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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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的渠道,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大多隶属于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权被过度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看重行政复议的便捷性和低成本,因此将一些应当由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转移至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行政复议成为规避法律程序、违法行为的“避风港”,给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程序操作繁琐,耗时耗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和证据,并经过多次审查和裁决,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行政复议裁决结果难以执行。

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结果难以得到行政机关的配合执行,导致裁决经常无法实现,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独立机构负责,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过多干预,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要规范行政复议权的行使。

明确行政复议权的限度和范围,避免将行政争议转移至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的司法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不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性。

例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公正性有待提高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有待提升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效率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原因,申请人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完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使实际操作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规定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公正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提升效率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性,应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审理等便捷方式。

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紧急、重要的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

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

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

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

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

(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复议,往往难以保证公正地审查自身的决策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更加独立地运行,有独立预算,并且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虽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应考虑赋予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力量,确保决定能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讨论往往是不公开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

这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可能带来不透明和不公正的问题。

为此,应建立行政复议公开的制度,确保申请人能够参与和监督整个复议过程。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

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的表格、提交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从而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应该简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行政复议的结果往往不具有最终性。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一般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只能诉诸行政诉讼,进一步加大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减少纠纷的发生和纠纷解决的成本。

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查职能。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确保其财务和人员等方面的独立。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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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复议过程耗时较长。

这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在一些地区,行政复议决定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三)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然而,目前一些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胜任复议工作。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措施(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应简化复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部门。

同时,应加强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复议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二)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确保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加强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复议决定受到不当干预。

(三)提高复议人员素质应加强对复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咨询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复议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结论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复议人员素质以及加强宣传和普及等措施加以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当前行政复议程序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实际出发,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一)复议程序相对繁琐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申请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引和规定,导致部分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感到迷茫和困惑。

(二)复议审查标准不明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既可能造成对某些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难以进行纠正,也可能导致对某些合理但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过度干预。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降低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公众对于行政复议过程的监督和参与程度较低,这进一步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措施(一)简化行政复议程序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便捷性,应简化行政复议程序。

首先,要明确各个阶段的办理时限和要求,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其次,要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和规定,帮助申请者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申请过程;最后,应推行电子化申请和办理方式,降低申请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明确审查标准为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审查规则和标准,明确哪些因素是审查的重点;其次,要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来统一和规范审查标准。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的 公 正 性
行政 复议案件 维持率 过高 , 影 响 了行 政复议 的公 正性 , 由于我 国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 “ 经行 政复议 的案 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 , 作 出原具体 行 政行 为的行政 机关和 复议机关是 共 同被告 ; 复议 机 关 改变原 具体行政 行为 的 , 复议机关 是被告 。 ” 所 以许 多行政复议 机关 为 了避免 自己单纯 的当被告 , 承担 责 任, 对 相对 人 申请复议 的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不 予受 理 , 或者 即使受 理 了也极 力 的维 持原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行政 复议机关 的如此行 为 , 使行 政复议 制度失 去 了原本 的价值 意义 , 不能行政系统 自我纠错 , 更多人 当遇 到行政 纠纷时 , 也就不选 择 了本应 高效便捷 的行 政复议制度 了 , 而选 择了相对客观公正的行政诉讼 , 例 如在 2 0 0 3 年至 2 0 0 8 年的6 年中, 全 国行 政机关 行政复 议 的维 持率平均 为 5 9 . 3 6 %, 而 同期 法院在行政诉 讼判 决 的维持率却 只有 1 7 . 6 2 %。
行政 复议是指公 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 为具体 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 , 向行政 机关提 出行政 复议 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 , 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法 律制度 。 科学合理 的行政复议制度 既可 以督促 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 职权 , 又 能及 时有效 的保护救 济行 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 益 , 它解决行政 纠纷 比行政诉 讼更 加迅捷 、 省钱 、 专业 , 是老百姓解决行政争议 , 维护 自身
二、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缺 陷 ( 一) 行 政复议机 构缺乏独 立性 , 行政复议人 员素 质不 高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执行行为的追责机制,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公开。

