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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法律规定(3篇)

包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包裹,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其运输与交付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调整。

在我国,包裹运输与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包裹的定义、运输合同、快递市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裹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包裹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的规定,包裹是指寄递人交寄的物品,包括信件、包裹、汇款、包裹、印刷品、文件、包裹、出版物、物品等。

包裹运输是指将包裹从寄递人所在地运送到收件人所在地,并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收件人的活动。

三、运输合同1. 运输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主体包括寄递人、承运人和收件人。

寄递人是指将包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运人是指接受寄递人委托,承担包裹运输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件人是指接受承运人交付的包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运输合同内容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寄递人、承运人和收件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信息;(2)包裹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3)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信息;(4)包装、保险、赔偿等事项;(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 运输合同效力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信息运输包裹,确保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交付给收件人。

四、快递市场管理1. 快递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快递业务。

2. 快递服务质量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质量,确保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交付给收件人。

邮政寄递规范

邮政寄递规范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爆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药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氢、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然物质、遇水易燃物质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然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氯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氯化钠、过氯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物、氢氧化钾等。

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3篇)

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崛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快递业务中,传递文件成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

然而,文件传递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对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快递行业提供参考。

二、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快递物品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其中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三、快递传递文件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文件丢失、延误、损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侵权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快递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快递服务企业在传递文件过程中,如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快递国家出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快递国家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础性法规,于2023年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快递市场的管理体制、经营许可、服务质量、安全与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对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对快递包装材料、快递车辆、快递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快递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与监管(1)快递企业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快递业务。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快递市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 服务质量与时效(1)快递企业应当保证快递服务的及时性,按时送达。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丢失、损毁赔偿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包装材料的环保意识,减少包装污染。

3. 个人信息保护(1)快递企业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4. 快递包装与环保(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污染。

(2)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与利用,降低资源消耗。

(3)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消费者参与包装回收。

5. 快递车辆与运输(1)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2)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运输时效。

(3)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清洁、有序。

邮递法律规定(3篇)

邮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邮递法律是指调整国家邮政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在邮政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邮递法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具有普遍性,即邮政服务应当覆盖全国所有地区;三是具有强制性,即邮政服务应当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邮递法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用户,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邮政服务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邮政服务的有关信息。

3. 保密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4. 保障用户权益原则:邮政机构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5. 按时投递原则: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件按时投递,不得延误。

三、邮递法律的主要内容1. 邮政机构及其职责(1)邮政机构:邮政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全国邮政服务的组织和实施。

(2)邮政机构职责:邮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邮政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邮政业务;管理邮政设施;保障通信安全;维护用户权益等。

2. 邮政业务(1)邮政业务种类:邮政业务主要包括函件、包裹、汇款、快递、邮政储蓄等。

(2)邮政业务办理:用户办理邮政业务应当遵守邮政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邮政资费(1)邮政资费标准:邮政资费标准由邮政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

(2)邮政资费调整:邮政资费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邮政设施(1)邮政设施建设: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邮政服务质量和效率。

(2)邮政设施维护:邮政机构应当定期对邮政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邮政服务(1)邮政服务质量:邮政机构应当保证邮政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邮政服务时限:邮政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种类和地区特点,合理确定邮政服务时限。

6. 邮政安全保障(1)通信安全:邮政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信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EMS-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1-20)

EMS-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0-1-20)

17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995-7-13 1996-3-1
18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2-1-1 2002-1-1
19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00-2-29 2000-6-1
20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文件编号:OP-05-03-G/1
文件管理目录
文件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EMS 序
名称 号
发布时间
法律
实施时间
更新日期:2010-1-20
发布部门
专业 类别
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
公安部
通用 ∨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10-8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通用 ∨
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0-8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通用 ∨
20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
2003-3-3 2003-3-24
国家安监局
通用 ∨
2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88-12-10 1989-7-1
14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8-19 2008-10-1
15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8-19 2008-10-1
16 GB 12525-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E M 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11/12)
第三十三条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
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
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2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查看更多:规章制度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下面是收集整理的20xx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欢迎阅读参考!!?20xx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各类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急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xx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20xx快递禁寄物品指导名目。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急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布传达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隐秘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宝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平安、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方法:(一)企业发觉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马上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平安机关。

(二)企业发觉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马上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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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外来文件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适用部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名称(代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18.3.11 2015.11.1 2015.1.1 备注 管理层 综合部 财务部 生产部 质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 2018.3.11修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2015.8.29修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014.4.24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2015.08.29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8.2.26 2016.11.7修 1996.10.29 2016.7.2修 2008.10.28 2012.2.29 20141201修 法律 法律 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6条。 第六章第六节 第6、10、13、24、25、26、27、31、 33条. 第7、11、12、13、14、19、20、26、 30、31、33、36、40、41、42、45条 第5、7、13、14、15、22、28、29、 30、31、32、33、35、41条。 第9、13、15、16、17、19、29、30条 第13、14、15、16、23、25、27、33 、34条 第7、12、13、21、22、23条 第5、10、15、16、17、18、21、30、 32、39条。 全文 第32、34、51条。 第32、34、51条。 全文 全文 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2016.7.1 法 2013.12.7修 20170716 1997.7.31 2010.11.19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5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6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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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27、28、29、30、35 、37条。 第7、12、13、21、22、23条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2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4 GB16297 23
25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6 2013.6.8 2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收集时间:2018-1-15 2008.08.19
记录编号:ER-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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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6、17、26条。 第15、16、17、26条。 第15、16、17、26条。 第2、6、10、11、12、21、23—27 、31、38条。
记录编号:ER-6.1.3-01
2016.01.01 法律 2008.6.1 2016.11.7 法律 法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7.03.01 法律 2016.9.1 法律
2009.05.01 法律 2012.7.1 20141201 2016.7.1 2013.12.7 20171001 1997.7.31 2011.2.1 法律 法律 法律 规章 规章 地方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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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外来文件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适用部门 序号 名称(代号) 发布日期 20120112 20120112 20150301 2011.5.1 19971227 2016.3.30 20150701 96.04.12 实施日期 20120112 20120201 20150301 2011.5.1 19971227 2016.8.1 20150701 97.01.01 2013.6.8 备注 管理层 综合部 财务部 生产部 质检部 17 江苏省环境噪声防治条例 18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 江苏省消防条例 21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适用条款
2008.10.01 标准 收集人:接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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