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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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权利制度范本

股东责权利制度范本

股东责权利制度范本第一条出资义务1.1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并缴纳其出资额。

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以是股权、债权等。

1.2 股东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有权催缴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并设立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有权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将丧失未出资股权。

第二条股东权益2.1 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等。

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2.2 股东享有公司决策参与权。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3 股东享有公司信息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等公司重要文件。

2.4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2.5 股东有权行使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权利。

第三条股东责任3.1 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2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3.3 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除非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个人财产不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第四条股东之间的权益转让4.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3 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益。

第五条股东大会5.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5.2 股东大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职权。

5.3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程序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东出资制度doc

股东出资制度doc

股东出资制度.doc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实物出资则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

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权属转移,并且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二、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时间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完成,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

但是,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不能通过虚假手段出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

股东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应当相符,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出资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管理制度,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股东应当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出资人制度

出资人制度

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是指公司或组织中的出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出资人是指用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或组织中,以获取利润或实现特定目标的人。

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公司和组织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出资人制度明确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在投资公司或组织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共同决策的权利、资产分配的权利等。

出资人也有义务对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投资安全。

其次,出资人制度规范了股东大会的运作和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是公司或组织中最高决策机构,由出资人共同参与。

出资人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议题决策的程序和表决权的行使等规定。

通过制定出资人制度,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运作公正、透明,充分发挥出资人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再次,出资人制度规定了资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人对公司或组织的投资往往是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

出资人制度规定了投资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等。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投资回报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提高他们对公司或组织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

最后,出资人制度还规定了出资人的退出机制和赔偿机制。

有时,出资人可能需要退出公司或组织投资,或者面临无法回收投资的情况。

出资人制度为此规定了退出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可能的赔偿机制。

这有助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降低他们的风险,提高他们对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

总之,出资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和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出资人制度的规范和实施,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和回报率。

同时,出资人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和组织的发展,促进其健康稳定的运作。

因此,各个公司和组织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为出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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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目录
•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股东出资制度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关系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定义
总结词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由股东出资构成,表现为注册 资本、发行资本等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公司资本的重要性
总结词
公司资本对公司运营、债务承担、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用于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扩张和研发等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债务 承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司资本还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如股息 分配、股票转让等。
出资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股东出资 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03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制度的关系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在设立公司 时必须按照要求出资,否则公司
无法成立。
出资方式与比例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 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和出资比例,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 比例出资。
资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案例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以及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进行缴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稳定。同时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资 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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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307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0307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想一想
劳务能否出资
出资方式案例
❖ A企业原来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甲乙丙丁四人。其 中,甲乙自己的货车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20%,乙以自己的房子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30%,丙出资20万元,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 40%,丁是企业的创始人又是经理,虽无钱出资,但 大家认为他很有能力,企业将来的发展也需要他, 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他10%的份额。企业经营了几 年之后,大家都由受益并且有了一些积累。看到有 些合伙企业欠债太多时,还要自己还债,经合伙人 商量确定,将企业改为公司形式。2006年6月大家又 吸收戊的现金10多万元出资,5人准备设立公司。 18
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新《公司法》:
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于是,林先生于2002年10月23日,向北 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认定由公司还款的这一协议条款无效, 判令马先生归还当初的垫付款40万元人 民币。
问题:
(1)股东依法可以出资的方式有哪 些?
(2)马先生出资的40万元可否由另 一股东林先生代为垫付?
(3)协议约定该垫付的40万元由未 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是否有 效?

股东出资制度汇编PPT(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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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04)第82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 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 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2004)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 公开募集。
具体步骤:
1、书面认缴,实额缴纳。
2、出资的价值评估。 3、交付或转移产权。 4、验资。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程序的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 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04)第80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 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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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1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
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
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但公司法的
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
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
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
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
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

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
刻理
2
解和熟练掌握。

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
面、
准确的认识,对其它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
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它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原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经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

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

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

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
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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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

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份。

4
四、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股东一般是经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必须制订章程,而出资义务的分配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不论股东之间作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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