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Lo O 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圆蟹圈墼;。
竺塑墅!f叁塑!圭塾垒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与改革何磊摘要行政复议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在这十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做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行政复议制度的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行政复议的困境入手,阐述了如何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制度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4-Ol一、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在英国、法国称为“行政救济”,美国称为“行政上诉”,德国称为“声明异议”,日本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前苏联称为“行政申诉”,韩国称为“诉愿”。
二、行政复议的困境自行政复议法1999年实施以后,运行了有十年了,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在各个方面都要有新发展和突破,比如在复议范围方面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不管侵犯的是人身权、财产权,还是劳动权都可以提起复议。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凸现了许多的问题,困境显现出了行政复议的不足,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困境一,复议机构的不统一、独立性不足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都隶属于各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有权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还未形成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
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1)由于复议机构一般都设置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内,由负责法制的机构来负责复议,但是很多行政机构将复议机构看成普通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难以发挥作用;(2)主持复议的法制机构完全隶属于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决定权,主持复议的人员参加调查和审理,但不能做决定,行政首长不参加调查和审理却做决定,这样的审决分离,导致复议的公正性不足:(3)由于主持复议机构与被申请的复议机关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有“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传统意义上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从概念上不难看出传统意义上行政复议的范围往往局限与具体行为。
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其第七条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发布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少、监督弱,也带来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不仅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三乱”之源。
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对此类文件监督却十分薄弱,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相应地,因此类文件遭受损害取得救济也十分有限。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2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版,第317页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改革与完善始终是一个重要议题。
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审理范围、程序公正性、结果执行等方面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审理范围应得到扩大。
目前,行政复议仅适用于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对于一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缺乏适用的条款。
因此,我们需要将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从而让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利,增加了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公正性需要得到提高。
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人员选任和审理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行政裁决。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清晰的选任机制,并确保选任人员相对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影响。
同时,审理程序应透明公正,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的结果执行也是一个亟待改善的问题。
目前,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导致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强制执行机制。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结果强制执行机构,对行政机关不按照裁决结果执行的行为进行追责,并加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效果。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时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制度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导致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无缝对接,确保权益保护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总之,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扩大审理范围、提高程序公正性、加强结果执行以及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将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研究

