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精选

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一年,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年。
面对破解科技创新“四不”问题的新要求,面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科技项目组织调整带来的新变化,我们以落实“八倍增、两提高”和“科技创新三十条”为抓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一、20××年全市科技工作基本情况(一)继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落实“科技创新三十条”,制订配套政策,强化“区、县(市)创新发展专项考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等政策导向。
20××年5月,科技部批复××市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区(县)考核评选,××市本级及12个区(县市)获得考评先进。
抓好示范基地建设。
以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目标,推进省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期“一区两城三园”创新发展规划,推进高新区、青山湖和未来科技城等“十大科技平台”建设,指导协助青山湖科技城、临江高新园申报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千岛湖、新安江科技城获市政府批复。
深化企业服务活动。
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机关党建,征求意见、整改落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社会评价意见整改,完善工作制度,促进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形成。
结合省科技厅“百局千人万企”专项调研和市委市政府“双服务”专项行动,和市相关部门一起组建“爬山虎”中小微企业联盟,联合团市委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五个一”活动,组织企业税收政策培训等活动。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巩固成绩,组织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检查和推荐认定、复审培训工作,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23家,至年底全市拥有1673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47家,新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28家,累计认定3131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4日浏览量:751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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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我市自实施专利资助政策以来,专利申请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助申请工作,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2日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资助资金以“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一)兰州市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四)在兰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2015]32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资助对象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1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水平,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资金。
那么,这些钱到底要怎么花呢?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具体的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1.1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为了让大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电视、报纸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大家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我们还将开展各种知识产权主题活动,如知识产权讲座、知识产权培训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素养。
1.2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我们还将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1.3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2.1 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的稳步增长,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
2.2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3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模板)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GB/T29490-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DX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XC科技”)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DXC科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来源包括:1、每年不低于收入的2‰;2、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3、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4、专利许可实施后销售收入的2‰纳入DXC科技专利许可奖励基金;5、其他。
知识产权部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该部分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为他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 DXC科技各部门分别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由各单位知识产权部编制专项经费全年预算,并报财务部审批通过。
各单位知识产权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商标设计人、著作权人等的奖励以及员工的保密津贴。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财务按预算拨付并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报销遵守财务核算规定。
对于单笔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需有主管领导、总经理、财务的签字。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从单位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七条专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节余不提奖。
第四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证书费、代理费、年费、各种附加费等,商标注册费、续展费等,保密津贴、相关调节、仲裁与诉讼等费用。
第九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调研费等。
第八条奖励费用:详见《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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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2015]32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
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资助对象
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
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
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
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
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
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
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1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元。
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3000元。
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每件专利限最多在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获得国内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权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每件资助500元。
4、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维持第4—9年度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资助100%,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10万。
企业凭缴费收据作为领取资助的凭证。
6、对零专利企业新授权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一次性奖励。
7、对我区企业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2000元。
8、推进技术标准研制。
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
10、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运用
1、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
对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将产业化项目列入区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并经专家综合评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创意设计。
对首次承办“市长杯”分赛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承办“市长杯”分赛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给予每次5万元的补助。
5、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成本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万元:(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1、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杭州市流通领域‘正版正货’ 承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次认定“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3、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
5、凡注册地址在我区的专利事务所,上一年度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500件、2000件、2500件以上并且电子申请比例达到80%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四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下城区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助申请表(其他类别填写下城区科技经费资助申请表)
2、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与审批、兑现
1、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区三项经费资助审批程序报批后给予兑现。
2、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3、授权专利资助款的申请受理期限为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日1周年内,受理资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4、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由下城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给予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范围;
(2)《申请表》或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3)提供的材料和凭证有虚假;
(4)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第十三条资金的管理
1、区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区科技三项经费支出预算,其额度根据我区专利发展情况由区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确定。
2、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金额必须如数退回,并于三年内不得提出资助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下城区科技局、下城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下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政办函[2014]1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下城区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杭州市下城区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
杭州市下城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