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

信用卡章程个人卡领用合约华夏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等,并按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卡片。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同一账户的个人卡中可有一张主卡和若干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单位卡可分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结算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外币双币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通卡、金卡、易达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所加入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JCB卡等;按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合作发行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四条华夏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华夏信用卡具有境内(银联联网)、境外(VISA、万事达、银联等网络)信用消费、特惠商户折扣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现金分期、转账结算、境内、外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不同的信用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银行卡联合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三章申领条件第七条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银行企业信用卡领用合约

银行企业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银行):名称:[银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银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乙方申请领用甲方发行的企业信用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一、信用卡的申领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确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功能等。
二、信用卡的使用1. 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转让给他人。
2. 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商户和场所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交易。
消费交易可享受一定的免息还款期,具体期限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3.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信用卡还款,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等方式。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甲方将按照约定计收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信用额度调整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用卡情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信用卡信用额度。
2. 乙方如需要调整信用额度,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调整。
四、费用及收费标准1.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并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
乙方如不同意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可在公告期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五、信息披露与通知1. 甲方应向乙方披露信用卡的使用规则、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2. 甲方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信用卡账户信息、交易通知、对账单等信息。
乙方应确保其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六、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在信用卡申领和使用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作为中国最古老的银行之一,中国银行为顾客提供了一系列优质的银行卡服务。
其中,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是中国银行的明星产品之一。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能够满足中国客户的各种消费需求,比如购物、旅游、教育等等。
本文将介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一、合约定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是指中国银行向单位发卡人发放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的协议。
发卡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银行卡领用合约期限、承诺和义务。
发卡人应当对卡片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安全负责。
二、适用范围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证。
三、合约签订流程1、单位卡发卡申请发卡人应当向中国银行提交单位卡发卡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2)单位详细地址;(3)发卡人及卡片受益人名称;(4)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审核中国银行将对发卡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人单位信用是否稳定可靠;(3)申请人单位是否有良好的商业记录;(4)申请人单位是否存有不良信用记录。
3、合约签订审核通过后,中国银行将与发卡人签订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发放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合约签订时,发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四、合约约定事项1、发卡人义务发卡人应当遵守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按照约定向卡片受益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并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
2、卡片使用(1)卡片受益人可以在中国银行规定的消费范围内使用信用卡,并保证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行为合法、合理。
(2)卡片受益人不得将信用卡作为担保物,不得进行套现、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3)信用卡受益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信用卡的安全。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是一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由中国银行与Visa合作发行。
该信用卡具有额度高、权益丰富、免费年费等优点,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如果您需要领用该信用卡,需要签署《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下面是该合约的详细解读。
一、合约当事人合约当事人包括发卡方中国银行、合约持卡人及其单位(以下简称“持卡人”)、持卡人申请附属卡的家庭成员等。
二、合约范围本合约适用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使用及管理的全部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信用卡使用及还款规定;2、信用额度及转账额度的规定;3、利率及费用的收取方式;4、关于持卡人的信用记录管理等。
三、信用卡使用规定持卡人必须遵守中国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使用规定,定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必须保证还款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付还款。
四、信用额度及转账额度的规定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前,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信用审核,并且根据个人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和转账额度。
五、利率及费用的收取方式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需要根据中国银行工商政策规定缴纳年费以及执行利率。
年费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用。
六、关于持卡人的信用记录管理持卡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信用记录良好,不得出现逾期还款、欠款等不良信用行为,否则可能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一定影响。
七、合约解除如果持卡人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本合约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此引起的全部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八、合约争议解决如果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约约定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文件,对该信用卡的完整使用过程以及持卡人的行为规范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如果您需要在中国银行领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需要认真阅读并且遵守该合约规定。
中信银行卡合作协议书(模板)

