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我国应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透明度是保障公正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行政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独立性对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强。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确保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和政治操控。
第三,我国应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其落实。
第四,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性条件。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有一些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同时提供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性。
例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公正性有待提高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有待提升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效率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原因,申请人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完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使实际操作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规定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公正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提升效率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性,应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审理等便捷方式。
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紧急、重要的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01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
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独立性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程序不透明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使得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和细节,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复议过程。
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不透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使得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纠纷和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限制问题也日益突出,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就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意义、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五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及意义行政复议机制是指行政主管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管辖权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复议机制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服务。
它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正义、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二、行政复议机制的现状1、行政复议机制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法》等法规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制的实施程序,但由于法律制约和法规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行政复议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2、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明确。
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清晰,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例如,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构成、资格条件、任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人员层层转送、拖延时间等情况。
3、行政复议效能不高。
行政复议效能不高是当前行政复议机制的一大短板。
一些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甚至连开会都召不到,更不用说审理了。
4、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
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容易使得行政复议机构形成只听行政部门一面之词的状况,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机制的存在问题1、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
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员长、委员水平不高,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
3、重要行政决策难以复议。
对于重要行政决策,例如自贸区的设立、新规则的制定等,行政复议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限制较为严格,一些法定事项难以实现行政复议。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自身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大大削弱了该制度的实际效能。
笔者在本文中就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进行了阐述。
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在正常情况下,代写硕士毕业论文在国家解决行政纠纷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的首选途径。
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老百姓宁可选择层层上访、越级上访,也不愿意选择把案件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而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免费、简便、快捷的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1、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的非中立地位影响公正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又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其中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甚至还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对行政复议案件没有最终决定权,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拟订”权。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最终由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而复议机构及其人员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而无权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这就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
行政复议机构,只有具备了相对的独立地位,才能在解决纠纷时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才能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成为了当前行政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复议程序繁琐、复议效率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复议效率,优化了复议程序,加强了对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还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提高。
其次,复议程序得到了优化,复议效率得到了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强了社会法治意识。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重复审查、资源浪费等问题。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反思针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不够及时、案件审查不够严格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众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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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
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
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
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设置名称,我国的机关设置
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名称。
复议机关为原处理机关。
根据 1987年 9月的的《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1 月的《海关法》(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决定机关可以作为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这一规定的设置主要是从便利性的角度来进行的考量。
原处理机关可以免去部分复议步骤,就地进行调查复议,能够有效促进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的提升。
但囿于本机关内的先入为主的问题,本项设置对于复议质量会有一定的影响。
复议机关为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 1982年 11 月的
《企业职工奖惩规定》与 1983年 9 月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观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复议机关。
本项设置对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了一定的区分,可以保证行政复议的相对公正性,对于行政决定争议的解决有较大的帮助。
在实践应用中,上级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决定权的事例较为常见。
复议机关可以为特设机关。
此特设机关是指原处
理机关的特设机关,在 1982年 8 月的《商标法》与
1984年 3 月的《专利法》中对于此项设置名称都有详细界定。
根据部分实际事例,特设机关多为在原处理机关的设置的新体系,并以其特设机关的名义对行政决定进行复议
并作出裁决,在法律约束力方面,原处理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约束力相同。
3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四个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
本阶段不可代替或超越。
对于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申请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申请是否有效。
具备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2.复议申请的受理。
受理阶段,复议机关首先应当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及裁决作出决定。
以上条件均具备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该申请提至审理阶段;不具备某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具体缘由。
3.复议申请的审理。
作为行政复议的关键程序,在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作出全面调查。
首先,全面审查申请人申请复议中的事实问题,对于事实的存在与成立作出确认。
其次,对于该项复议的法律适用作出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
定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并着手为裁决过程做准备。
4.行政复议的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之前的受理与审理工作中的全面调查与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决。
关于决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应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至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4 结语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监督制度。
一般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规定不接受的,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都有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权利,经过受理、审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裁决。
从 50 年代初雏形出现到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设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
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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