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要 (3)1.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4)1.2 新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挑战 (5)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6)2.1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7)2.1.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9)2.1.2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关键支撑 (10)2.2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11)2.2.1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2)2.2.2 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13)三、知识产权严格保护 (14)3.1 法律法规完善 (15)3.1.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7)3.1.2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17)3.2 保护机制优化 (19)3.2.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20)3.2.2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21)3.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2)3.3.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3.3.2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建设 (25)四、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 (26)4.1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 (27)4.1.1 推动知识产权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8)4.1.2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30)4.2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交易 (31)4.2.1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3)4.2.2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流转 (34)4.3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利用 (35)4.3.1 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37)4.3.2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 (38)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39)5.1 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41)5.1.1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42)5.1.2 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 (42)5.2 人才激励与评价机制 (44)5.2.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激励机制 (45)5.2.2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 (45)5.3 人才引进与国际合作 (47)5.3.1 吸引和汇聚全球知识产权优秀人才 (48)5.3.2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49)六、结论与展望 (50)6.1 主要结论 (51)6.2 未来展望 (52)6.2.1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53)6.2.2 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54)一、内容概要本文全面探讨了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的重要性。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龙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实施“春笋行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商标、专利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全市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项资金是在整合原“龙口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专项资金”“龙口市商标国际注册专项资金”以及《龙口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专利资助资金”基础上增加“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调整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质量、标准、商标和专利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条10、《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11、《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1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1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0、《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6、《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2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2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32、《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五条33、《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3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3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3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3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8、《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4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4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4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4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六条46、《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4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8、《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依据(共63件)行政许可(共14项)土地管理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黑知规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知规联发〔2024〕1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政策,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兑现,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品牌创新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次数:3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以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金的使用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含各县市区)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资助范围第六条专利申请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县市区项目补助50%)。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
第七条专利管理1、专利知识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2、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3、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4、专利战略研究。
5、对经考核符合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专利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专利保护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专利实施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专利园区、试点(示范)。
3、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4、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第三章资金资助标准第十条专利申请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二个阶段的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1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资助20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资助800元,在申请阶段资助300元,授权后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资助500元,在申请阶段每件资助200元,授权后资助300元。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烟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0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为目的,坚持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势企业改革与困难企业解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规范操作,配套联动,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质量。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0%以上;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完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单位的改革任务。
二、改制主要形式(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点企业集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集体)产(股)权比例,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同时,推进主辅分离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对集团内的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
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国有产权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社转让与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相结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的新路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诉讼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
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选聘和管理办法》(鲁市监知保字〔2021〕203号),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进行了技术调查官公开选聘。
经审核,现确定董先雨等65人为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第二批)成员。
附件: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按专业领域排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附件
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烟台市简介

烟台市简介一、烟台简介烟台,山东省地级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北部,东连威海,南邻青岛,西接潍坊,北濒渤海、黄海,与辽东半岛对峙,与大连隔海相望。
烟台全市土地面积13745.95平方千米,海岸线长909千米,濒临渤海、黄海,有岛屿63个。
辖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金山港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长岛县,以及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海阳7个县级市。
截止2014年底,烟台市人口702万,少数民族47个。
烟台是环渤海经济圈内重要节点城市、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骨干城市、中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中国海滨城市,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葡萄酒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建设港口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烟台与威海同为中国著名的“雪窝”。
二、经济概况2014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6002亿元,比上年增长9.1%,人均生产总值85795元,增长8.9%。
产业结构2014年,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达到441.3亿元、3212.4亿元和2348.5亿元,结构比例为7.4:53.5:39.1,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6091.3亿元,增长12.3%,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40.7%以上。
农业生产:全年农林牧渔业实现增加值377.31亿元,增长4.6%。
其中,农业增加值186.94亿元,增长4.6%;林业增加值8.10亿元,增长9.3%;牧业增加值62.81亿元,增长6.8%;渔业增加值107.71亿元,增长2.9%;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11.75亿元,增长6.0%。
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1、登海种业基本情况: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农业高科技上市企业,是国家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玉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玉米新品种技术研究推广中心,2006年位居中国种业五十强第三位。
公司注册资本1.76亿元,总资产8.3亿元。
公司新产品全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净利润均为8000万元以上,“登海”牌玉米良种被评为山东省名牌产品,“登海”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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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次数: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以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金的使用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含各县市区)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资助范围
第六条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县市区项目补助50%)。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
第七条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2、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3、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4、专利战略研究。
5、对经考核符合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专利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专利园区、试点(示范)。
3、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4、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第三章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二个阶段的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1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资助20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资助800元,在申请阶段资助300元,授权后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资助500元,在申请阶段每件资助200元,授权后资助300元。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
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二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的资助标准,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得到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3、符合我市产业化发展要求,具有转化价值,市场前景广的技术。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资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资格
1、凡在本市(含各县市区)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他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申请资助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纸件两份、电子件一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
2、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
以上证明材料除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应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两份)。
第十五条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单位和个人申报专利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后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市知识产权局,中央、省驻烟机构、市直单位可直接报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方式(原则上为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资助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
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识产权局;属于县级以下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资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资助申请。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烟科〔2010〕2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近几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愈来愈浓。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专利申请的非正常现象。
为了及时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运用政府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将调整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望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认真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增强对专利申请的业务指导,在发掘专利申请的同时,优化专利结构,不断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水平。
为此,特做调整如下:
一、支持更多的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同一项新技术、新发明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只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补助。
二、界定市属专利申请和县市区专利申请的补助范围。
烟台市范围内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参股企业、高等院校(不含民办)的职务发明按市属单位给予补助。
其他一律按县市区标准给予补助。
三、调整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补助标准。
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补助500元,获授权后补助2500元。
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补助
900元/件,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补助700元/件;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补助600元/件,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补助 400元/件;市属单位申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全额给予补助,县市区按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此次专利补助意见出台前的已发放的专利申请补助,在该专利授权后将按新的专利补助标准差额给予补助。
四、各县市区应对专利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重复领取专利补贴,否则,将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的专利申请补助。
五、调整后的专利补助标准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