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描绘银行卡领用合约是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就银行卡的领取和使用达成的法律协议。
它规定了银行卡的申请条件、使用规那么、费用标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这份合约旨在确保银行卡的平安使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同时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效劳。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同编号: 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甲方〔银行〕: ______地址: 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联络: ______乙方〔持卡人〕: ______地址: 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联络: ______鉴于乙方希望领取并使用甲方发行的银行卡,甲方同意在乙方符合领卡条件的情况下,向乙方发放银行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银行卡的申请与领取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填写银行卡申请表。
1.2 甲方在审核乙方的申请资格后,将向乙方发放银行卡。
第二条银行卡的使用2.1 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将银行卡转借或转卖给别人。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使用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取现、转账等。
第三条费用与计费标准3.1 甲方将按照公布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年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易平安4.1 甲方将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保障乙方的交易平安。
4.2 乙方在使用银行卡时,应注意交易平安,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调整信誉卡额度。
5.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使用的相关效劳,并保障交易平安。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效劳。
6.2 乙方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按照合约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7.2 如乙方违背合约规定,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银行卡效劳。
中国银行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前言本合约是由中国银行作为发卡方,与个人持卡人签署的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合约包括信用卡领用的条件、权益和责任等事项,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办理1. 个人持卡人应按照中国银行的要求填写长城美元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中国银行将根据个人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审核是否批准信用卡申请。
申请办理成功后,中国银行将向个人持卡人发放长城美元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使用权益1. 个人持卡人可在合约约定的使用期限和额度范围内使用长城美元信用卡。
2. 个人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长城美元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
3. 个人持卡人有权享受中国银行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权益和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兑换、消费返现以及特定商户优惠等。
三、信用卡的责任和义务1. 个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城美元信用卡和相关密码,确保卡片不被盗用或不当使用。
一旦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个人持卡人应立即向中国银行报告并申请挂失。
2. 个人持卡人应按时还款。
逾期未还款的,将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3. 个人持卡人应主动配合中国银行的审核和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身份和财务证明文件。
4. 个人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法或违反道德义务的活动,如洗钱、赌博等。
四、合约的解除和变更1. 个人持卡人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约的申请,并归还信用卡。
解除合约后,个人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的权益。
2. 中国银行有权在合法情形下解除合约或变更合约条款,并提前通知个人持卡人。
五、争议解决本合约的解释和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合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 本合约内容如有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银行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已经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银行卡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支付功能的智能卡片,其领用与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性,这也就需要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签订银行卡领用合约来规范双方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指导个人用户如何正确地签订合约,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遵循合法规定。
前置知识在签订银行卡领用合约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概念:•银行卡:是指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可用于支付、储蓄、转账等功能的卡片。
•合约:合同的另一种称谓。
•个人卡:是指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
同时,还需要了解以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签订合约前需要注意的事项1.选择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约前,需要先选择要办理的银行。
需要了解各家银行的服务内容、办卡流程、手续费等情况,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2.填写个人信息在签订合约时,银行需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3.关注合约内容签订银行卡领用合约需要注意仔细阅读合约条款,理解合约内容和规定。
特别是费用、借记卡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使用限制等方面的条款。
要认真阅读并询问银行工作人员,确保自己对合约内容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4.解决疑问如果在签订合约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或自行查询相关资料,弄清楚疑惑所在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约。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内容及要点银行卡领用合同个人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发放的银行卡的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准确无误。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银行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并予以确认。
2.领用银行卡的方式和流程银行应当告知个人用户银行卡的领用方式和流程,包括输入正确的个人信息、支付手续费、办理卡片等具体步骤。
3.银行卡使用范围和限制银行应告知客户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包括使用地区、使用支付方式、透支额度、交易频度等规定。
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新版)

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新版)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名词定义•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信用卡取现: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行为。
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
第一条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2024年-办理信用卡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持卡人):_______联系号:_______乙方(发卡银行):_______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申请办理乙方发行的信用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信用卡的申请与核发1.1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1.2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信用卡核发前的审核。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申请,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有效期等。
1.3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调查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二、信用卡的使用2.1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借、转让或质押给他人使用。
甲方对信用卡及密码的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2甲方有权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提取现金等交易。
甲方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境外的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
2.3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活动。
2.4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及时偿还信用卡的欠款。
甲方未按时还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计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信用卡的挂失与补发3.1甲方发现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后,甲方不再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因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所导致的损失。
3.2甲方申请补发信用卡的,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补卡费用。
四、信用卡的注销4.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卡。
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的,应偿还信用卡的全部欠款。
4.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交易行为等,决定是否注销甲方的信用卡。
乙方注销甲方信用卡的,应通知甲方。
五、保密条款5.1甲方同意,乙方在审核、管理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向甲方查询、收集、整理、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
中国银行长城澳大利亚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澳大利亚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合约编号:[合约编号]甲方:甲方姓名:[甲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联系电话]乙方:乙方:中国银行地址:[中国银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益及履行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约:一、合约主要信息1. 合约对象:中国银行长城澳大利亚元信用卡(个人卡)。
2. 申请人:甲方。
二、卡片申请与领用1. 甲方在满足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本合约。
2. 乙方审核甲方的信用卡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甲方发放一张中国银行长城澳大利亚元个人信用卡。
3. 甲方携带有效证件及该合约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信用卡,同时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首次激活。
4. 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发送至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
三、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1. 甲方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金融交易活动。
2. 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必须遵守中国银行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信用卡的使用。
3. 甲方应按照每月账单指示还款,将应还款项在到期日之前支付至信用卡账户。
逾期未还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费用。
4.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发生,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报告,并根据乙方指导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风险提示1. 信用卡仅供甲方个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2.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避免泄露卡号、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
3. 甲方应定期核对信用卡账单,如有异常交易应及时向乙方报备。
4. 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合约解除与终止1. 本合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约标明的信用卡有效期。
2. 如甲方需解除本合约,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需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申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乙方承诺完全遵守《##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及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给予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人民币信用额度(或等值外币),并有权根据乙方用卡交易情况以及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乙方账户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
同一客户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及其附属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三条乙方领卡后应立即亲笔在其所领用的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采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签名。
未按此约定签名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按有关使用约定输入密码或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和相关密码,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签名的交易凭证、有效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对未使用密码进行的有效交易承担责任。
第五条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还债务,否则甲方可采取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卡片使用等措施,以及有权将其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开立的任意账户的款项与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质押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或抵押物用来清偿,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篇一: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XX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2.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3.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XX 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XX 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
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5.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
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6.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XX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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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名词定义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IC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简称为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刷卡方式,具有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即电子现金),可实现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功能。
电子现金:是指为方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IC信用卡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含)。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或交易限额由甲方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按产品设定。
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和挂失,不能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圈存: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圈提: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划回到其主账户中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信用卡取现: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行为。
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含电子现金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
第一条申请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使用1.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
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2.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5.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视登记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6.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
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交易密码(如有),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
9.IC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挂失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
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10.IC信用卡在到期更换新卡时,需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1.IC信用卡在挂失更换新卡时,需待已挂失的IC信用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12.IC信用卡在销户及旧卡损坏更新时,如IC信用卡芯片可读,则在销户及换卡的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将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如IC信用卡芯片不可读,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交回甲方的情况下,则从交回日开始,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否则,需待旧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第三条信用额度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小额的信用额度自动上浮服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乙方信用额度的10%。
该额度仅供日常刷卡消费,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
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注:具体费用见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手续费。
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转出手续费按人民币收取,汇率按转出当天的外汇中间牌价计算。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
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兑换费用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索取12个月内一次以上纸质账单及超出12个月的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