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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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部分股东出资不⾜、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那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店铺⼩编在下⽂为您解答!1、什么是出资瑕疵?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额本应该要⾜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转出不⽤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等。

当然也包括以⽆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商⾏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

这些⽂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般情况下,确定某⼈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件记载的股东,⽽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出资”指股 东在认缴出资以后拒绝 依照规定 出资;不 能出资” “ 指 因为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 “ ’ 指表面 出资

股 东 出资 瑕 疵 的界 定 及 形 态
“ 指在公 司成 立后 , 股东把原来 有关股 东出资瑕疵 的含义 , 多学者对此作 了定义 。郑曙 但 实际上并未 出资 ;抽逃 出资 ” 很 指 光教授认 为, 股东 出资瑕疵指股 东交付 的现物在 品质上或 者权 已缴纳 的出资 自公司暗地里抽回。出资义务 的不适当履行, 含有瑕疵给付 、 不完全出资、 高估价值 出 利上存在瑕疵 的情 况, 包含法律瑕 疵与 自然瑕疵 。蒋大兴 教授 履行 出资义 务不适当, “ 指股东未按规定期 限交纳出 认为 , 当法 律对于股 东 的出资有 明确 规定 时, 果股东 的出资 资和迟延 出资等情形 。 迟延出资” 如 “ , 东未按规定 指股 与这些规定不 吻合 , 东作 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自身有 资或者 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不完全出资 , 股 “ 指依照规 定所交 付的现物在品质 瑕疵 , 或其 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就构成 了出资瑕疵 。综上 , 笔者 数额 缴纳其 出资 ;瑕疵给付 ” “ 指 认为 , 出资瑕疵 ” 股 东在 履行 出资的义 务时有缺 陷, “ 指 与法律 或 权利 上存在瑕疵 ;高估价值 出资 , 股 东所 出资现物实际 的 及 公司的章程规定 不符 的一种行为 , 有不履行及不适 当的履 ’ 含 价值 明显低 于股 东认缴的数额 。 行其 出资义务等 。我们 说的出资不实 、 出资不到位等 即属 出资
二 、 疵 股 东 的 资 格 认定 问题 瑕
瑕疵 。实践 中, 公司的出资瑕疵情形有很多种 , 情形不一样对于
若 出资有瑕疵 , 出资者 是否 能取得公 司的股东资格 。理论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司或 已成立 的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的一种出资形式 。 它可以确保公 司资本的真实性 , 以直接据 以计算 出出资者的股权 比例 。正因 可 为如此 , 币出资被立法认 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即使这种被 货 认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 仍然存 在出资瑕疵的问题 , 例如股东 根本不 出资 , 或者根据我 国现行《 司法 》 2 公 第 6条第 1 、 8 款 第 4
() 2 瑕疵 出资 以缴 纳出资为前提 , 在缴纳 出资 的过程 中不完 全符合章程规定 。至于何种不合章程的情形属于瑕疵 出资 , 当 应 根据公 司章程才能作出具体 的判断 。 () 3 有些瑕疵 出资可 以通 过承担责任 的方式 , 达到完全符合 章程的要求 。如股东 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公司可 以责令股东将认 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如果 非货 币财产的品质 、 功 能不完全符合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可以责令股东补正 , 包括 同类物 替换 , 或缴 纳同等价额的货 币; 如股东没有转移用 以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所有权 , 公司可以责令股东补办有关的过户手续 。
