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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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

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

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2011-05-15 10:00:09| 分类:经验技巧|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商业贿赂的有关概念(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局60号令)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比较认可的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为:1、受贿对象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变为“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

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和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

2、违法目的由“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变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

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最终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直接目的是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

侵犯客体:侵害了包括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等在内的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采用了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经营人员为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行贿;2、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接受或索取贿赂;3、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5、一些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利甚至收取“回扣”。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商业贿赂是指商业人员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取自己在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

因此,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处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对现行商业贿赂犯罪法律条文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指导意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增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治力度。

以下是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中,“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外部表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内部症结。

因此,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要综合考虑贿赂犯罪人对商业活动的影响和动机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如果犯罪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与本人所担任的职务或者职责无关的、与公正竞争原则相悖的、非法的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二、商业贿赂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依据其贪欲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在处罚上进行细化和差别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直接贿赂行为,明确规定了直接贿赂金额大小对应的刑事责任,金额越大、影响越恶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越重。

2. 对于中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求依照给予、接受贿赂的金额大小、影响程度以及中介人协助贿赂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进行细化和差别化处理。

3. 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达成商业交易的行为,同样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应依据具体情况认定刑罚等待程度。

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采信问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难以取证,因为商业活动涉及的交易双方较多,证据来源不易确定。

因此,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的采信问题尤为关键。

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案件也时有发生。

对于工商机关而言,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下面就从几个方面探讨工商机关如何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发挥作用。

一、加强法制建设对于工商机关来说,加强法制建设是抗击商业贿赂的根本。

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发挥作用。

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需要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例及案例分析的研究,做好法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等工作。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除了法制建设之外,工商机关还需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商业贿赂发生的常见场景的识别、对商家信用及业务的监管等。

例如需要对商家的业务交往进行审查,了解公司之间互动的情况,通过对供应链的监管来确保商家自我规范。

三、注重信息收集与分析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注重信息收集与分析也是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起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工商机关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化整合,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和分析,以便做出更加准确、有力和透明的处理决定。

四、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工商机关还需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

尤其是为了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在这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邮寄宣传品、举办专题讲座、发布通报等,向公众和企业宣传商业贿赂案件的危害及其防范对策,提高公众和企业反商业贿赂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协作与联动最后一个方面是加强工商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联动。

商业贿赂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领域和公司内部的复杂关系。

在这方面,需要相关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调,综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在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治理方面取得协同效应。

总之,对工商机关来说,加强法制建设、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注重信息收集与分析、宣传和教育、加强协作与联动是工作中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技巧与方法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技巧与方法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技巧与方法来自网络经验仅供同仁交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也愈演愈烈,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引发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各级工商部门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及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2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商业贿赂的内涵分析,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的特定性。

商业贿赂主体一般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单位或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

2、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

经营者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其中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3、商业贿赂目的的确定性。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目的是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条件,从而得到不正当竞争利益。

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4、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最新-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精品

最新-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精品

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商业贿赂在我国已经俨然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引起了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从目前我们分局治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执法实践来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也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目前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发现线索难。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既包括直接给付的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等,其行为依附于商业交易关系,并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可以说在各类市场主体及不同行业中普遍存在,甚至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发生在有交易关系的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排他性,其商业贿赂行为的完成,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双方暗中交易“利益均沾”,并为稳妥起见订立“生死契约”,局外人很难发现,一般需要“知情人”举报或当事人之间发生“内讦”才能发现案件线索。

二是调查取证难。

由于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或以种种理由规避检查,有的为逃避检查,将办公地址迁往居民区、写字楼,即使发现了案件线索,工商执法人员却难以进入其场所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信息、调查取证,更有像外地南京、上海、山东等在汉企业或所设办事处,跨省跨市,调查取证成本高,加之没有专项办案经费,难以查找相关信息资料,调查取证更为困难,询问局外人又很难得到真实有价值的资料证据,明知其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但执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因找不到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而不得不“半途而废”。

三是认定事实难。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涉及领域宽、行业广,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中虽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条文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往往造成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还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有交叉、冲突,难以准确认定,有的公司发生了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查处时,将贿赂行为归咎于纯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将业务员开除出公司,“丢卒保车”,逃避处罚,影响了执法效果。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对三起案件的思考□李卫群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①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认识和把握上各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

本文试结合三起案件,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大方。

【案例一】南京※※建筑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2月两次向对方总经理孙某等人行贿3万元、6万元。

