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标准
股东出资制度doc

股东出资制度.doc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实物出资则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
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权属转移,并且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二、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时间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完成,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
但是,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不能通过虚假手段出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
股东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应当相符,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出资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管理制度,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股东应当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种类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包括了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以及知识产权出资等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知,股东应按期足额的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资方式有哪几种方式法律常识:出资方式包括: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等。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在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注册公司出资方式有几种法律常识: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具体如下:1、货币。
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2、实物。
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较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4、土地使用权。
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5、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2)债权。
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一、总则本章程范本旨在规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通过明确股东出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款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比例进行缴纳,并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支付。
2.实物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资产、设备、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的实物资产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且经由独立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鉴定其价值,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资产的权属和评估价值。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知识产权的出资应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且经过合法的注册和保护,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4.劳务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提供劳动、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应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且股东与公司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与对价。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出资。
该出资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股东出资的约定1.出资方式的选择股东在成立公司或增资时,应明确选择适合的出资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同时,应注明各种出资方式的比例、时间要求和变动情况,以及出资款项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细节。
2.出资金额的确定股东应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发展需求,确定出资金额,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出资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避免出资不足或超额出资的情况出现。
3.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出资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优先权、退出机制、转让限制等。
股东在出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益,公司应确保股东的出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307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想一想
劳务能否出资
出资方式案例
❖ A企业原来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甲乙丙丁四人。其 中,甲乙自己的货车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20%,乙以自己的房子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30%,丙出资20万元,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 40%,丁是企业的创始人又是经理,虽无钱出资,但 大家认为他很有能力,企业将来的发展也需要他, 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他10%的份额。企业经营了几 年之后,大家都由受益并且有了一些积累。看到有 些合伙企业欠债太多时,还要自己还债,经合伙人 商量确定,将企业改为公司形式。2006年6月大家又 吸收戊的现金10多万元出资,5人准备设立公司。 18
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新《公司法》:
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于是,林先生于2002年10月23日,向北 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认定由公司还款的这一协议条款无效, 判令马先生归还当初的垫付款40万元人 民币。
问题:
(1)股东依法可以出资的方式有哪 些?
(2)马先生出资的40万元可否由另 一股东林先生代为垫付?
(3)协议约定该垫付的40万元由未 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是否有 效?
股东出资规定

股东出资规定股东出资规定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向公司出资的规定。
股东出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并为股东提供合理的回报。
股东出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资比例:股东出资的比例是指每个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的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和收益,包括获得公司的分红权和决策权。
2.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出资。
以货币形式出资时,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实物形式出资时,股东将一定的实物资源转入公司作为出资。
3. 出资期限:股东出资的期限是指出资金额需要在何时到达公司账户。
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出资,以确保公司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4.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一次性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
一次性出资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出资款项一次性转入公司账户;分期出资是指股东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转入公司账户。
5.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对于以实物形式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参考依据,为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计算,并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反映出来。
6. 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东在出资过程中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如未按时出资或未按约定金额出资,股东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和被视同为自动退出公司。
股东出资规定在公司的合同、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和约定,以确保股东之间的权益平等、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和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变更,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公司章程_出资方式(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及额度:一、出资方式:1. 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2. 非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 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二、出资额度:1. 股东应当按照本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额度出资。
2.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八条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股权。
第九条股东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 分配公司利润。
3. 依法转让股权。
4. 依法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并约束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责和运营规范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的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与规范。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列举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实现资金的注入。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股东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现金出资,例如一次性出资还是分期出资等。
2. 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实物出资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出资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3. 知识产权出资: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准则和程序,以及双方在出资后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4. 劳务出资:股东以劳动力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劳务出资的方式、期限及劳务的评估方式等细则。
二、股东出资期限公司章程中还需要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以规范股东的义务和公司的运作。
股东出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采用下述方式:1. 一次性出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将出资款项一次性到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小或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
2. 分期出资:股东将出资金额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个阶段的出资比例和期限。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大或需要长期投资的情况。
3. 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出资期限: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可能和公司的经营计划或项目进度相对应。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与具体的业务情况相匹配。
三、股东出资超期处理在公司章程中,还需要对股东出资超期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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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标准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包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规定了股东完成出资标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上述两条规定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法定标准。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合法性。
实践中,关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指非货币财产出资合法形式的问题。
(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本要求。
现金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性:1、确定性。
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客观明确的,要求对于公司的出资财产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2、价值性。
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价值之物。
3、可以用货币估价。
非货币财产的商业价值具有可确定性,可以通过评估程序予以确定。
4、可转让性。
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从财产,因不具备可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
5、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认定。
出资行为的效力与出资财产的来源无关,应尽量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只要犯罪行为不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就不影响股权本身的状态,应确认股东资格。
确认股权的有效性并不影响追赃,应执行投资形成的股权,将股权变卖所得予以
追缴或没收。
公司应变更章程和工商登记。
二、股东完成出资的认定。
股东的出资经过了验资并将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或将相关财产权转移给公司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才告完成。
(一)货币出资。
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实物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的法定手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方法包括投资者协商一致和法定评估。
国有资产的实物作价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司法评估应当注意:1、当原公司及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或者吸收非货币财产出资者为股东时对该类非货币财产虽未评估但有明确结论的,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定价;2、评估并不是投资定价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手段;3、启动司法评估前仍然有必要征询投资者是否同意协商定价,而非必须启动司法评估程序。
(三)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必须是该知识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对知识产权应进行评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作为出资的土地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公司成立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六)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约定以他的使用权、房产、船舶、车辆等出资,因未办理财产转移登记发生纠纷的,首先是责令补办财产转移登记手续。
补办转移登记前财产已经交公司使用的,实际交付财产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的障碍不能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在确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确定对已交付公司财产的相应补偿,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司法原则。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