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合集下载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外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治理国家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类型、基本原则等方面,同时还分析了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缺点,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制度指的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查证、思考、确认并作出修正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使得政府机关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时遵循法律规定,更加公正公正和合人性, 还可以有效地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非法、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二、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美国的监察机构开始出现,旨在保障公民权益,并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采用外国行政复议制度,如英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呈现出多样性。

三、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类型外国行政复议制度通常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类型。

行政复议是指主管机关在行政处理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确认和改正,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外部的、司法程序,它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

四、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及时等。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的立场,遵循法律和中立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时,应当充分沟通和交流,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及时原则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五、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缺点外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2.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让政府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公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篇1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

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

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

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

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案件数量庞大,工作量巨大•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多方面专业知识•多数申请复议不成功,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亟待解决的问题1.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涉企行政复议制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增加涉企行政复议的专业人员,提高复议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加申请人的知情权。

4.强化对处罚单位和处罚人员的问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意见建议1.对于低效率的复议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大人员配备。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听取民企的实际需求。

3.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应当引入多方面的专业人员,确保公平、科学的复议结果。

4.对于拒绝复议案件,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解释说明,提高申请人的知情权。

关注民营企业权益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还处在由传统发展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型的过程中,因此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更加注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此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对于复议案件的把握,要更加注重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通过定期的座谈会或论坛等形式与民营企业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同时也要加强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行政机关过度扩张权力,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

加快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速度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所需要的时间长,甚至处于拖延状态,这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对于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积极的推进,通过加强机构协作、合理分配人员、优化业务流程等措施,尽快公正地处理完复议案件,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民营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提供有力后盾。

再次强调,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只有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Lo O 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圆蟹圈墼;。

竺塑墅!f叁塑!圭塾垒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与改革何磊摘要行政复议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在这十年中行政复议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做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行政复议制度的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行政复议的困境入手,阐述了如何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制度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4-Ol一、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在英国、法国称为“行政救济”,美国称为“行政上诉”,德国称为“声明异议”,日本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前苏联称为“行政申诉”,韩国称为“诉愿”。

二、行政复议的困境自行政复议法1999年实施以后,运行了有十年了,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在各个方面都要有新发展和突破,比如在复议范围方面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不管侵犯的是人身权、财产权,还是劳动权都可以提起复议。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凸现了许多的问题,困境显现出了行政复议的不足,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困境一,复议机构的不统一、独立性不足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都隶属于各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有权设立行政复议机构,还未形成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

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1)由于复议机构一般都设置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内,由负责法制的机构来负责复议,但是很多行政机构将复议机构看成普通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难以发挥作用;(2)主持复议的法制机构完全隶属于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决定权,主持复议的人员参加调查和审理,但不能做决定,行政首长不参加调查和审理却做决定,这样的审决分离,导致复议的公正性不足:(3)由于主持复议机构与被申请的复议机关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有“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标题: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引言: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复议意见书作为行政复议结果的具体体现,对于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效力和公平性。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500字)- 解释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强调行政复议意见书对于行政机关的法律拘束力和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强调行政复议意见书对公民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的价值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1500字)1.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法律拘束力认识不足- 解释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 分析行政机关对复议意见书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引用相关案例和实例进行支持和说明2. 行政机关存在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拖延行为- 分析行政机关在落实复议决定过程中出现的拖延现象- 探讨拖延行为可能对公民权益造成的影响- 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的改进建议3.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介绍行政机关对复议意见书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的偏差- 引用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具体情况- 探讨偏差对法律拘束力和司法公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第三部分:改进建议(1000字)1. 增加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法律培训和宣传- 强调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重要性- 提出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以提高其对复议意见书的认识和尊重程度2.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探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强调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流程的规范和监督,以确保复议意见书的及时执行3. 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探讨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提出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评估机构,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结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理解偏差、程序违法等原因,行政复议决定有时会出现错误。

