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引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不服申请进行的复审和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背景2.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1.行政复议的程序概述1.1申请条件和方式1.2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1.3复议决定的送达和生效2.行政复议的原则2.1合法性原则2.2公正公平原则2.3适用法律原则2.4独立性原则2.5程序正当性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1中央行政复议机构1.2地方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2.1复议员的选任和资格要求2.2复议员的职责和权责2.3复议员的解聘和纪律约束四、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1.起诉书的撰写和递交1.1起诉书的内容和要求1.2起诉书的递交方式和渠道2.证据的收集和提供2.1证据的种类和要求2.2证据的收集和保管2.3证据的提供和审查3.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1复议会议的召开和组成3.2审查程序的规定3.3复议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五、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问题2.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度问题3.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问题4.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问题5.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和监督问题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遵循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采取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法。

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公正和透明度、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完善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旨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合法、公正、便捷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目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某些新兴领域的行政行为是否可复议存在争议,导致一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通常设立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独立性和专业性相对不足。

这可能导致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受到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和利益的影响,影响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仍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的审查期限较长,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执行尽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阻力。

一些行政机关对不利的复议决定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削弱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众认知度和信任度不足许多人对行政复议制度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一些负面案例的影响,公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

(二)与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不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其他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当事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感到困惑,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目前部分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确保复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的情况。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一)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将更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模糊地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中 图分 类 号 : F D3 文献 标 识 码 : D I1 . 9 9 jis. 0 1 3 7 2 1 .6 0 A O :0 3 6 / .sn 10 —2 9 . 0 0 0 .9
[0 8 7 号 》 20 ]1 文件 , 规定 北京 、 黑龙 江 、 苏 、 江 山东 、
政诉 讼 , 能 以原 行 政 行 为 为 对 象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国 台 湾 “ 愿 只 我 诉
收 稿 日期 :0 0— 9—2 21 0 6
作 者 简 介 : 志 红 (9 4一) 女 , 苏 南 京 人 , 海 大 学 法 学 吴 17 , 江 河
院讲师 ,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行 政法专业博士生 ; 蔡鹏 (9 8一) 18 ,
渠道功能 , 国务 院法制 办于 20 年 9月在全 国 8个省 ( ) 08 市 开展 了设 立行政 复议委 员会 的 试 点工作 。然而行政 复议委 员会制度 改革毕竟在我 国仍处于试行 阶段 , 理论基础和体制设 计 方 面 的诸 多缺 陷直接 导致 其 在 试行 实践 中面 临着 对 设 置 该机 构 合 法性 的 质 疑 、 复议 申 对 请 人 自主 选择 权 的 限制 等 诸 多 困境 。但 是 不 可 否认 的是 , 行政 复议 委 员会 制 度 为我 国行 政 复议 改革开创 了很好 的先例 , 也代表 着我 国行政 复议 制度前进 的方向。 因此 , 有必要针对 我 国行 政 复议 委 员会 制 度 改 革 的 困境 进 行 分 析 , 新 对 其 进 行 准 确 定位 和 法 律 的跟 进 , 重 以 期 在 理 想 与现 实之 间寻 求 恰 当定位 和 出路 。 关键 词 : 政 复议 委 员会 ; 对 集 中复议 权 行 政 复议 管辖 体 制 ; 行 相 准确 定位 ; 法律 跟 进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和裁决,实现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约束,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体现在行为的合法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修正。

这样,行政机关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使权限,从而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合理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除了关注法律的合规性,还会关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目的和手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抉择,是否依据事实和证据,是否做出公正和公正的决策等。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策,从而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公正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会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正进行审查。

特别是在涉及个人权益的重要行政行为中,行政复议机关会更加注重程序和公正性的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或者存在不公正的现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和决策,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秩序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修正相关决定,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秩序性。

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是在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特殊性、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以及社会法治化的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一、什么是异议和复议1. 异议的定义异议是指对特定决定或裁决提出质疑、反对或不满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异议通常指对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的不满意见。