3 . 1 转变工作观念 . 依法行政 行 政复议机构 审查 人员要转 变工 作观念 .摆脱行政 性的思想束 缚。 开展行政复议审查必须保证中立性 。 只有 中立 . 行政复议 审查人员 才能避 免一切 干扰和顾虑 , 才能做出公正裁 决。 此外 . 还应避免与 申请 人与被 申请人任何一方存在利益牵连。 工作中 , 务 必树立 忠于法律 、 忠 于事实 的敬业精神 。 同时 , 还要切实确保行政复议 审查者 的正 当利益 , 为审查人员公证开展复议工作提供动力支持 3 _ 2 行政复议引入司法化内容 行政复议 司法化是充分考虑行政复议 的 自身特性 . 结合 自身特点 1 .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概 述 而创设适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程序 由于行政复议程序本身具有公 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 的性 质 正性 与准司法性 . 所 以行政 复议程序必须公 开进行 . 也可 以借鉴行政 行政 复议 的性质 是我们正确 认识现行 行政复议制 度必须解 决 的 诉讼相关制度 . 比如保障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对抗 的程序规 个问题 。 长期 以来 , 在法学 界对 于行政 复议是 行政行为 , 还是司法行 则 , 引入行政复议机构 的调查取证程序 、 当事人 的阅览卷宗程序 、 行政 为抑或是准 司法行为一直存有 争议 复议 的代理程序 、 言辞辩论程序等 ( 1 ) 行政说 。该学说认 为行政 复议 是复议 机关运用行政 权对 已作 确保行政复议审查的独立性 审查活动的独立性是行政复议对行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 的活动 . 其本 身就是一种具体行政 行为 . 政行为产生有效制约效果的基本条件 . 如果 审查机构完全混 同于一般 目 的就 是 为 了解 决 行 政 纠纷 的行政执法机关 , 审查就必然流于形 式。 因此 , 要逐 步实现行政复议机 ( 2 ) 司法说 。 该学说认为行政复议就其 内容而言是 司法活动 。 在复 构应有 的独立性 , 还要限制相关部门对行政 复议机构的过分干预 。尽 议过程 中。 复议机关运用 法律 、 法 规对业 已作 出 的具体 行政行为 进行 管复议机构在地位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其毕竟存 在于行 政系统当 中. 因 此, 在一定程度上 都会受到来 自 各 方的影响 和干预. 但是这种影 响和 全面审查 , 既包括合法性审查又包括合理性审查 。 ( 3 ) 行政司法说 。 该学说综合 以上两种学说 的精髓 , 认 为行政 复议 干预以不能影响复议 案件 审查为原则 兼 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 是一种较为折 中的学说 3 _ 3 扩大行政复议 的受案范 围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决定行政 复议所解决 的社会矛盾的范围 现 2 .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的现 状 及 不 足 行《 行政复议法》 对行 政机关受案范 围是采用 的是列举法 , 即将具 体行 2 .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的现状 3 种情形列入 申请行政复议对象 .同时还包括 3 种不 予受 ( 1 ) 受理案件数量剧增 。从《 行政复议法》 及 相关 配套法规逐步 实 政行为分 1 理的情形。从 《 行政复议法》 关于行政复议范 围不断扩大 的趋势 看 , 还 施 以来 . 全国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明显增多 ( 1 ) 把增加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 的 ( 2 ) 案件类型相对集 中。据调查 . 2 0 1 2 年 全国行政复议 案件涉及 应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复议 范围 : 2 ) 将公共利益纳人复议范 围 的领域 主要集 中在公安 、 土地 、 房屋拆迁 、 劳动和社会保 障 、 卫生 、 城 市 范围。( 3 . 4设立专 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规 划等 与群众 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 其他类型 的案件则为数较少 如前所述 , 当前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 中, 复议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 科 ( 3 ) 行 政复议 案件维持率持续上升 。 行政相对人 申请复议 的案件 , 学性 . 因此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容易受到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影响 . 所 在很 大比例上 均被复议机关予 以维持 以设立专 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势在必行 复议委员会是较为独立的机 2 . 2我 国行政 复议制度的不足 ( 1 ) 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 、 不科学 。 我国《 行政复议法》 规定 , 行政复 构 .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彻底摆脱现行复议部门依 附于行政机关 的现 议制度采取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 门作 出的具 状。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 由各类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组成 . 体行政行为或由同级人 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职能部 门所做具体行政行 专职委员 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 .非专职委员从高 为复议的管辖模式 在具体复议机构设置上采取的是 由内设法制工作 等院校 、 科研机构 、 法律服务机构等 的人士中遴选 。根据案件的类型分 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准确的裁决 . 大大提升 室负责案件受理 、 审查 和裁决工作 。但是 , 该 内设法制机构并不具有独 别交 由相应的专业人员受理 . 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行使裁决权 . 也减少了多层审 立的法律地位 . 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 决定权 , 只能将其处理 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办案效率、 行政效率会明显提高 , 也有利于裁决质量提高。 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决定 因此也无 法在复议 中保持 中立和依 批环节 , 行政复议坚持合法 、 公正 、 公开 、 及 时、 便 民的原则 , 日益成为行政 法办事。此外 , 该机构往往还兼顾如规范性文件 审查 、 文件起草等多项 职能。导致工作繁重无法全力办理复议案件 , 致使部分案件质量下滑 。 相对人救济其合法权益 , 解决其 最关 心、 最直 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的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 和谐社会 的重要保障 。 现行行政 ( 2 ) 行政复议受案范 围狭窄 。1 9 9 9年制定 的《 行政复议法》 将权益 重要途径 , 但是 其中一些不合 保护表述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 害的所有权利 ,这是一次历史性 的变革。 复议制度虽然在依法治国进 程中发挥 了一定作用 . 不完善 、 不统一的规则仍 需完善 。改变行政复议机构不 独立状况 、 较 以往相 比. 却是大大拓宽 了行政 复议 的受案 范围。但从行政 复议 本 理 、 身应有作用来说 , 行政复议 的受案 范围还是过 于狭窄。 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 更好地衔接行政 复议 和行 政诉讼 两种权 ( 3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问题 突出。 利救济途径 、 取 消现行复议终局模 式 . 这些对策都有 助于行政 复议 制 依据 《 行 政诉 讼法》 规定, 除非法 律 、 法 规规定必须先 申请行政 复 度整体价值的提高, 为 依法治国 政策的 落实打下基础。● 议 的.行政争 议 当事人 可以 自由选 择 申请行 政复议还是 提起行政诉 讼。 据此 , 除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 . 其他行政复议都是可 以进入 到行政 【 参考文献】 诉讼 程序 的. 那 么怎样处理好 行政复议 与行政诉讼 的衔接 . 则 是一个 [ 1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2 0 0 7 : 4 1 5 . 尤 为重要的环节 实践中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的问题形式多样 . [ 2 ] 杨海坤 , 章 志远 . 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北 京大学出版社 , 2 0 0 4 : 5 0 2 . 涵 盖面较广 [ 3 ] 杨海坤. 跨人2 1 世纪 的中国行政法学. 中国人 事出版社 . 2 0 0 0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
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
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
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
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
