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孵化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孵化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孵化器信息数据化管理系统

目前,国内多数孵化器及创业园区仍在使用传统的表格手动记录,不但效率低下且准确率低,同时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相较于国外创业孵化园区运营管理并不成熟,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处于起步阶段。针对中国潍坊国际人才创业孵化中心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企业孵化器信息数据化管理系统通过三个端口,包含PC + WAP端,诸多功能模块从根本上解决孵化器运营管理的难点痛点,领导监控端、运营管理端、入孵企业端。领导监控端主要涵盖整个孵化器信息概况,查看各项数据报表以及给运营管理端相关管理人员分配权限,实现实时监管;运营管理端口则拥有孵化服务、租赁管理、缴费管理、会议室预定、活动管理在内的各大管理系统,让运营管理人员轻松管理整个孵化器所有企业,审批信息、企业报表一目了然;入孵企业端,创业者通过此端口完成在孵期间所有服务,包括申请会议室、缴费、活动交流、活动预约、选择服务等功能。相较于国外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发展难免困难,企业孵化器信息数据化管理系统正是发现了国内孵化器数据化管理落后的现状,希望通过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中国潍坊国际人才创业孵化中心完成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和数据,增强入驻企业粘性,更好的为创业者服务。

核心功能体系:

门户网站:

门户网站主要展示以中国潍坊国际人才创业孵化中心为主的相关潍坊市本级孵化器的创业孵化工作及动态,是创业创业领域的综合性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孵化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运用数据化手段,从初期创业项目的评定,进入孵化开始,到期转为孵化,毕业退出/淘汰,转为入园/加速企业,直至迁出全生命周期进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引进,孵化管理,孵化评估,孵化服务,企业成长状态管理等。

孵化评估与企业成长性分析:

建立CEM评估体系,通过评估指标模板,结合专家评审机制,对孵化企业入驻,认定,毕

业退出等过程进行专业的评估,记录企业核心指标数据和历史评估数据,搭建数据模型,挖掘数据的隐性价值,能够对创业项目进行价值分析,描绘孵化企业成长曲线,一方面有助于孵化器针对企业发展动态制定扶持策略,另一方面为孵化器项目投资和投后跟踪提供详实的数据基础。

企业360视图:

企业360视图基于以企业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库(或数据仓库),通过为每一个企业(创业项目)建立多维度的数据档案,从入孵开始记录动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综合信息库(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融资,股权,商业模式等等),从而在帮助企业信息发布,自媒体传播,时事报道,品牌传播,定向孵化等提供数据支撑。在应用层,支持自定义高级检索,能够快速导出各类报表,并对企业数据进行二次挖掘和专题统计分析,是进行孵化评估与企业成长性分析的生要数据来源。

孵化服务与互动管理:

创新永无止境,链接改变世界,基于一体化的互联网服务门户,搭建企业互动平台,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政策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特色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创业大学服务平台,交换交易服务平台,多维报表服务平台等,为孵化器的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引入创业导师和服务资源,建立高效的孵化器交流互动渠道,方便企业活动预约,提高企业的活动参与度,通过后台服务支撑系统,对获取的企业需求快速响应,结合巡访人员走访机制,对巡访频率,巡访效能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孵化运营管理指导:

设置管理层工作界面,将各业务线的数据进行集中汇总,根据孵化器运营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等进行再次加工,以直观图表的形式进行展现,显示孵化器各项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如企业巡访绩效,企业分布统计,企业成长曲线等,为管理层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孵化资产经营管理:

借助信息化系统的智能核算与提醒功能,建立固化的合同(或协议)模板,提供多种计算方式,预设参数后,将无需人工参与,并对合同即将到期,退/续租,欠款未付等事项进行提醒。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 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 个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入孵标准,并与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4、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5、研发工作应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六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文件一)。 第七条入园程序

9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协议书

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 协议书 企业编号:()年第号 甲方: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乙方: 为促进阳谷县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业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创业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内容和期限 1.乙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和开发,生产(提供)产品(服务)。 2.乙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企业入驻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指导或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 (2)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3)向乙方提供入驻场地,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和电话线,开通网络、电话。 (4)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5)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入驻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乙方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它方。 (3)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入驻场地租赁、物业等其他合同,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入驻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并按月、按季、按年向创管办如实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乙方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应报送甲方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甲方报送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包含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应报甲方备案。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入驻企业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结果

