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庸讳⾔,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制度变⾰过程中,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我国⾏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进步的同时,也还⾯临着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复议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在⾏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中,某些⾏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这些⾏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先,复议机关与作出的⾏政机关具有⾏政⾪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政纠纷时难以⼗分公正;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持原⾏政机关的⼯作,有时甚⾄⾏政⾏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请⽰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其次,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理,也影响了⾏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旦被,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青红皂⽩,维持了事;另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观念落后,把是否被起诉和否败诉作为⾏政机关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也是复议机关草率维持原具体⾏政⾏为的原因之⼀。再次,复议机关从事复议⼯作的⼈员不⾜,素质不⾼,专业化不强,是⾏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不够的内在原因。直到⽬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政复议⼈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没有⾼素质、专业化的复议⼈员,就不可能有⾼质量的复议裁决。

2、⾏政复议机构不统⼀、不独⽴没有相对统⼀和独⽴的⾏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我国的⾏政复议机构分别⾪属于各级不同的⼈民政府和不同的⾏政职能部门。各级⼈民政府和各⾏政职能部门根据⾃⼰的实际情况设⽴主管⾏政复议的⼯作机构,没有⼀套统⼀的⾏政复议机构体系。这样就很容易产⽣各种弊端。⾸先,不能公正地进⾏⾏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政⾸长,没有⾃主决定权;⽽其所属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没有统⼀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政机关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政机关的负担。同时,在各级政府和各类职能部门设⽴⾏政复议机构,造成了⼈员⼀定程度的浪费,不利于⾏政机关⼯作效率的提⾼。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

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的渠道,有利于保

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我国行政复

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大多隶属于地方政府或者上

级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审理

案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无法有效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权被过度滥用。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看重行政复议的便捷性和低成本,

因此将一些应当由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转移至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行政复议成为规避

法律程序、违法行为的“避风港”,给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程序操作繁琐,耗时耗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

提供一定的材料和证据,并经过多次审查和裁决,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

间和精力,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行政复议裁决结果难以执行。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结果难以得到行政机关的配合

执行,导致裁决经常无法实现,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向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

01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

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

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

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

缺乏独立性

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

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的研究。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应更加注重透明度和公正性。在实践中,一些复议机关对

于申请人的材料审查过于主观,造成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因此,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公正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审理复议案件,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同时,在复议过程中,应注重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申请人了解复议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判决结果。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应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一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

时存在不规范、违法的情况,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行为的评估机制,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应赋予行政机关不可推诿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复议制度应更加注重参与性和公众意见的体现。在复议过程中,应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参与,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同时,复议机关应设立合适的咨询机构,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策,充分发挥各方的智慧和经验。这样可以增加复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复议结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四,行政复议制度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在

实践中,一些复议案件与其他法律纠纷交叉重合,给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带来了困扰。因此,应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对一些复议案件的司法审查,使行政复议制度与司法审判相衔接,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

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复议,往往难以保证公正地审查自身的决策合理性。行政复议

机关应更加独立地运行,有独立预算,并且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

关。

行政复议缺乏有效的执行力。虽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没有行

政强制措施,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应考虑赋予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力量,确保决定能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讨论往往是不公

开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这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可能带来不透明和不公正的问题。

为此,应建立行政复议公开的制度,确保申请人能够参与和监督整个复议过程。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的表格、提交

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从而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应该简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行政复议的结果往往不具有最终性。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一般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只能诉诸行政诉讼,进一

步加大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提高行

政复议的效力,减少纠纷的发生和纠纷解决的成本。

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文档一】

尊敬的读者:

本文将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通过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细致剖析,旨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1.1 行政复议的定义与功能

1.2 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

1.3 行政复议的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公正性问题

2.2 行政复议程序的复杂性与低效性

2.3 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能力不足

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进建议

3.1 强化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

3.2 简化行政复议程序并提高效率

3.3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培训

3.4 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第四部分:结语与展望

4.1 对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改进的总结

4.2 对未来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展望

附件:1. 行政复议法律及规定

2. 相关法律名词解释

以上是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希望能对您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文档二】

尊敬的读者:

本文将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通过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细致剖析,旨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每个章节均进行细化。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1.1 行政复议的定义及其意义

1.2 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及历史发展

1.3 行政复议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行政复议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2.2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性导致的低效性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执行行为的追责机制,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公开。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缺陷,亟需完善。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进行论述。

1. 缺乏独立第三方机构

我国行政复议现阶段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部门负责具体的复议工作,这些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这导致行政复议工作难以真正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易受到行政机关的操控,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程序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受理机关的决定对复议的受理与否有很大决定权,容易使一些涉及行政机关有失公正行为的申请被拒绝受理,使得公民的申诉无门。行政复议的时效较长,申请人需等待较长的时间,容易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3. 缺乏力度和效力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命令具备事后追责的权力,但这种追责方式往往比较弱,行政机关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简单的答复即可,对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决定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和效力。

1. 设立独立第三方复议机构

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复议权力,确保其作出的决定具备中立性和公正性。复议机构可以由独立的复议部门或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承担,以实现行政复议的真正独立性。

2. 加强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中,应设立明确的申请受理条件,减少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主观判断的空间,确保公民的申诉能够得到受理。加强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适用范围狭窄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程序规范、提高效率、拓展适用范围等途径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一个完善、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存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不断努力,我们相信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一定能够迎来新的发展,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

行政复议制度、缺陷、完善途径、程序规范、效率、适用范围、建设、高效、完善

1. 引言

1.1 破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难题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诸多难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进行破解。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一个核心难题。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着审批权限不清、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

性和效力。为了提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缺陷所在,并探讨相关的解决路径。只有通过深入剖析和破解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难题,才能够建设完善、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更加有效的监督和保障。破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