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 , 也会关 涉作 为第三人 的债权人的利益。股 东瑕疵 出资定义 , 同的学者有 不同 的见解 , 不 总结有 以下几种 : ① 瑕疵 出资是 指股东 交付 的现物 存在 品质 上 的或权 利上 的瑕 疵, 包括 自然瑕疵和法律 瑕疵 ; ②瑕疵出资分为虚 假出资和抽逃 出资两大类 , 虚假出资可以进一步 区分 为根 本未出资 、 未足额 出 资、 未适 当出资 ; ③瑕疵 出资的典型表 现是 未足 额 出资 、 适 当 不 出资、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④瑕疵 出资包括 出资评估不实 、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⑤股东瑕疵 出资就是未 按照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中圈分 类号:9 2 D 萎一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 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 肄 | 王 、 足 岳 不 免 善薯 界 赢 失 氐 强 权 理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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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承担 的连 带责任 性质 j 于 资本充 实责任 。 I l 属 资本充 实责任 的承 担 , 就是 要保 证公 司设立 时 ,其实 收 资本与 章程 所 定资 本一致 。 资本 充实责 任亦 为严 格责 任 。 是 履行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公司设 立者 并 但 非取代 瑕疵 出资股 东 的资格 , 是代行 出 资义 务 , 后 向违 反 }资 只 然 _ f _ j 义 务 的股 东行使 求偿权 。资本 充实 责任 的 内容一般 包括 出资担 保 责任 、 额填 补责 任① 。 差 2出资瑕 疵股 东对 足额 出 资股 东的法 律 责任 . 《 公司法》 只在 两处 提及 ” 约 责任 ” 是在 第 2 条 提及有 限 违 : 8 责任 公 司瑕 疵 出资股 东对 守约 股 东的违 约责任 , ■足在 第 8 条 提 4 及 发起股 份有 限公司 的瑕 疵 出资发起 人对守 约发起人 的违约 责任 。 根 据第 8 4条之 规 定,投 资者 以发起 设立 方 式设立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不及时足额 缴纳 …资的 发起 人应 当按照 发起人 协议承担 违约责 任。 但 是 , 一违 约责 任仅 适用 于投 资 者 以发 起 设立 方式股 份 有限 公 这 司的情 况 F ,仅 存在于 发起 人之 间 。当然 发起 人人 数 宵可 能高达 20人 。 只要 存 在发起 人 的瑕疵 出资行 为 , 0 但 就存在 着违 约 发起 人 对 守约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投 资者 以募 集方 式 设立股 份有 限公 在 司 的情 况下 , 由于发起 人于 其他 股 东之 问不熟 悉 , 法 者强行 设定 赢 瑕疵 出资发起人对 其 他出资到位 认股 人的违 约责任 并无法律 依据 . 凶此新 《 司法》 此未予 规定 。问题 良于倘 若有 限 责任 公司或 者 公 对 股 份 有限公 司 发起 人都存 在瑕 疵 出资 的行 为 , 否还 存在 违约 责 是 任 ?答 案是 肯定 的 。根 据 《 合劂法》 10 的规 定 , 第 2条 当事人 双方 都 违 反合 同规 定 的, 当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应 唯有如 此才 能调动 股 东之 间的相 互监 督 出资 积极 性 。 3{资瑕 疵股 东对债 权 人 的法律 责任 . = “ 如果 股东 违反 出资 义务瑕 疵 出 资,不 仅构 成对 公 司财 产权 的 侵害, 而且将 使 公 司的偿债 能力 降低 , 进而 对债 权 人的债权 实现 构 成 威胁 。 司清 算 时债权 人追 究 出资瑕 疵股 东 民事 责任 的 行制 公 度 包括 第 三人侵 害 债权制 度和 代位 权 制度 。笔 者认 为 , 诉讼 效 从 率 考量 ,侵害 债权 制度 更 有利 于实现 对债 权 人 的保护 。那 么 出资 瑕 疵股 东对债 权人 承担 责任 的范 围如 何 ?《 司法》 此没 有 明确 公 对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 的司法解 释将 其确 定 在” 最 未缴 Ⅲ资 范围 内对 公 司债 务承 担清 偿责 任 ” 应视 股 东虚假 } 资和抽 逃 Ⅲ 资区别对 待 。 。 “ 当虚 假 出资未达 法 定资 本最低 限额 的 , 由于公 具独立 法 人格 , 股 东应对 公 司债务 承担 连带 责任 :若 虚假 出 资达 到法定 资本最 低 限额 ,股 东应承 担其 实缴 资 本与应 缴 资本 差额 范 围内 的责任 。 对 于抽逃 出资股 东则应 在其所 抽逃 出资的范 围 内对债权 人 承担赔偿 责任 。我 圈应对 此作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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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浅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负面影响。

