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引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不服申请进行的复审和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背景2.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1.行政复议的程序概述1.1申请条件和方式1.2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1.3复议决定的送达和生效2.行政复议的原则2.1合法性原则2.2公正公平原则2.3适用法律原则2.4独立性原则2.5程序正当性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1中央行政复议机构1.2地方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2.1复议员的选任和资格要求2.2复议员的职责和权责2.3复议员的解聘和纪律约束四、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1.起诉书的撰写和递交1.1起诉书的内容和要求1.2起诉书的递交方式和渠道2.证据的收集和提供2.1证据的种类和要求2.2证据的收集和保管2.3证据的提供和审查3.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1复议会议的召开和组成3.2审查程序的规定3.3复议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五、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问题2.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度问题3.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问题4.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问题5.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和监督问题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遵循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采取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法。
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公正和透明度、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完善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中的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律监督中的重要环节,它承担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政府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探讨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中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及意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处罚、决定、命令等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往往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
行政复议机构作为公民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涉的平台,可以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不当行为进行合理审查。
2.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对行政机关的作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政府权力合理行使。
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自身行政错误,避免偏离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轨道。
二、行政复议的实践案例分析1.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如果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发起申请。
在某市的一起案例中,农民们以土地所有权未得到依法保护为由,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和审查,发现当地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最终决定支持农民的申诉,要求政府重新制定土地补偿标准。
2.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例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被处罚方认为行政处罚不公平或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发起申请。
某市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中,一家公司因违反商标法被罚款,公司负责人认为行政罚款数额过高,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因此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和调查,发现该处罚数额确实偏高且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解释行政复议制度

解释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和组织可以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失误、不适当或违法问题。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使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复议制度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这些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整。
这种审查和调整能够使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地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通过调解、调查、规则制定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和矛盾。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学研究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学研究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行政复议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研究。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检查,并可能对其作出处罚或改正。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
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还能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和规范,提高行政效能。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承袭了苏联的行政复议经验。
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存在自我监管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1989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在后续的法律修订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系统。
2001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并设立了行政复议机关的二审制度,提高了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的过程复杂繁琐,耗时较长。
在一些案件中,公民可能需要经历多次复议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这给公民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还不够强。
虽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复议决定,但这些决定仅具有推荐性质,行政机关并非必须采纳。
这给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地方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散和执行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地方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自身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大大削弱了该制度的实际效能。
笔者在本文中就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进行了阐述。
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在正常情况下,代写硕士毕业论文在国家解决行政纠纷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的首选途径。
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老百姓宁可选择层层上访、越级上访,也不愿意选择把案件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而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免费、简便、快捷的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1、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的非中立地位影响公正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又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其中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甚至还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对行政复议案件没有最终决定权,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拟订”权。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最终由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而复议机构及其人员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而无权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这就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
行政复议机构,只有具备了相对的独立地位,才能在解决纠纷时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才能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察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至推动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本文就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复议内部机构,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外部机构。
行政复议内部机构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处理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比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室、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等。
行政复议外部机构一般由立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设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选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察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复议制度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复议申请流程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交纳复议费用、提供大量的文件材料,耗费时间和精力。
同时,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需求办理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劳资成本较高。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复议事宜的审理可能存在偏离事实、不甚公正等问题。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素质和部分复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谨、科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起来可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具体的建设措施如下:1.简化复议程序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化复议流程,简化处理步骤。
不仅要为申请人设立便捷的复议申请渠道,并扩大简要材料形式接收的范围,减轻个人劳资成本。
同时,在复议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提高处理效率,尽量提高复议结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
2.加强复议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法律法规,提高复议质量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设定岗位聘任的行政复议人员,从事专业复议职务,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对于复议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应当求证其资格与能力。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1).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论文摘要】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行政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充分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上的提升与发展。
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
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便复议申请人以及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
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具备绝对的完美,无庸置疑,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部分亟待改善的内容。
本文试结合《行政复议法》在近年的实施中浮现出的若干问题以及目前理论界对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针对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
一、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前,人是推动制度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后,人是推动制度运转最关键的因素。
行政复议制度要健康发展不可忽视行政复议审查人员这一要素,因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审查人员队伍应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须完成的首要任务。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从目前的分布来看,中央直属机关、省、市级机关的公务员的素质都有基本的保证。
但相对于近年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升的情形,基层行政机关一则由于级别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高,另则由于工作繁琐、任务沉重,造成基层公务员的来源较为有限,法律素质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凭经验办事现象也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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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制度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
因此,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不扩大行政权,繁杂的现代社会秩序就无法管理;扩大行政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
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各国的普遍作法是:一方面不断扩大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各种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复议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正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证之一:它既反映了行政权的扩大,又体现了对行政权的监督。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步较晚,为了发展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创立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政府”的原则,政府很少干预经济,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
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本世纪30年代以后,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本国经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原来的不干预主义转向广泛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
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
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由于其提供的行政裁决的办法比法院提供的更为廉价、更为方便、更为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
这样,行政复议制度便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
二、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一)行政复议的涵义和特点我国的“行政复议”一词,是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加以使用的,意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这正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所在。
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制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
因此,行政复议在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强度上明显大于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11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现实中抽象行政行为问题较多,要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呼声很多;因此,这次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确实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原行政复议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而且该规定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法的重点。
只有规定了严格并易于操作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
1、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有申请的,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因此,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启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起点。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被申请人是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5)申请人自知道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6)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记录后再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行政复议管辖程序行政复议管辖程序主要分为一般管辖程序和特殊管辖程序两种。
一般管辖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的12、13、14条。
而《行政复议法》15条则规定了特殊管辖程序。
3、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材料,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以上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如审查范围,但对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窄,同时只允许“一并”提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
然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而且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增多。
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
于是,理论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概括起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1)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
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
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旦违法,将会给其他监督机制又难以奏效,于是形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真空地带。
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2)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由于立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
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
对于这些问题,因立法明确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他监督机制又难以奏效,于是,形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真空地带。
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3、我国目前应加以完善的地方(1)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当前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范围仅限于所谓“红头文件”,我认为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因此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若进一步发展的话,行政法规也应当纳入。
这样才能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建立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统一监督体制,为完善司法监督体制作好充分准备。
(2)允许申请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的规定虽是一大进步,但并不彻底,仅限于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并审查。
我认为,应当允许申请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审查申请,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个人和公共的利益,有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因为复议机关很难有能力对所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主动进行审查,给予申请人单独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权利,可以及时发现抽象行政行为中违法或不当的地方,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尤其对于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抽象行政行为,在目前的体制下很难给予监督,如果设置了单独审查制度,就可以更好地保护集体、国家的利益。
(二)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与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相比,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法律上缺乏详尽规定。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救济和监督体制,实际工作中却不得不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影响了行政复议本身效能的发挥。
我认为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对证据种类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我认为证据种类是证据学上的科学划分,行政复议应适用行政诉讼中的分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等。
2、举证责任的承担《行政复议法》中规定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