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科技截止2012年10月知识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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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第三页,共30页。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提供显示 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由于 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 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 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 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 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第十页,共30页。
2009年8月,IP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希望能购买所谓唯冠拥有的Ipad 商标”的邀约。经过多番磋商,同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公司通知IP公司需要与
其中国的同事洽谈商标转让。之后参与商谈的自称为唯冠员工的袁辉成为关键人物 袁辉多次使用深圳唯冠公司的电子邮箱与IP公司继续商谈,内容包括转让中国等8 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的10个Ipad商标,其中包含了引发本场诉讼的登记注册在深 圳唯冠公司名下的2个商标。
成立于1989年的唯冠公司曾经是世界五大显示器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 英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董事会主席及CEO是杨荣山。
2008年底,苹果公司发现其要注册Ipad商标已在2000年被唯冠公司注册。为求获得该 商标,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由其代表跟英国唯冠公司洽谈 Ipad商标转让事宜,他明白如果由其自己出面来谈,Ipad的转让价格肯定水涨船高。
商标,注册号为第1590557号,唯冠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 “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682310号;
二,唯冠公司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其自行研制、开发的专业高清液晶彩色显示器 上使用该商标,并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唯冠公司还授权其他企业在不同类型的电 子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现在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

审判长: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

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

但是一身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苹果):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

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

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上诉人(苹果):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

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

苹果侵权案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苹果与唯冠

苹果与唯冠

2012年2月24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定:中止诉讼。

在几个回合较量失利后,苹果总算是稍微稳住阵脚。

2010年4月19日苹果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唯冠名下IPAD商标专用权归己方所有时,不会想到今天的局面:在这场IPAD商标争夺战中,自己先发制人,却陷入无比被动。

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深圳唯冠却受此鼓舞在全国各地展开反击:一方面向惠州、上海等地法院起诉苹果或其经销商,请求禁止销售IPAD产品;另一方面向全国40多家工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苹果IPAD电脑,苹果同时还面临“天价罚单”的威胁。

在苹果眼里,深圳唯冠是收了转让费而拒绝办理转让手续的背信弃义之徒;而在深圳唯冠眼里,苹果是无视中国法律公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无耻之徒。

尽管真相仍然扑朔迷离,但是一个关键事实却很清晰: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名下,而IPAD的价值却来自于苹果的使用。

此案带给中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大考验呼之欲出:如何平衡商标注册者以及缔造商标价值的使用者的利益?真相扑朔迷离,谁在撒谎?双方争议的源头要追溯到2000年。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同是唯冠旗下的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公司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为唯冠公司所有,于是策划购买IPAD 商标权。

对于购买一事苹果公司并未亲自出马,而是通过其在英国成立的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下称“IP公司”),与台北唯冠就商标权转让一事进行谈判。

2009年,IP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台北唯冠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企业管理中的商标权纠纷

企业管理中的商标权纠纷

企业管理中的商标权纠纷作者:张键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2年第2期张键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与企业价值密切相关的商标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商标权保护意识的缺乏,我国关于商标权的立法、执法存在缺陷等方面。

“iPad”商标纠纷案为中国企业的商标权管理带来了诸多启示。

本文从此案出发,分析商标的经济价值与法律特征,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阐述由此案得出的几点启示。

一、事件概述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的商标权属纠纷案件,苹果公司一方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国际”)旗下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唯冠”)签署了有关协议,将包括中国内地商标权在内的10个“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都转让给了英国lP公司,商标权转让费用是3.5万英镑。

其后,英国lP公司又以IO英镑将商标所有权利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

但深圳唯冠主张深圳唯冠虽同属于唯冠国际子公司,但与台北唯冠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因此并不因台北唯冠的商标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

经过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和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做出了驳回苹果公司和lP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深圳唯冠胜诉,这对在金融危机中遭受打击、已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而言无疑是福音。

随后,苹果公司提起上诉。

2012年2』{ 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台北唯冠的转让行为是否包含了深圳唯冠的商标所有权。

二审最终并未当庭宣判,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诉讼代表都表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后才能给予是否同意和解的答复。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

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

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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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
深圳唯冠名下已无商标
2、专利权(未检测到深圳唯冠为发明人的结果,以下为申请人专利权人)
(1)申请日为2009年03月09日的液晶电视外观申请
其中申请号分别为CN200930008559、 CN200930008561、CN200930008565 的专利,当前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而CN200930008562 的专利,当前法律状态并未终止。

(2)申请日为2008年5月26日的一种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的实用新型申请,2009年7月29日授权,当前法律状态并未终止,申请号CN200820118508。

(3)申请日为2007年4月19日的一种电源装置及调光方法的发明申请,2009年9月9日被驳回。

(4)申请日为2007年3月30日的信号识别方法及装置,2010年8月4日被驳回。

(5)申请日为2007年2月1日的显示器外观设计,5个申请号当前法律状态均于2011年4月20日为专利权终止。

(6)申请日为2007年1月10日的无框显示器外观设计,当前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

(7)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1日的一种功能模块整合型平板显示装置的发明,当前法律状态2010年8月11日发明专
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8)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的双高输出变压器输出回路高压拉弧的检测方法及处理装置,当前法律状态2010年8月4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

(9)申请日为2006年9月11日的多灯管驱动电路、平面光源及显示装置的发明,当前法律状态:2009年10月14日,实质审查的生效;2011年5月25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10)申请日为2006年3月4日的一种高清电视的发明,当前法律状态:2008年10月08日实质审查的生效;2011年1月19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11)申请日为2006年2月13日的模块化平板显示装置的发明,当前法律状态:2009年04月15日实质审查的生效;2012年06月13日专利权的视为放弃。

(12)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7日的平板显示装置支架的实用新型,当前法律状态:2010年2月10日专利权终止。

(13)申请日为2005年9月22日的模块化平板显示装置适用新型,当前法律状态:2010年12月01日专利权的终止。

(14)申请日为2005年9月22日的平板显示装置的实用新型,当前法律状态:2010年12月01日专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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