我们知道,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除了要遵守公司法预先设置的程序性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件。

这里,只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瑕疵问题。

对股东而言,确定股东对公司责任的界限;对债权人而言,公司资本除在公司成立的时间点上,因其当时与公司资产具有数额上的同一性而成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外,并不能承载公司对外信用担保的功能,而是由公司资产构成对外偿债能力的基石。

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各国一般都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设置较多的限制,包括法定最低资本、出资标的的适格性、资本首付和缴付期限、首次资本的发行和授权资本的发行等。

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在资本方面的限制,下列行为均可以构成公司设立的资本瑕疵:①公司设立时首次缴付的资本不足公司注册资本的20﹪或低于该类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②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③对非货币资产评估严重背离其价值,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与公司实际资本状况出入巨大的;④虚假出资,为实际缴纳股款或者转移非货币出资财产所有权的;⑤募集设立时,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但是,从我国《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可以看出,实际上已经涉及公司瑕疵设立的问题。

(二)资本瑕疵效力认定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因存在资本瑕疵而无效,只要公司获得了法人资格,即便公司在设立时存在“掺水股”的资本瑕疵,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

首先,瑕疵出资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因为其出资有瑕疵,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应受到限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因存在瑕疵而无效,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并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负有出资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就是合法的股东,具有股东的资格。

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瑕疵出资的股东完全为出资或者为完全出资为完全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就要求其股东权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38条对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履行有相关的规定,包括出资的方式和出资的比例等相关规定;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中包括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等;③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出资,是指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④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主要针对现物出资而言,即现物的品质不合格或者价值评估不实。

这里,我主要就后两点进行探讨。

针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第三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和第四点“出资不实责任”,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进行论述,即从责任主体的不同出发,分为发起人的责任、董事与高管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也许我的论述并不能完整有深度地深刻探讨此问题,但希望能在此角度上寻几个点来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此种情况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没有类似于“除权程序”的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仍会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中,具有公示的效力,即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完全可以凭借该记载认定股东的身份。

这里主要讲货币出资瑕疵的认定,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货币出资必须合法,但是就实践和理论上的普遍认定,公司货币的出资来源应当合法。

就此出资瑕疵的情况,相关人要负相对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就发起人和股东认购来讲,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1.发起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之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发起人不按照自己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针对有瑕疵出资的发起人而言,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在公司设立发起时,发起人之间订立了发起协议,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出资义务是当事人共同的约定,违反
出资义务,就是违反了发起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的单位,不仅在公司内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按照发起人协议设立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运转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应当首先足额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并且向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人依据相信公司章程的公信力,相信公司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由此选择相对方进行经济互动,如果一方出资瑕疵而不能在公司章程中有所显示,相对方就此选择了该公司从事经济往来,可能会受到公司的履行不能等威胁。

2.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抽回股本意味着侵害公司的财产,降低与公司资本的抽象数额相适应的公司具体财产,是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对此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将责任扩大到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做法是时事趋势,在公司成立后的运作过程中,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提醒
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与监管义务,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没有做到,必是公司运转环节的缺漏,在此意义上,该条具有很强的督促与警示作用。

3.第三人
针对实践中最为普遍的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就是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情况,《公司法解释(三)》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以这种小单位同等对待于单独发起人,其出资义务是必须,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两者之间也许存在的互不负连带责任的协议不能抵触公司的发起协议,在发起人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这个完整的小单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完整的小单位里的第三人与发起人二者负有担保性质的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主要是针对现物出资而言,即现物的品质不合格或者价值评估不实。

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现物出资比较容易出现“掺水股”的情形,对有关发起人连带担保责任的原理同于现金出资的情形,此不赘述。

各国公司法上对现物出资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严格的管制,我觉得我国可以借鉴进而制定相关立法。

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于公司设立的场合,现物出资只可由发起人为之;第二,现物出资作为公司设立的条件,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第三,要求现物出资事项必须进行公告;第四,实行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不仅实行董事、监事的检查,还要求法院或其他第三方机关确定审计员进行检查,募集设立时还必须通过创立大会批注;第五,各国通常要求现物出资必须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付完毕;第六,对财产认购、事后设立等能够代替实物出资的各种手段比照现物出资予以规制,有效管制各类规避法律限制的行为;第七,强化现物出资人及设立参与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

其中,我觉得第四条有关“实行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非常值得借鉴,其中引入了董事和监事的检查责任是是非常可取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强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同于现金出资,现物瑕疵出资的发起人也是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才以此为出资,是经过认可的,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引入董事、高管的效应责任是有意义的。

首先制定严格的现物出资检查制度,以防止高估或者低估,防止出现掺水股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出资检查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必然是公司的实际运作着——董事和高管的检查制度,而不可能是发起人对自己现物出资的检查制度。

源于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已经出资,现物出资的瑕疵出现于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也就是产生于董事和高管之前,所以对此二者不负连带责任。

但是董事和高管对于现物出资瑕疵的情况还应当负有补充责任,因为其在运作公司中所负有的
职责要求其履行检查义务,保证公司良性运作,出现现物瑕疵而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处理,将危及交易,危及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董事和高管正是由于其管理公司的技能而被选任,他将处理公司的一切事物,无论交到其手中的是一个完整无瑕疵的公司,还是一个有瑕疵的公司,都要其向善的良性发展,也就需要董事和高管的解决机制,所以当其不能履行检查责任时,应当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平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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