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新政办〔2023〕 69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新乡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工作成果,落实《新乡市“十四五”全民健康规划》,提升本市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健康保障基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32号)文件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扬优势,统筹力量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健康新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强化基层;提高质量,均衡发展;全民参与,共建共享;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基本原则,稳步推进现代化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新政〔2022〕 12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发展成就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期间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二章“十四五”时期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发展重点第一节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第二节强力推进新兴产业第三节谋篇布局未来产业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实施创新引领工程第二节实施数智赋能工程第三节实施两业融合工程第四节实施集群强链工程第五节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第六节实施开放合作工程第七节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第八节实施布局优化工程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实施第二节强化项目支撑第三节强化要素保障第四节完善企业服务第五节加强监测评估新乡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新乡制造强市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新政〔2021〕2号),特制订本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文[201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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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新政文[2013]188号)
市人防办:
你办《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复新乡市人防专项规划的请示》(新防办〔2013〕11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办专项规划。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上报的《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010-2020)》。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新乡市城市人防工程建
设总体规划(2010-2020)》是你办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特此批复。
2013年10月10日
——结束——。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新政办〔2020〕 26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为推动县域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实现有序就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新乡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医共体建设,构建定位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优化整合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组建医共体,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政策。
2.坚持管办分开。
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管办职责,落实医共体经营管理自主权,促进医共体内部协同发展、医共体之间有序竞争。
3.坚持资源下沉。
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充分发挥县级医院上联下带的纽带作用,把更多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引向基层、投入基层。
4.坚持防治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新政办〔2024〕 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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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新乡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文本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服务体系构建 (4)第三章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与需求预测 (5)第四章新乡市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8)第五章新乡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10)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20)附则 (23)第1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法律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4号)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6)《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豫政[1997]44号)7)《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规范与标准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3)《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5)《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6)《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2013]62号)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257号)9)《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10)《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6号)1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 号)⑵《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2015年12月)13)《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5)《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38号》16)《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8)《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相关规划1)《河南省卫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2)《新乡市“十三五”发展规划》3)《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4)《新乡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新乡市行政辖区(不含长垣县),包括新乡市中心城区、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
规划重点区域为新乡市中心城区,约140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四条规划原则1)区域统筹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2)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便民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4)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5)医养结合原则将三级甲等优势医疗资源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所,搭建共享优势医疗资源平台;同时将医疗卫生与养老保健结合,致力发展大健康产业。
第五条规划目标到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卫生资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数量日趋适宜,基本达到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质量效益不断提高,使新乡市的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把新乡市建成在省内、国内较有影响力的集健康保健、养生康复与体育健身为一体的配套完善的城市,打造具有资源和要素配置能力的“健康新乡”。
根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公平可及的要求,以构建适应我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级服务网络配置,乡镇三级网络配置。
第2章新乡市医疗卫生设施服务体系构建第六条构建原则1)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3)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
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4)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5)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
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框架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乡市现状医疗服务体系又分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其中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部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两部分。
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疗急救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系统,以及医学院校、康复保健、血液中心、卫生科技教育中心、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中心等。
第3章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与需求预测第八条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1)综合医院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规定医疗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根据建设规模的不同,可分为九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表3-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与用地指标(平方米/床)2)中医院根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中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 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 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 0.22 — 0.27张床 测算。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 床、400床、500床六种,具体如下表所示: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 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床位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和辖区人口合理设置。
考虑服 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 0.3 — 0.6张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和居民需求,可设一定数量的日间病床和康复病床,但一般不超过50张。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级服务中心建筑面 积如下表所示:4)镇卫生院配置标准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257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核定:市级65平方米/人核定;县(区)级60平方米/人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0 —1.2。
6)卫生监督所依据《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 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7)急救中心8依据《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2015年12月),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人口的1/15000配备。
表3-6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表第九条床位数预测1)必须床位数2020年,中心城区床位数总需求为14700张,每千人床位数达到9.5床;全市床位数总需求约为36600床,每千人床位数达到6.65床。
2)床位数分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第4章新乡市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第十条布局结构根据新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空间发展结构,结合市域医疗卫生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市域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构想为:“一主、三副、五组团、多点”的空间布局结构。
1)一主由新乡市中心城区和新乡新区部分功能区的医疗卫生设施资源构成区域性的医疗服务中心,以服务新乡市市区和新乡规划区内的居民为主,同时兼有区域服务中心的职能。
2)三副平原示范区、辉县市、封丘县城。
以本区域为主,兼有为中心城区分流作用。
3)五组团原阳、新乡县、卫辉、延津、获嘉等五个县城,以县城中心城区为核心,形成服务县域居民的医疗中心。
4)多点根据新乡市市域内的重点镇的医疗卫生资源组成的医疗服务集中点。
这些医疗服务集中点以服务所在镇的居民为主,兼有为周边乡镇居民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县区建设规划1)医疗服务设施卫辉市:扩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妇幼保健院搬迁至新区,按照二级医院的标准和规模建造一个现代化综合医院;在新区增设卫辉市急救中心一处。
平原示范区:平原示范区核心区设置3座城市级医疗用地,疗养院1处,区级医疗机构3处, 居住区按居住区设计规范设置医疗机构。
新乡县:改建小冀镇县人民医院,改扩建县第二医院,规划建立二所专业性医院,设立疾病防治中心1处;妇幼保健院1处。
延津县:主城片区规划保留老城区现状的医疗卫生单位,在城北新区增设县级医院4个,榆东片区规划保留省道308北侧的延津县人民医院机械电子分院。
辉县市:保留并完善现有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共济医院,结合新区开发在城区西部新增一处综合医院。
获嘉县:保留扩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红十字医院;新建城西医院2所(妇幼保健医院并入其中)、城南医院1所和城东医院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