工商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工商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工商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特制定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提高市场主体对商业贿赂的识别和抵制能力,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2.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3.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治长效机制,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一)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2.组织开展商业贿赂知识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对商业贿赂的识别和抵制能力。

3.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强化执法检查1.依法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

2.严格执法,对查实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3.与相关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三)建立健全防治机制1.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2.建立商业贿赂案件数据库,对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归档管理。

3.完善商业贿赂防治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反商业贿赂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2.加强与各国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工商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商业贿赂治理实施方案。

2.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责任追究1.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工商局职责法律规定(3篇)

工商局职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局,全称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工商局的职责范围、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局职责范围1. 市场监督管理(1)监管市场主体: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备案等事项,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2)监管市场交易:对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监管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监管网络交易: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网络传销、网络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1)查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侵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3)监督企业合规经营,规范企业商业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1)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3)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

(2)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1)规范经济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查处合同欺诈、合同违法行为。

(3)推动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和推广。

6. 企业破产清算(1)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

(2)监督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

(3)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7. 其他职责(1)参与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2)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3)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是工商局行使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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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商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指导意见2011-05-15 10:00:09| 分类:经验技巧|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商业贿赂的有关概念(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局60号令)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比较认可的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为:1、受贿对象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变为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和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

2、违法目的由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变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依据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最终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直接目的是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

侵犯客体:侵害了包括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等在内的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采用了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经营人员为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行贿;2、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接受或索取贿赂;3、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5、一些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利甚至收取“回扣”。

(四)商业贿赂手段的表现形式1、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服务;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佣金等名义,给付财物;3、报销各种费用;4、提供境内、境外旅游和各种名义的考察等;5、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6、提供性贿赂;7、其他形式的贿赂手段。

(五)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国内有学者把“商业贿赂”定义为“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区别看待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费用,收取佣金只要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流程中是透明的,经得起外部的审计,则为正常、合理的现象,不一定要定性为“商业贿赂”。

然而在政府管制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如电信、民航、水、电、气等领域,由于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少数竞争者控制着市场份额。

要挤进这个寡头控制的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有些超额支付的费用在财务上是不透明的,最终会作为社会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因而是有损公众利益的。

另一方面,政府权力通过公司来运作。

在政府的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管领域,公共权力通过商业化渠道的运作,也会形成市场交易主体对政府权力的“俘获”,这种行为当然就属于商业贿赂。

区别到底是正常佣金,还是商业贿赂,关键在于交易的双方都必须将这笔钱公开地记在账上,并经得起审计。

如果为了达到某一目的“秘密地”支付佣金,即使不是公权力部门,也可能被视为商业贿赂。

这里必须注意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中对“折扣”、“佣金”与“回扣”等概念的区分。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如按上述规定给付对方折扣或佣金的,并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但该规定同时规定了,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 六) 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的区别(1) 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于其他贿赂的目的。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

可以说,经营者的一切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而其他形式贿赂的目的比较复杂。

既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如加薪水),也有谋求政治权利的(如提干、普级),还有其他目的(如谋求升学、出国、调动工作、迁移户口),等等。

(2)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活动的个人(不管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也是经营者。

经营者的职工为经营者的利益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实施的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

实践中有消费者(居民个人)为了买到紧俏商品或取得优惠成效条件而向销售商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但这种行为以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而不以商业竞争为目的。

因此,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其他贿赂行为的主体。

在政治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对象。

商业贿赂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相对人或是交易相对人之外对交易项目成效有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例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等。

交易人之外对项目成效有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指独立于交易双方并与交易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一般可分3 种情况:与交易双方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经纪人);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某种经济联系的单位(如控股公司);能决定交易一方或双方发展前途或能决定交易一方或双方主要负责人的前途的单位或个人(如政府官员)。

一般而言,经营者与贿赂对象往往是平等的,彼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可能自由选择商业贿赂的对象,贿赂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但是,在其他贿赂中,行贿者与贿赂对象的地位通常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行贿者可能自由选择贿赂对象,即贿赂对象往往是特定的。

二、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能部门(一)行政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法定职能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有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例外监督检查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行政法规)和《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包括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销售代理人、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其他从事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商业贿赂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 条法律适用上将刑事责任前臵,规定只有不构成犯罪的,才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163 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387 条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164 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商业贿赂行业分析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旅游考察行业二:零售业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行业三:房地产行业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被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之中行业四:旅游行业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行业五:电信行业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行业六:银行业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可能受贿主体:行长及银行内相关负责人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在审核报批贷款、引进设备时给予回扣、低价处理不良资产变相化公为私已经在银行界形成惯例, 商业贿赂成为银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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