第七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经本所同意,与本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申请书;(二)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四)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的交易规则。
一、市场框架和组织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交易所设立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股票市场主要交易普通股等股票,债券市场主要交易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创业板市场主要交易初创企业股票。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债券市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三、证券品种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均允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专门交易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股票,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对于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方式、报价方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成交方式和清算结算等。
四、交易费用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所以及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证券清算费、交易所服务费等。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不同品种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同。
交易规则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市场诚信交易。
五、交易风险防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规定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市场风险监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
交易所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交易所将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i.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ii.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iii.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iv.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v.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登录、退出、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相关查询下载、历史交易查询,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交易功能如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系统公告等。
2.
运行环境
硬件环境: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具有USB接口。推荐硬件配置:CPU:PII300,内存:128M。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大宗交易规定,交易用户在做意向申报发布时,必须填写流水号、交易单元、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证券帐户。交易用户只能操作自己的交易单元、证券和证券帐户。意向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证券代码输入正确则会在证券名称栏显示对应的证券名称。
用户可以选择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以最高价格卖出,或者自己填写价格。
在意向申报行情显示区中选择要撤消的定价申报记录,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弹出菜单中的【定价申报撤单】。
交易用户只能对自己发布的并且状态为“尚未全部成交或者撤单”的定价申报记录进行撤单。操作界面如下:
成功提交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用户登录与退出
3.1.1
把USB令牌插入计算机USB接口,用IE浏览器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URL地址:
通过DDN或者拨号直接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访问地址https://172.40.1.238:7021/
通过总部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查阅双向通信程序配置中的通信服务器地址,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3.xxx,请通过https://172.40.3.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4.xxx,请通过https://172.40.4.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2008-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用户申请
第六条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
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
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
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 +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
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
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