2. 正文

2.1 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分析

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法规相互矛盾、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行政复议实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 , 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 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 逐步推进行政复议审查中立 , 取消行政复议终局 , 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 , 这将有助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缺陷 ; 完善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 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 建立、发展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1999 年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 ,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 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 , 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 , 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 , 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 , 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 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

[行政管理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轨迹现实弊端与未来展望

[行政管理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轨迹现实弊端与未来展望

{行政管理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轨迹现实弊端与未来展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轨迹、现实弊端与未来展望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轨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行政复议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其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日益健全与完善,在依法治国和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阶段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有了行政复议制度,但没有专门的立法。6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左倾冒进和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加之“文化大革命”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成的破坏,行政复议制度与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并正在发展中的其他制度一样,几乎夭折。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滕明荣.《行政复议法》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发展[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75.]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新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得到迅速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由此进入复兴时期。据统计,至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当时已有近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复议作了规定,其内容涉及公安、工商管理等20多种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制度具有的普遍性已经展现在人们面前。行政复议制度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所谓行政复议制度确实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实践体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进行了浅谈。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展现状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成立于1990年,那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进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增进了该制度的进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时期。

一、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加倍完备

《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另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第一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

《行政复议法》以归纳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之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第一次将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在建设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形成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它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规范本身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完善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二十多年间,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施行存在许多障碍,由于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质及作用,导致复议工作长期以来处于被冷落的状态。对于行政复议,许多的老百姓并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甚至作为复议重要主体的行政机关本身亦对其模糊不清。而见诸媒体和报端的更多的是司法的判决,行政复议工作则很少提及。对此,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行政复议的真正作用是什么?它是不是正在消亡?可以肯定地说,当然不是!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内的救济方式,对于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不足

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其及时性和不可替代性,必须得到贯彻和实施。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实践遇到许多困难,使得行

政复议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复议经费不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

首先,行政复议案件最少有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但在中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人数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最低要求,虽然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关,但大多人员编制较少,且有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兼任。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使这样一个行政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变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行政法规制度也越来越成熟和完善。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及时的完善和改进。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理,消除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但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容忽视。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等问题也很普遍。因此,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机关权力不足

行政复议决定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的人,才能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向行政诉讼机关申请诉讼,故其作用很受限制。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得经过行政诉讼的过程,这种途径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

2、行政复议在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涉及到许多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因此,本身就会涉及到很强的利益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比比皆是。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规定

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纪律,但它仍难以在司法过程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行政复议机关效率不高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人手不足、工作负荷重,并且通常只会对少数案件进行重审。这样会导致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影响到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保护。

二、完善和改进的方向

1、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效能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就可以出现效果的保障。同时,在行政复议机关中应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聚焦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1. 引言

1.1 了解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提起审查、裁决的一种制度。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沿革,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为了我国政府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性质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机制,是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行政行为进行申诉或者复核的体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极大的意义。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情况,对于我们深入掌握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提高我们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不断深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好地利用这一重要机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背景介绍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实施再审查和重审的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并在不断完善中发展壮大。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

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办事。随着立法机构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限制了其发挥作用。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路径,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1. 权力过于集中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其在行使职能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是独立、公正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被行政机关左右的情况。这使得公民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限制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程序不透明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不够透明,导致公民往往难以了解复议的进展和结果,无法及时掌握自己权益的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民往往感到信息不对称,缺乏对复议结果的监督和申诉的机会,这限制了行政复议的效果和公信力。

3. 实效性不足

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效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置若罔闻,甚至无视复议的结果。这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表面上有了复议的制度,实际上却难以产生实际的效果。

1.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行政复议机构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需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经费和人事管理体制,确保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左右。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伦理建设,提高其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类上访人员从几十人到三四百人次不等。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法制机构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当事人以明确答复。政府法制机构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要经常引用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在多数人能够认可的情况下,仍有少数人坚持行政复议,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选择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作出制度安排,但在行政复议法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与信访条例对接的条款,使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待、答复上访人时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因而加深了信访人对我国复议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三:行政赔偿效果不明显。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是为了全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力争一步到位减少当事人诉累。但事实表现这一制度有如鸡肋,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其尴尬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无法与新的国家赔偿法没能实现有效衔接。从工作实践看,复议机关最容易做的就是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为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有的作出赔偿决定但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无法接受,或者有的不做,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继续进行行政赔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的诉累实际上并没有减轻,想得到赔偿也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就复议机关而言,此类案件最好的效果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直接得到赔偿,其他情况下多数由于申请人举证不能或者缺乏具体赔偿操作的制度,复议机关多数情况下将行政赔偿工作变相交由法院来完成,复议机关大多是为申请人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实质性的赔偿并没有及时做到。个别情况下,因为地方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有时连法院都不认可,若复议机关依据过低的相关标准去赔偿当事人,实际上也会形成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反面效果。

行政复议与新的国家赔偿法衔接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部分,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当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等复杂情况时,按照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对复议机关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按照新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机关有可能收到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而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对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此类案件浮出水

面,除了协调处理外,有的也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际上又把问题推了回去,这些都是无耐之举。

以上只是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初浅的看法,因为在行政复议实务中确实感到行政复议制度在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一些地方不够科学,证据制度设计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基层复议机关建设软弱没在立法中明确等等,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基层实际的地方,行政复议制度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使这一制度发挥更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抓住几个重点:一是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以指导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完善。应旗帜鲜明的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实践为理论源泉,从大专院校、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不同层面系统研究总结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制定、实施、适用、立法效果、存在问题等各方面情况,进一步总结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学理论,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充分研究现行法律体系,搞好相关立法与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衔接,使行政复议制度形成科学严谨的制度体系。如在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衔接方面应从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修订完善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制定相应条款实现与信访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紧密衔接,为答复信访人提供行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