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6
【摘要】<正>京知局[2015]38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
助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我们研
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74-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37号 [J],
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41号
[J],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1〕7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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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中关村相关制度

中关村相关制度
中关村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简称,是中国最重要的高科技园区之一。
中关村科技园区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和科技企业,也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来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
1.核心资源配置制度: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出台科技创新资源
配置政策和管理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有效组织起来,进行优化配置。
这些资源包括土地、产权、人才、资金等。
2.创新创业支持制度:中关村设立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支持制度,包括科技创新基金、创新创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等,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帮助。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关村科技园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服务,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4.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引进人才、提供
培训和交流平台等手段,吸引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
政府还出台人才引进计划和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对科技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5.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中关村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
合作,与国内外的科技园区、企业、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合作等。
中关村还设立了国际创新中心,
为境外科技企业提供进驻服务和市场拓展支持。
以上是中关村相关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和支持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了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推进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市政府签约或北京市政府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四条申请支持资金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以下条件:(1)建立新型运行机制;(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场所;页脚内容1(4)内部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清晰;(5)建立了产业化项目收集、评价和遴选机制以及内部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章支持方向第五条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高校的学科优势和科研资源,持续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承担国家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相关部委的科技及产业化项目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聚集资源并组织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和攻关。
第六条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合作研发机构。
第七条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入社会资本,设立专门服务于早期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并通过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校企互动等方式,与企业及其他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在创新成果中遴选和评估适合在京落地的产业化项目进行中试,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新的企业。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六条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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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4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
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第三条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
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
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
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
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企业;
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四条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每年度评选10个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奖励20万元。
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指标如下:
(一)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首件发明专利的数量;
(二)代理中关村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
(三)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协议的数量;
(四)年度电子申请率;
(五)中关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中关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国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中关村国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复印件,无不良记录;
(四)申请国内专利资金支持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国外专利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验证原件;
(五)《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
(六)企业高管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服务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所服务突破零发明专利的中关村企业清单;
(四)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托管协议清单及托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发明专利的专利促进资金资助工作。
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
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
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
受托机构向有关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公布获得资助的服务机构名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时间另行规定。
第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促进资金,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同时废止。
自2010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促进资金申请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