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2章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所体现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非 任意形成,立法者总是根据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 设计出适应于诉讼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历史上存在的刑事诉讼 构造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又称为弹 劾式),二是纠问式,三是混合式。
二、特性:刑事诉讼价值既有主观性, 又有客观性;既有积极性,也有消极 性;既有辅助性,又有独立性。
在我国刑事司法传统上,往往只强 调诉讼程序在形式或工具方面的作用, 而忽视其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三、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 从现代刑事司法角度去界定刑
事诉讼的价值,我们认为刑事诉讼 有以下独立的价值:即社会秩序、 公正(公平、正义)、个人自由和 效率。
2012年司考:6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 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 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区别: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围绕案件事实和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即在查清案件 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何罪、 应否受刑罚、受何刑罚。而刑事实体法律关 系则旨在解决什么是犯罪和什么是刑罚的问 题。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实体法律关系, 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雷同。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
当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突破传 统的、单一的犯罪控制观,转向惩罚 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双重目的论” 已达成共识。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所期求者, 乃有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面之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的观念发源于英国,其思想可追 溯到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程序正义的 基本含义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手 段平等。即“Fairplay”—“费厄泼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1)一、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是刑诉目的的两个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才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
现代法治国家,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保障人权先于惩罚犯罪。
体现在诉讼制度上,就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能产生冲突。
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要求我们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诉中严格控制审前行为期间;严格限定羁押期间;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刑事诉讼结构狭义上的刑诉结构是指横向结构,即控、辩、裁三方形成的互动格局。
指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宏观关系,同时控、辩、审各方内部关系或为观关系也要予以设置,如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
刑诉结构模式类型:纠问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模式、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和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但近来司法改革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包含了控审分离原则,现代刑诉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
对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均实行监督。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无罪推定)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
第二,法院判决必须依法作出,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五)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公开,并且保证诉讼参与人能有效地参与。
(六)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诉并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是控诉机关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第一章至第三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章至第三章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关系:二者并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
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引言刑事诉讼法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遵循几个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起诉必须基于法律依据,证据必须合法获得,并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
3.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刑事犯罪的责任和刑罚都必须依据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1.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侦查阶段侦查是指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
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将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和嫌疑人,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3.起诉阶段一旦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一旦起诉,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并依法判断嫌疑人的罪责。
4.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庭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阶段。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庭前准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5.判决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并确定相应的刑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PPT课件

❖ 刑事诉讼价值理论 ❖ 陈瑞华——价值多元化
工具性价值 独立性价值 经济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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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理论
❖ 程序工具主义
➢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又称结果中心主义。 [英]边沁) ➢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美] R.德沃金)
❖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 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 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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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 ❖ (一)实体公正的内涵 ❖ (二)程序公正的内涵 ❖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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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
➢ 第二,严格限制侦查、起诉权力。 ➢ 第三,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确保法院的独立性、
公正性、中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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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 所谓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 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 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 第二,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
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定,对政府可能在刑事 诉讼中运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 第三,通过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
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审判中心主 义,确立辩论、公开、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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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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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法学概论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讲稿讲授内容备注第三编刑事法律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一)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三)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见教材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诉讼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三)混合式诉讼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可分为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是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3REPORTING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回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用。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指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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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 是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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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的历史演进
原始社会:以补偿被害人为惟一目的
原因:对犯罪的认识停留在原始阶段,将犯罪仅仅 视为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封建社会:维护专制皇权
原因:将犯罪视为对封建君主统治的直接威胁。
近现代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经济学: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 哲学、社会学:价值即为“善”: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
“人们通常(将价值)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即作为方法的善和作 为目的的善。”
——《不列颠百科全书》 善(the good):“意指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 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
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实现方式: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 以及享有各种程序性权利;第二;对侦查、起诉等各种强 制权加以合法的限制;第三,通过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等原则限制审判权的启动,确立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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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统一:惩罚犯罪是保障社会成员之安全的需要,不能
——《牛津英语辞典》
★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如果某一事物是达到或实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p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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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哲学基础:功利主义
“实体法的惟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 福”,“程序法的惟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忽视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片面强调惩罚 犯罪,人权就得不到保障;片面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打 击不力,人权最终得不到保障。
对立:原因――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
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政府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侦查、 起诉、审判人员素质和技术手段的有限性,犯罪的复杂化、 新型化等等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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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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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严格限制侦查、起诉权力:侦查程序进一步法治化,严格强制 性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实行令状主义;加强对侦查权力的 检察监督和公众监督;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废除检察院对审判 活动的监督权。
C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确保法院的公正性、独立
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并使之拥有阻止政府干预司法、以司法
权制约侦查权和起诉权的足够条件和能力,确保个人权利在受
原因:对犯罪的重新认识以及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 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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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美国学者帕卡(Parker)根据刑事程序的目的不同,将刑事 诉讼分为两种模式: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和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犯罪控制模式:以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及社会治安为本 位,刑事程序往往以惩罚犯罪为目的,追求打击的效率而忽 视保障; 正当程序模式:以被告人的人权为本位,刑事程序则追求对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而对国家官员的权力多加限制
第二讲: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三、刑事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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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 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对刑事诉 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 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它可以分为根本目的 和直接目的两个方面。
到非法的和无根据的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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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概论 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结果公正 刑事诉讼次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 刑事诉讼诸价值之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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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价值概论
什么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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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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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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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
惩罚犯罪:机构、权力、规则
保障人权:
含义:第一,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无根据或者非法的刑事追 究;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 待遇;第三,保障被依法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受到人道的 处罚,禁止酷刑。
处理:保持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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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状与改革思路
1、打击犯罪为首要任务,保障人权并未取得与之并列的地位。 保障人权停留在防止错案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上。
2、关键:提高对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到政府权力的 正当根据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3、内容:A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其成为真 正的诉讼主体:废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 问的规定,全面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彻底推行无罪 推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扩大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程度,保 障律师为履行辩护职责所必要的条件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