以下是一起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行政复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错误,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不服当地环保局对其违法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诉理由充分,遂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对此不服,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市环保局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遂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错误在上述案例中,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市环保局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政府认为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2)市政府认为市环保局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程序违法(1)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例如,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3. 行政复议决定错误(1)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2)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适用错误: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同时,市政府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程序违法: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3. 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魏迪韦靖一、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与缺陷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议制度是否健全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复议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运作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十来年的实践,然而复议制度却依然可以称得上是问题多多!笔者在此仅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略陈管见。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立在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这种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而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尽管在总体上应该说是吸收了复议制度实践的经验,因而是进步的,但就行政复议机构内容的规定来说,却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在总则中的第3条对复议机构做了一个简括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在法制工作机构中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而复议法则只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一并连带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因为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到第15条集中地规定了复议管辖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要么是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要么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

现实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而且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
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
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
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
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
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
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
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
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
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
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
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
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
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
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2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
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
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
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
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
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
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
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
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
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
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
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
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
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
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
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3

类上访人员从几十人到三四百人次不等。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
政府法制机构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当
事人以明确答复。政府法制机构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要经常引用信
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在多数人能够认可
的情况下,仍有少数人坚持行政复议,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
究其原因,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对选择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作出制度安排,但在行
政复议法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与信访条
例对接的条款,使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待、答复上访人时处于一种
被动局面,因而加深了信访人对我国复议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三:行政赔偿效果不明显。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
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是为了全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力争
一步到位减少当事人诉累。但事实表现这一制度有如鸡肋,实际
效果并不明显,其尴尬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政赔偿无法与新的国家赔偿法没能实现有效衔接。从工
作实践看,复议机关最容易做的就是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依
法赔偿。被申请人为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有的作出赔偿决定但
4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无法接受,或者有的不做,申请人依据行政复
议决定继续进行行政赔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的诉累实
际上并没有减轻,想得到赔偿也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就复议机
关而言,此类案件最好的效果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直
接得到赔偿,其他情况下多数由于申请人举证不能或者缺乏具体
赔偿操作的制度,复议机关多数情况下将行政赔偿工作变相交由
法院来完成,复议机关大多是为申请人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正
义,实质性的赔偿并没有及时做到。个别情况下,因为地方制定
的赔偿标准过低,有时连法院都不认可,若复议机关依据过低的
相关标准去赔偿当事人,实际上也会形成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反面
效果。
行政复议与新的国家赔偿法衔接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新
的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部分,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
机关,当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等复杂情况
时,按照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申请未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
对复议机关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按照新的国家赔
偿法,行政复议机关有可能收到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
而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对应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此类案件浮出水
5

面,除了协调处理外,有的也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际上又把问题推
了回去,这些都是无耐之举。
以上只是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初浅的看法,因为在行政复议
实务中确实感到行政复议制度在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一些地方
不够科学,证据制度设计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基层复议机关建
设软弱没在立法中明确等等,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基层实际的地
方,行政复议制度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使这一制度发挥更
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定纷
止争,案结事了。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抓住几个重点:
一是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以指导行政
复议制度发展完善。应旗帜鲜明的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
学理论创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行政法实践为理论源泉,从大专院校、人民法院、行政
执法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不同层面系统研究总结我国行政法律
制度制定、实施、适用、立法效果、存在问题等各方面情况,进
一步总结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学理论,为行政复议制度的
深入推行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充分研究现行法律体系,搞好相关立法与行政复议制度
的有效衔接,使行政复议制度形成科学严谨的制度体系。如在信
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衔接方面应从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两个
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修订完善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制定相应条款
实现与信访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紧密衔接,为答复信访人提供行政
6

复议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入手,加快推进政
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打造
内部管理平台和信息平台,尽早建立政府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在
电子政务管理基础上,建立各地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
偿、信访等社会矛盾争议案件数据库,为有效解决和协调处理行
政复议与信访案件等各类争议提供基础的信息资源。
三是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准司法机构的特点,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和行政
复议案件审理的实际,为及时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实务中的法律适
用问题,应明确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行政复议问题的答复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解释效力,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
机制,及时解决在行政复议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不断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