附件:2013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结果(按地区排名) A类(共73家) 1 北京北航天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 北京华海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3 北京牡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4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 汇龙森国际企业孵化(北京)有限公司 7 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有限公司 8 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9 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10 太原留学人员创业园 11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12 沈阳市高科技创业中心 13 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4 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5 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6 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17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18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19 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20 上海康桥先进制造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 21 上海浦东软件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23 上海同济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24 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26 常州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7 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8 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29 无锡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0 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1 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 32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33 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34 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35 合肥高新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36 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7 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 38 合肥民营科技企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39 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0 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1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42 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3 九江恒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4 南昌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45 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6 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7 潍坊高新区宝兴孵化器管理中心 48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园管理办公室 49 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50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51 洛阳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52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53 湖北国知专利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54 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55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 56 武汉光谷创意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57 长沙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58 广东东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9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60 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61 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 62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 63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64 成都天河中西医科技保育有限公司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孵化器是为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资源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设施;旨在成功造就一批充满创新活力的科技企业;对那些尚处于“卵”状态的科技企业, 有组织地、适时地供给其成长期所需要的条件, 以促使其成长起来。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科技企 业孵化器进行规划:一、共享空间的建设;二、引进科技企业;三、组建孵化器管理人员团队;四、提供优质的服务;五、参与在孵化项目,共同进退。 一、共享空间 为给在孵化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孵化园的功能设置,在不改变孵化园 现有的办公大楼,场地建设的基础上,对孵化园进行整改。(1)自用和孵化器场地划分来,比如单独一层作为自用,且部门集中,标识要了,为在孵化器企业提供及时而 有效的服务。(2)划分出专门用来作为在孵化企业的办公区域,且尽可能满足不同企业对场地面积的需求。(3)建立生活区,为在孵化企业提供食堂,休闲娱乐场所,图书馆等。 二、引进科技企业 1、招商手册纲要:(具体的内容根据各孵化器的情况而定) (1)前言-我国目前孵化器的发展现状; (2)对孵化园的简介; (3)入园条件及标准; (4)孵化园的优势; (5)孵化园提供的服务; (6)孵化园核心竞争力; 2、园区推广方案: (1)构建园区的门户网站; (2)多参加园区当地孵化协会或政府组织的企业型活动,扩展人脉。 (3)利用各网站平台,发布园区招商信息。 三、孵化器团队的组建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团队应该由少量的管理人员和大量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专业 服务人员组成。有好的团队才能给孵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团队成员主要分为三个层 次(林旭伟等,2011):干事、技术顾问、创业导师。干事专门负责与企业定期沟通,

孵化器创业空间入驻服务合同(三方协议版本)

孵化器/创业空间入驻服务合同(三方协议版本) 要点 乙方将场地委托甲方管理,丙方租用工位,丙方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提供工位与配套服务, 并对孵化器进行管理。 甲方(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方)、乙方(场地业主方)与丙方(入驻企业方)三方签署。一般租金支付给乙方;如租金直接支付给甲方,可适用两方协议版本。 众创空间入驻服务合同 甲方(管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业主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入驻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是“”旗下的创业服务品牌,是一家以投资、建设、管理众创空间为 主业、提供专业孵化服务及指导的创业服务运营商,致力于打造共享创业空间,为早期创业 者提供健康、向上的办公空间以及优质、高效、专业的创业服务和支持,满足创业者各阶段 的多种需求。 2.乙方是本合同约定的众创空间的所有权人,认同甲方的管理宗旨,同意将众创空间委托甲方为上述目的而进行全面管理运营。 3.丙方为入驻企业方,现向甲方提出入驻申请并获得甲方同意入驻众创空间。 为保证各方权益,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众创空间的入驻、期限、费用、孵化、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 第1条众创空间主要信息 1.1众创空间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众创空间”)。 1.2众创空间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创业者(包括个人或者团队,己注册成立公司或者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团队)欲入驻众创空间进行创业孵化的,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评估审核通过,且同意签署本协议的,方可按本协议规定入驻众创空间。 1.4甲方有权对丙方提交的项目信息、资料及相应的真实性进行核对、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接受或拒绝丙方

国家级孵化器名单

2011年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1. 北京北航天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 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博奥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4. 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5. 北京汉潮大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6. 北京瀚海润泽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7. 北京华海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8.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9. 北京均大高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0.北京科大方兴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2.北京普天德胜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3.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4.北京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15.北京望京科技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16.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 17.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19.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物医药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21.汇龙森国际企业孵化(北京)有限公司 22.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2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 24.汇龙森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5.天津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26.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