中信银行卡合作协议书(模板)
1. 合作背景
2. 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的协商,甲乙双方决定开展信用卡合作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信用卡发行的技术支持和品牌授权。
乙方负责信用卡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服务。
3. 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信用卡产品。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信用卡发行和交易处理的正常运行。
甲方负责向政府部门办理信用卡发行和运营的相关许可证件。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保证信用卡的质量和服务。
乙方负责审核信用卡申请者的资格,并向甲方提交申请材料。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信用卡销售和交易数据。
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客户隐私。
4.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对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相互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经营计划等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 合作期限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合作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终止合作。
6. 违约责任
在本合作期间,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7. 争议解决
在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8.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篇一: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XX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2.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3.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XX 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XX 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
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5.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
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6.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XX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共同合作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品牌。
长城国航卡具备优秀的兑换可靠性、广泛的消费场景和灵活的奖励方式。
此次,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一、合约的基本内容1. 合作方:中国银行2. 合约对象:长城国航卡3. 合约类型:个人卡4. 领用时间:合约签订后30天内办理长城国航卡5. 领用方式:到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自行办理6. 合约期限:长城国航卡有效期内7. 合约内容:(1)领用合约方案及办理流程(2)长城国航卡使用相关注意事项(3)长城国航卡优惠活动及其限制条件(4)合约终止条件及权利义务二、合约内容解析1. 领用合约方案及办理流程领用合约方案及办理流程是此次合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
该方案详细介绍了个人卡的领用流程,包括网上、柜台等渠道和具体的领用流程。
对于有意办理长城国航卡的用户,可以根据这个方案来快速、方便地了解和完成领用手续。
2. 长城国航卡使用相关注意事项该合约还对长城国航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包括长城国航卡的使用限制、相关费用、使用说明等。
用户可以通过仔细阅读这个方案来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自己的长城国航卡,避免因为不注意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3. 长城国航卡优惠活动及其限制条件此次合约还对长城国航卡优惠活动及其限制条件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包括国内外机票优惠、酒店住宿优惠、购物优惠、加油优惠等方面。
这些优惠对于有意申请长城国航卡的用户来说,是一个非常实际的优惠条件。
但同时也要注意这些优惠的限制条件和使用规则,以免发生误用的情况。
4. 合约终止条件及权利义务最后,此次合约中还规定了合约的终止条件及权利义务。
这个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卡持有人不符合银行和国航颁布的相关规则和条款、在申请卡后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
这也提醒了长城国航卡持卡人对于自身权利义务和行为的认识,以免因为不当行为而影响自己的记录和信用等方面的问题。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共五篇)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共五篇)第一篇: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长城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长城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长城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
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3.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
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4.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长城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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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名词定义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IC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简称为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刷卡方式,具有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即电子现金),可实现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功能。
电子现金:是指为方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IC信用卡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单笔脱机消费金额元人民币(含)1000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含)。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或交易限额由甲方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按产品设定。
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和挂失,不能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圈存: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圈提: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划回到其主账户中的交易。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信用卡取现: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行为。
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含电子现金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
第一条申请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使用1.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
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2.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INTERNET).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5.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视登记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6.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
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交易密码(如有),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请款为操作依据。
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挂失更换新卡、销户、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原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
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在到期更换新卡时,需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信用卡在挂失更换新卡时,需待已挂失的IC信用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信用卡在销户及旧卡损坏更新时,如IC信用卡芯片可读,则在销户及换卡的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将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圈提回主账户;如IC信用卡芯片不可读,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IC信用卡交回甲方的情况下,则从交回日开始,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否则,需待.旧卡超过有效期,并在中国银联清算周期结束后,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才可自动圈提回主账户。
第三条信用额度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小额的信用额度自动上浮服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乙方信用额度的10%。
该额度仅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
乙方可通,供日常刷卡消费.过客服热线等方式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注:具体费用见附件《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手续费。
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转出手续费按人民币收取,汇率按转出当天的外汇中间牌价计算。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
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兑换费用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索取12个月内一次以上纸质账单及超出12个月的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