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行政复议法讲座

二、行政复议原则不断充实完善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 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增加了公正、公开 原则和有错必纠原则,并在具体规定中更深入体 现了便民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公开 原则,并确立了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
1、什么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 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及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 种行政法律制度,是作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可能违法或不当,以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 侵害而设立的一种行政补救或救济程序。它是一 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裁判行为的性质。 2、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 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益 的具体决定和措施手单方行为。 3、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管理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并启动工作; 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在我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 会试点工作会”,我省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即启动有关工作。 五、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近十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 20601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171件,本办共收到 申请730件,受理294件。 综上所述,根据我省实际和历史条件,总的来看,我省行政复议 工作的发展是与时俱进、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一些工作仍处 于全国的前列。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工作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在历史的更高起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 理清思路,下大力气,采取措施,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 行政复议权试点为契机,全力推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为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 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和行政国的出现,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
因此,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不扩大行政权,繁杂的现代社会秩序就无法管理;扩大行政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
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各国的普遍作法是:一方面不断扩大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各种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复议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正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证之一:它既反映了行政权的扩大,又体现了对行政权的监督。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名称和内容各不相同;因此,对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论述和考察,只能从宏观上选取相近似的制度加以比较,而不可能有完全对等的制度相比较。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政府”的原则,政府很少干预经济,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
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本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
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本国经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原来的不干预主义转向广泛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政府干预活动的大幅度增加,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
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
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两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检查,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实行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改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调解、审核、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请求书,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中一行政行为。
立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当事人的请求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受理通知,并记录受理时间、受理目录等相关信息。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制订解决方案。
审核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了解争议的事实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是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确认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制度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审查、开庭、判决。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局部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停顿第二局部释义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央求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局部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理想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次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任务部门停止着经常的、少量的、范围普遍的行政管理任务,因此使我们的革新开放和经济树立得以顺利停止。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详细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防止,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损害,因此,需求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益救援途径。
现代法制国度是经过树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援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惹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停止审查,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援,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视方式。
行政复议那么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援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外部的层级监视关系,由下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援,即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视方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顺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补偿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益救援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片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证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度。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正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那么。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树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沛发扬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外部监视,促停止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停顿与我国整个法制树立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树立也阅历了一个迂回的开展进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末尾树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范围实行。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学科分类】其他【摘要】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两个时期。
不同时期的行政复议实践呈现不同的状况和问题,从中可以窥见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程、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的出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救济;变革【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引言从各种教科书中可以看到许多关于我国行政复议的理论定位。
我国当今的行政复议,指的是在行政系统建立的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这一理论定位,估计回避了许多学者相异的观点,概括了他们的共同的见解,应当不致有太多的反对。
然而,只要进一步地探讨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运作体制、程序设计以及法律效力,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观点。
由于理论界缺乏对行政复议的基本一致的理解,实际部门对行政复议的认识也相应存在许多分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看起来相似其实有时大相径庭,原因至少在于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复议从来未进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核心领域。
受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学者普遍推崇行政诉讼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行政复议,他们中许多人对行政诉讼抱持无条件的热忱,而对行政复议带有一种天然的淡漠感,行政复议当初就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并不重要的环节顺便提到的。
其二,自上个世纪初开始的十余年中,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的渠道日益稀少。
尽管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于行政诉讼法之后,但是这一阶段其观念上的演进以及实务上的推进却不亚于行政诉讼制度,甚至可以到用迅猛来形容。
然而,行政复议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未为外界所了解,学者对行政复议的关注和研究并未明显增加。
其三,实务部门对行政复议的研究也偏少。
这里既有实际部门向来对理论研究重视不够有关,也与身处特定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复议人员难以掌握本地方、本部门以外的情况有关,难以作大范围、大角度的比较分析。
而局限于一时一事的探讨,往往很难引起广泛的对话和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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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历程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
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究其实质就具有行政复议的性质。
可以说这是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以后,随着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越来越扩大,相继颁布的《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但由于缺乏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的来说行政复议案件还不多,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