2. 复议的定义复议是指对特定决定或裁决进行再审查的行为。

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或违法行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与复议的适用范围1. 异议的适用范围异议适用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机关决定等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提出异议。

2. 复议的适用范围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再审查的请求。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公正等方面提出复议。

三、异议与复议的程序和要求1. 异议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书面异议申请。

•审查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异议的内容和理由进行评估。

•决定异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决定,可以确认原决定、部分改变或全部撤销。

•异议的上诉:当事人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异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

2. 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复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将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复议的内容和理由进行评估。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将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原决定、部分改变或全部撤销。

•复议的上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异议与复议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当事人权益异议和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复议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或违法行为,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存在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有权利对决定进行质疑和申诉,这可以迫使决策者更加慎重和公正地进行决策,减少错误和不公的发生。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01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

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独立性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程序不透明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使得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和细节,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复议过程。

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不透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使得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摘要:一、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概念和意义1.执行异议2.复议3.异议与复议的关系二、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法律依据1.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三、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程序1.执行异议的提出2.复议申请的提出3.异议与复议的处理四、执行异议与复议的作用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纠正执行错误3.提高执行效率正文:执行异议与复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执行错误以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概念和意义(一)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执行异议主要涉及执行标的、执行方式、执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二)复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三)异议与复议的关系执行异议与复议是两个相互联系的环节。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错误;复议则是当事人在异议被驳回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二、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法律依据(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与复议的基本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至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的具体范围、条件及处理方式。

三、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程序(一)执行异议的提出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事由、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复议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纠纷和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限制问题也日益突出,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就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意义、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五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及意义行政复议机制是指行政主管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管辖权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复议机制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服务。

它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正义、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二、行政复议机制的现状1、行政复议机制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法》等法规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制的实施程序,但由于法律制约和法规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行政复议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2、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明确。

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清晰,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例如,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构成、资格条件、任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人员层层转送、拖延时间等情况。

3、行政复议效能不高。

行政复议效能不高是当前行政复议机制的一大短板。

一些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甚至连开会都召不到,更不用说审理了。

4、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

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容易使得行政复议机构形成只听行政部门一面之词的状况,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机制的存在问题1、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

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员长、委员水平不高,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

3、重要行政决策难以复议。

对于重要行政决策,例如自贸区的设立、新规则的制定等,行政复议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限制较为严格,一些法定事项难以实现行政复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条是执行复议的立法依据,为20XX年新民诉法新增执行制度之一。

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

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驳回裁定“一裁终局”的现象。

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复议权是程序完善合乎法理的体现,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复议得出的最终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

但新民诉法对于如何构建执行复议制度语焉不详,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对该制度做浅显的探讨。

一、复议的提出
1.申请复议的主体。

一般来说,申请复议的主体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但不限于此,未提出异议的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合法权益因法院作出的裁定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议程序的提出,应当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复议程序。

2.申请复议的期间。

新民诉法规定,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书面申请复议。

由此可见,申请复议的时间为10日,从收到裁定的次日起算;如果裁定未同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各自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

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复议的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表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未申请复议。

4.复议材料的移送。

书面复议材料既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出。

同时须提供申请复议书副本,通过执行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


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复议的审查
对于复议审查机构、程序和期限,目前法律都缺乏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
1.在复议审查机构上。

鉴于能够提起执行复议案件案情多较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有专门的合议庭,从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工作。

为了适应执行复议审查任务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审判职称。

2.在复议审查程序上。

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时,若认为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径行直接作出裁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听证,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而后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消原裁定发回重新执行的决定。

3.在复议审查期限上。

为了尽量减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有期限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
相应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院长批准。

三、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在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四、恶意执行复议防范措施
在执行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利用执行复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的现象。

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消耗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造成了执行效率的下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但新的民诉法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复议结论终结化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出复议。

同时,人民法院也可将恶意进行执行复议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有权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