27.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 28.天津火炬鑫茂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29.天津华科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30.天津科丽泰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1.天津金虹桥电气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2.天津市帅超科技园 33.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4.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5.唐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36.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7.沧州市科技创业中心 38.秦皇岛市育兴高新技术创业有限公司 39.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40.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41.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42.山西科伟通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43.山西三益华信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4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45.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46.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7.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8.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49.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50.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51.沈阳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52.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3.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 54.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55.阜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孵化器公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天使创客)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导读: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 XXX〔2012〕24号 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 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产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产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范 本) The role of the agreemen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产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构造eda设计、验证、mpw服务体系,提供设计咨询、设计服务、ip服务等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多元化的专业孵化器和人才培训基地,引进风险投资,孵小扶强、多出产品、多出人才,以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水平,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设计工作室一间。 第二条甲方可以将乙方纳入行业统计的范围。 第三条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乙方可以优惠价格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设施(包括

eda平台、验证平台、公共实验室等),以及各项技术服务(mpw投片服务、ip服务、设计服务等)。 第五条乙方可以优惠价格参加甲方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展览等活动。 第六条本协议未经甲方和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条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双方应协商解决分歧,并且努力达成友好解决方案。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未解决争议、权利请求、违约、协议终止和有效性等,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 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

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孵化器入住协议书

积云大厦企业孵化中心 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支持科技企业进入积云大厦孵化中心发展和科技人员到中心创办企业,甲方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办公、经营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地址建筑 面积 M2 用途 二、服务、租赁房屋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收费标准: 按双方约定三年租金奖补政策 四、孵化服务费、租金及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交纳办法: 按照"房屋租用面积 m2元/户的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 收取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共计(人民 币)。孵化服务费和租金每年(人民币)。孵化服务费和租金每个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次支付孵化服务费和租金(人民币)合计。

五、退房手续及续租手续: 1、乙方期满退房,应提前一周到甲方物业管理部办理退房手续,结清费用后,甲方开具证明,乙方方可搬离;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若中途退房,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扣除一个月房租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人员办理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的交接,结清费用,办妥手续后,才能搬离。乙方退房搬离时,须保证甲方原有设施完好无损,甲方如数退还乙方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 2、乙方若需续租房屋,应在本协议期满前10天内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协议并续交房租和孵化服务费后,才能继续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若乙方到期未续交房租和续签协议,则无权再继续使用房屋,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乙方就迟延退房,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折算相应的迟延期)的双倍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在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若要求乙方提前退房,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需向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费用作为违约赔偿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乙方经济损失。 六、甲方孵化服务内容: 1、甲方为乙方作好孵化服务,包括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各类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2、协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医疗科技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3、协助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鉴定。 4、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科技培训、市场中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5、提供报刊信件投递、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物业服务等综合服务。

截止2012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录

截止2012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编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 1 北京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北航天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3 北京博奥联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4 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5 北京汉朝大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6 北京瀚海润泽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7 北京华海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8 北京均大高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9 北京科大方兴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1 北京普天德胜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2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3 北京赛欧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14 北京望京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 15 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 16 北京中关村京蒙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18 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 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物医药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20 汇龙森国际企业孵化(北京)有限公司 21 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22 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 23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4 汇龙森欧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5 北京北达燕园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6 北京瀚海博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7 北京康华伟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28 北京牡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9 天津天津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30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 31 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 32 天津海泰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33 天津火炬鑫茂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34 天津华科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35 天津科丽泰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帅超科技园 37 天津金虹桥电气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8 天津华苑软件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9 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0 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文件要求,我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廿六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孵化器入驻协议范本

**市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综合体 孵化器入驻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委托**电商发展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市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旨在打造**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全、配套最优、服务最好的垂直电商平台,形成**地区最大的电商产业园区。 乙方就入驻甲方运营的**市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综合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坐落于栋层工位个提供给乙方办公使用,该工位为一个独立办公区。入驻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入驻费用计算标准为:元/位/月,入驻费用半年一交,乙方应缴入驻费用为 元(大写:)。后期入驻费用乙方需在使用期起算日前一个月支付。 三、乙方入驻费用包含水费、电费、空调费、物业费、公共网络费,但不包含乙方因单独使用而自己申请的网络专线使用费。 四、乙方入驻综合体三个月内,须将公司经营主体迁到综合体内(或重新注册),并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甲方优先推荐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五、乙方入驻期内,不得提前解除协议,满一年后,如乙方需要继续入驻,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六、在入驻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让或转借该工位;不得改变工位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工位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八、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九、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十、本协议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