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缺陷,亟需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进行论述。

1. 缺乏独立第三方机构我国行政复议现阶段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部门负责具体的复议工作,这些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导致行政复议工作难以真正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易受到行政机关的操控,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程序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受理机关的决定对复议的受理与否有很大决定权,容易使一些涉及行政机关有失公正行为的申请被拒绝受理,使得公民的申诉无门。

行政复议的时效较长,申请人需等待较长的时间,容易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3. 缺乏力度和效力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命令具备事后追责的权力,但这种追责方式往往比较弱,行政机关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简单的答复即可,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和效力。

1. 设立独立第三方复议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复议权力,确保其作出的决定具备中立性和公正性。

复议机构可以由独立的复议部门或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承担,以实现行政复议的真正独立性。

2. 加强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中,应设立明确的申请受理条件,减少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主观判断的空间,确保公民的申诉能够得到受理。

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3.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追责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决定和行政行为的追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进行事后追责。

可以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估,设立行政监察机构或行政复议部门,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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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

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

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

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

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这样行政复议就成了一种形式,而不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而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是非,简单了事; 另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够公正性的原因和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也有直接的关系。

复议工作人员的不足常常造成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人受理,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一些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问题造成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出现一些基本的法律学识性错误,这些都明显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专门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律职责作出规定。

以上原因造成了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作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

公民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不信任。

(二)没有一套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

这样非常容易产生各种弊端。

首先,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同时,在各级政府和各类职能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员浪费,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这一规定基本排除了书面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这主要是从行政复议的效率来考虑的。

书面审理的优点是效率高;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在书面审理的程序下,行政复议公正原则的实现必然受到影响,这种程序由于缺少公开性,程序公正的价值难以实现。

对于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太过于草率,容易出现认定事实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在复议不得加重处罚方面所谓复议不加重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变更原行政行为时,不得对申请人的权益作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

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中采取对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措施,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

我国法律中对此原则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复议加重案件占复议案件相当一部分比例。

相对人为了申明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在他们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不仅未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反而作出对其更不利的决定,就必然会增加复议申请人的思想顾虑,从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了。

(五)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规定虽是一大进步,但并不彻底,仅限于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且排除了对规章的审查。

但是,上述规定只解决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 并未涉及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只是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限地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复议仍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在行政复议当中,对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仍然予以保留,不就此进行解决,则很难全面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利于贯彻行政救济的宗旨,也不符合各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倾向。

(六)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但是规定地太过于笼统。

对律师能否和何时介入行政复议活动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委托代理制度形同虚设。

实际上,律师介入行政复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 律师精通法律,享有比一般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如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权利,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二,律师的参与有利于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地进行裁决。

因此,我国亟需对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一)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上有较大突破,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仍然较小。

首先,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再次,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单独提起复议申请,而是必须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复议申请。

而同时主张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学者不断增多。

①从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应不断扩大其受案范围。

应允许申请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审查申请,这样理有利于保护个人和公共的利益,有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赋予申请人单独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审查的权利,可以及时发现抽象行政行为中违法或不当的地方,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损害。

如《行政复议法》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只有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才能提起,不能直接就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在行政机关还未具体实施前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保护相对滞后,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就可以促使保护的时间前移,有效地解决保护滞后的问题。

②(二)建立、健全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现代社会,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很多,申请人一般法律知识有限,不会太熟悉行政复议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不善于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精通法律,熟悉复议程序,并享有比一般委托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更善于找出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之处。

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更大发挥也离不开律师的介入,这是各国的通例。

我国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时,应该明确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律师介入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

(三)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有必要借鉴英美的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的一个古老原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法规则,而不是一个实体法规则。

自然公正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一切其他行使权力的人和团体,包括行政裁判所和某些社会团体,在其行使权力时都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③在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者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一,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的内容、原因可以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听证的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唯一根据。

如果把听证在行政复议中制度化,就会大大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性和公证性。

④(四)建立行政复议的书面告知制度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应从法律上建立书面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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