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
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
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该法第37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又明确了各种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及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又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复议机构仅有的向有关机关的建议权也是“位卑言轻”、难有实效,使得复议决定尤其是一些撤销、变更、责令履行
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执行困难,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对于上级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执行困难的问题更为明显。
因此,我国应当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司法对复议决定的尊重。
第三,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复议人员普遍存在人手少、素质难适应的问题。
素质上的不适应,不仅是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在现行体制的因素。
目前,县以上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均在50个左右,发生的行政纠纷都可以到本级政府复议,政府复议机构实际上成为一个高度综合的裁判机构。
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类行政纠纷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越来越强,各式各样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仅靠政府现行的不区分专业的复议体制难以应对,政府复议人员即使自身法律素质再强,也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第四,群众基于“部门保护主义”的忧虑和便利的考虑,绝大多数的以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方面造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任务过重,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因其大多为县政府办内设机构,无专门的复议科,复议力量单薄,无法保证复议审查的质量。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法制机构无复议案件或很少的复议案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这种忙乱不均的现状,造成复议制度公正审查和行政效率大打折扣,从而影响行政复议维权纠错功能的发挥,难以体现复议立法便民、
利民的初衷。
第五,由于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行政复议法》的条文设计相当简略,许多问题甚至没有做任何规定,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无所适从,影响复议工作的开展。
综观上述缺陷,我认为我国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司法化特点也体现在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当中。
各国行政争议解决体制主要有英美法系的双轨制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行政委员会模式。
英美国家行政争议解决是双轨制解决,即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再由普通法院解决。
大陆法系的韩国和我国台湾采用的是行政委员会的模式,体现了向司法化的转变。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模式在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运用,对我国有着非常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而且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看来,行政审判比起司法审判在我国目前国情之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改造的可能性,也更能为一般群众所接受。
从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台湾诉愿制度中吸收独立的审议委员会制度不失为一个迅速
提高复议机关独立公正性的好办法。
因为对我国目前复议制度抨击最为强烈的莫过于我国复议制度的不独立和不公正的现状。
而实际上,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引进国外的行政复议体制从而进行国内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复议体制奠定了思想观念基础。
制度或体制的创新,最大的障碍莫过于陈旧的、传统的思想观念。
从我国历史来看,行政权的高度集中延续了几千年,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而行政复议体制的改革涉及行政分权问题,更新观念是首位。
好在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在加速经济建设的同时,民主与法治建设日益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也已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已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公民所认清。
在此前提下,借鉴和引入国外行政复议体制,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行政纠纷裁决体制,可以说是顺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广大公民的愿望。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引入国外体制积累了经验。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正式对行政复议有关制度作出了规定,199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1999年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国家从立法上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有的省、市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各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十余年的办案实践,不仅积
累了经验,而且造就了一支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队伍。
有的地方通过法规或规章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已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这些,都为行政复议体制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引入国外先进制度提供了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借鉴国外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复议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的一种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可以表现为多种模式,而不论其发源于哪个国家,只要这种模式有利于我国的发展,都可以采用。
当然,这种采用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要看到,各种法律制度的融合发展,是国际法律制度进步的一种积极表现,这种引入,不是简单的移植,客观上应是与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融合改造,使之适应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博大包容性所允许的,而不必疑虑“西方化”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