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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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查制度: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新方式——以国外实践经验为借鉴

行政审查制度: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新方式——以国外实践经验为借鉴
的行 政 纠纷 。
行政 审查 制度本 质上是 为解决 行政 纠纷 而提供
的一种路 径选 择 , 是 充 分保 护 行 政相 对 人 的 权利 也 并监 督 、 约束 行 政 主体 依 法 行 政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 行 政审查 委员 会 的性 质不是 政府 的一个 部 门或行政 机 关 的 内设机 构 , 行政 系统并无 隶属 关 系 , 与 而是相
成败的关键; 实现 便 民 性 与严 谨 性 的统 一是 行 政 审 查制 度 的 程序 保 证 ; 必要 的人 力 和 物 质 资 源是 行 政 审查 制 度 的
基本保障。
关键 词 : 行政审查 ; 行政纠纷 ; 国外实践
中 图分 类 号 : 05 13 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50 2 1 )2— 06—0 10 8 2 (0 2 0 0 7 5
二、 国外 行政 审查 的实践经验 及 其启示
行政纠纷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普遍存在, 与
之相对 应 , 些 国家 也纷 纷 建立 了诉 讼 外 行 政 纠 纷 这
对 独立 的机构 , 不受行 政首 长约束 。 在 我 国 的现行 法 律框 架 内, 以诉 讼 外方 式 解决 行 政 纠纷 的途 径有 多种 , 比如行 政 复议 、 政 调解 、 行
行政 论坛 ・
行政审查制度 : 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新方式
以 国外 实践 经验 为借 鉴
冯 勇
(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 , 郑州 4 0 纠纷和现有行政 纠纷解决机 制的不足 , 我们应 当建 立行 政审查制度 , 即成立一些相
对独立的行政 审查机构 , 以更加快捷 、 成本的方式有 效解 决行政纠纷。通过考察英 国的行 政裁判所制度 、 低 日本 的 行政不服 申诉 制度和韩 国的 国民苦衷处理制度等好的做 法, 可以看 出, 行政 审查机 构能否保持相 对独 立性 是制度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良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视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外复议的差异与一样,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根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场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场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良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1 *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 2007 年版,第 194 页.2*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版,第317页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展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良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奉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视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2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版,第317页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国外监督“红头文件”的管道

国外监督“红头文件”的管道

在美 国 ,美 国宪法及其后 的修 正案 要求将 据其制定 的规章和 条例送 交 关作 出的规章 等规 范性文件 时 ,有 或其 他联 邦法律 ,并 没有直接规定 议会 两院 ,这就使议 会 能对其进行 权 要求该机 关修 改或废 除规章。 法 国会 如何监督行政 机关所 发布 的命 监督 ,并使 议会拥 有 了一个 对其进 国的行政救 济制度事 实上也是 一种
院就不能主 动对它进行 审查 ,也不 能以假设 的事实为根据 , 对法律 、 法
令进 行预 防性的审查 。而大陆 法系 的国家 ,其 司法审查 的方式则 要复
杂得 多, 主要有 :1事先 审查 。又称 ()
预 防性审查 。这 种方 式一般 是在 法
公 律和 其他法规 的制定过 程 中,由专 合 的地 方。从理论 上说 , 民对有关 案的通知 程序 后 ,公众就 可以对该 门监督机关 审查 。2事后审查。 已 () 指 抽 象行政行 为提起 诉讼 ,也是 一种 抽象行政 行为 制定 的必要 性 、内容 公众对抽 象行政行为 的 是否妥 当、如何 进行修 改等 问题提 经 生效 的法律 、法规在执行 过程 中 监督。国外 ,
要采取 事后 的、 具体 的、 附带 的审查
方式。法院主 要通 过 审理具 体诉 讼 案件 来审查其 所适用 的法律 、法令
是 否违宪或违 法。行政 法令 的颁布 无需事 先 咨询 司 法机 关 的意 见 , 即
使 颁 布 的行 政 法 令 已引起 不 良后
果, 只要没有遇 到具体诉讼 案件 , 法
控 诉 。各 国宪 法 法 院 进 行 司 法 审查 ,
作 出明确要 求 的情况 下才 采用 。采 规 章 ,将 因程序 上 的严 重缺 陷而不 取这 种正 式程 序 时 ,抽象行 政行 为

比较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

比较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

比较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郝朝信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发达国家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类型决定救济程序衔接模式(以下简称德国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穷尽行政救济衔接模式(以下简称美国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自由选择衔接模式(以下简称日本模式)。

笔者通过考察、比较、分析德国、美国及日本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所裨益。

一、德国模式(一)充分体现“行政自我纠错”机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德国联邦系统,实行两级行政复议制度。

当事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出复审请求。

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如果认为当事人请求理由成立,则应当给予行政救济;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如果认为当事人请求理由不成立,则应将当事人的复审请求移送给其上级机关,或者移送给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复审。

再复审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束。

当事人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再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这时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先接受该申请,然后再转交给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既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但如果复议机关与自治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复议机关对自治事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理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以自己的决定取代原行政机关的决定。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发达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同为大陆法系之代表的德国与法国,尽管其法律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非常相似,但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程序和规定上却是沿着不同路径发展的。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

公正程序
听取申辩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和意 见,确保行政决策建立在充分、客观、公正的事实基础上。
公开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等法定保密事项。
参与原则
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并在此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确保行政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法治原则 • 公正原则 • 参与原则 • 责任原则 • 法治原则:表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
律的框架内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 •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
动中,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偏
目录
• 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在行政活动中 的参与,保证行政活动的民主性。
• 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 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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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行政责任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应被 认定为行政不当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纠正。
公正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无偏见。对于相同情况的处理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因个人偏见、利 益关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而歧视或偏袒某一方。
专家咨询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积极寻求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咨询专家,行政机关能够获 取专业、客观的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利益相关方协商
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决策实 施的阻力,并增进行政机关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信任。
透明度与信息公开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国外的一种专门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或程序。

在很多国家,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给公民、企业甚至其他国家带来损害,这时就需要一个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如行政法院或者独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和程序,并且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议和调解。

一般来说,公民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往往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作出决定,但有时候这些决定可能会是错误的或者违法的。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确保公民和企业在面对行政机关错误决定时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增强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当是公正和透明的。

行政机关也可能受到某些利益的影响,导致其作出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通过独立的审查和调解程序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提高行政效率和法治水平。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监督,社会将更加和谐和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政府与公民、企业建立更加良好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促进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希望我国在建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借鉴外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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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

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

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

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

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

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

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

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

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

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

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

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

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

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

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

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

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关可以进行调查。

如英国行政裁判所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全部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显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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