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仅供参考)创业孵化器的5种主要盈利模式

创业孵化器的5种主要盈利模式 (1)租金类收入 租金类收入往大里面说是物业性收入,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以及少量出售型物业等等,是孵化器最初级的收入方式,孵化器盈利模式中“现在模式”典型的代表,也是我国大部分孵化机构的主要收入方式之一。 但作为孵化机构,因为在孵企业大多是初创型小企业,租金承受能力较低,因此孵化机构的租金收入也是微乎其微的。租金类收入其实也是最不可能盈利的渠道。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促进民众的创业激情,大多数孵化机构在入孵政策上都会提供税收优惠、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在这种形式下依靠租金类收入盈利更是难上加难。 (2)服务类收入 在租金类收入逐渐走低的趋势下,孵化机构开始把盈利重点转移。园区内建立各种收费性的服务机构,依靠为园区企业提供综合型的商务服务外包服务赚取服务费用。这也是孵化机构在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中产生的一种盈利模式。这种盈利模式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属于“现代模式”的代表,但在盈利能力方面相比租金类收入较强。特别是随着孵化规模的扩大,入孵企业增加,企业所需要的商务

外包服务的总规模需求相应的就会越大。 但是我仍然认为这种营收模式是微不足道的,应该说诸如此类的服务是作为孵化机构应该提供的,就像温室养花一样,孵化机构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就像是浇水施肥,是经营孵化机构必要的基础。而真正的收益是花朵本身,如果我们不能收获花朵本身,仅仅是为他人作嫁衣裳,这就成了公益慈善事业了,不是一个抱着盈利梦想的产业地产商的做法。 (3)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是我国孵化机构弥补经营亏损的主要方式。政府补贴模式分两种,一种是成本性补贴,一种是收益性补贴。 成本性补贴主要是指政府对孵化机构进行扶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收成本,并且可以返还孵化机构购买土地的部分土地出让金。通过政府税费上的优惠,降低孵化机构的运营成本。 收益性补贴则是通过政府奖励、税收分成等模式,与政府分享孵化机构内企业发展的成果。但国内大多地方政府会给孵化机构类似“三免两减半”等税收政策优惠,因此本来在工业地产上最为可观的收入模式,在孵化机构中也会大打折扣。

孵化园入驻协议(最终版)

南京大学-纽约大学理工分校创新创业学院 青创孵化园入驻协议书 孵化编号:()年第号 南京大学-纽约大学理工分校创新创业学院青创孵化园和入驻企业/团队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签署本合同,旨在共同遵守和约束。 第一条协议双方 甲方:南京大学-纽约大学理工分校创新创业学院,青创孵化园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南大科学园创新创业学院楼,是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初创企业孵化服务,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 ,是一家符合进驻孵化园条件,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须满足《南京大学-纽约大学理工分校创新创业学院青创孵化园管理办法》中关于入驻企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孵化项目及费用收取 1.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综合评审,甲方同意对乙方项目进行孵化。 2.甲方提供的孵化办公位序列号为,每个工位100 元/月(空调费用另计,每月元/人),合计元(按季度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提供的孵化办公室为,每间办公室元/月(水电费用另计),合计元(按季度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3.入驻押金元(在孵化项目办理完退出手续后退还,10人以下团队需缴纳押金600元,10人以上团队需缴纳押金1000元,独立办公室须缴纳押金2000元); 4.在孵化期内,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下,乙方申请离园,则甲方退还相关费用(包含押金);若因乙方未能服从孵化园日常管理等,甲方通知乙方离园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押金除外)。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提供服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若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项目的孵化: a.连续3个季度经营状况不佳的;

孵化器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合同书

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合同书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XXXX孵化器) 乙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为促进XX省XX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推动入孵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办公、经营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为规范管理,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作双方 甲方:XX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XXXXXXX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园区所在地:XX省XX市XXXXX路XXX号,是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初创企业孵化服务,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是一家符合进驻孵化园条件,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第二条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须满足《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中关于入驻企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孵化费用收取 1、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综合评审,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企业孵化。 2、甲方提供的孵化办公位每个工位元/月,合计元(按季度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提供的孵化办公室( m2以下含 m2)300元/月、办公室( m2以上)元/月(水电费用另计),合计元(按季度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4、入驻押金元(在孵企业办理完退出手续后退还,10人以下团队需缴纳押金元,人以上团队需缴纳押金元,独立办公室须缴纳押金元); 5、在孵化期内,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下,乙方申请离园,则甲方退还相关费用(包含押金);若因乙方未能服从孵化园日常管理等,甲方通知乙方离园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押金除外)。 6、入驻企业前三年享受免收孵化办公位和孵化办公室租用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提供服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若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企业孵化: a.连续3个季度经营状况不佳的; b.创业团队负责人离开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c.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园区并开展相关工作的; d.团队进入孵化园区,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运营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的; e.随意扩大或变更经营项目,从事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f.凡是未征求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团队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现象的; g.不接受孵化园区办公室日常管理的;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 1、提供用于公司/项目正常经营的办公地点; 2、联系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代理服务; 3、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4、帮助培训技术、管理、经营、生产等各类人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