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内容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1.提交申请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架构及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情况(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职称情况(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认定文件等);2.提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3.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提交有关证书扫描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1)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1)一、修订背景为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
2021年1月29日,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沙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长办发〔2021〕3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根据该文件精神,围绕“严、大、快、同”四大重点任务,需对2018年12月出台的《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2018〕13号)进行大幅调整修改,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21〕3号);(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号);(长政发〔201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3号)。
三、主要内容(长财教〔2018〕本次修订,以2018年12月出台的《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3号)为基础,新增内容和条款参考了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深圳同类文件的规定。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知发〔2021〕15号)(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1.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政策依据。
2015年深圳一级财政补贴概览

生物产业专项
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及智能装备产业化专项
生命健康产业专项
互联网产业专项
海洋产业专项
文化产业专项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在深圳市注册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取得深圳市内银行贷款
贷款贴息(600万)
3月4日已经开始
外贸发展资金贷款贴息
在深圳市注册
2014年出口额超100万美元
500万
2015年6月20日
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院校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300万);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
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50万元
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29日受理。
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深圳市依法注册、
应用示范项目须在深圳市内(包括我市对口扶持的省内外相关地区)组织实施
需与客户签订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协议
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于使用单位
符合当期应用示范项目支持技术领域
100万元
3月20日至4月30日受理
2015年深圳市部委政府财政补贴政策一揽
部委
项目名称
条件
资助方式及力度
时间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专项
深圳市注册
符合政府产业规划
具有良好应用及推广价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深财库〔2005〕30号)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自2003年8月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改革进展顺利,试点初见成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深府〔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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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内容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 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 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 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
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