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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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率不大的原因

行政复议成功率不大的原因

行政复议成功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因素:
行政复议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例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没有很好地规定行政主体在复议中必须承担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导致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先进性不足。

申请人专业水平不高。

一些申请人在进行复议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知识,可能无法很好地阅读和了解复议决定,也不清楚如何提出反驳和申诉,这可能导致复议无法得到成功。

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

行政主体属于行力的代表,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其对复议的处理可能会强制影响复议的结果。

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缺乏对其行政决策的管理,那么行政复议的结果就更难保证。

行政复议程序的不完善。

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完善,一些申请人可能会出现申请前期资格不符合、未拥有充分的凭证或证明文件,以及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利益等问题,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

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的成功率较低。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成功率,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申请人的专业水平,优
化行政复议程序,以及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完善,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能和公正性,特提出以下建议。

二、问题分析1. 行政复议流程繁琐目前,行政复议的流程相对较为繁琐,需要申请人多次提交材料,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

这导致行政复议的办理周期较长,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等待和困扰。

2.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些行政复议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效果不佳的情况。

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正对待申请人的情况,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建议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复议的效能和公正性,特提出以下建议:1. 简化行政复议流程应该简化行政复议的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次数,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平台,实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实时进度查询功能,方便申请人随时了解案件发展情况。

2. 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复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

3. 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并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公正、公平、公开。

四、预期效果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行政复议流程简化后,办理周期缩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快有效的保障。

2. 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复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儿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办公的趋势。

因为这个,对行政复议准确认性十分关紧。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觉得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扳机里部较高等级对下级的层次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觉得,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扳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径有不同的意见时,提出请求复查及匡正的救济制度,归属一般所谓“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固然二者并错误立,但层次监督是行政扳机的内里行径,在性质上以行政手眼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径,独立于行政执法扳机以外,在性质上以公检法手眼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可以并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备随着社会形态生存的进展,显露出来了一点新事情状况,有点界限需求进一步明确,尤其是有点热点、不容易解决的地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里行政行径归入行政复议范围,故而造成办事员合法权利遭受进犯时,不可以获得趁早、管用的救济。

尽力照顾办事员的合法权利与尽力照顾平常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两者都应当有充分的救济路径和救济手眼。

国度办事员固然可以经过行政申诉来保护自个儿的合法权利,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今非昔比,后者的救济更加管用。

《行政复议法》将办事员合法权利的救济摈除于复议以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欠缺。

随着我国参加WTO,在公检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显露出来了一点新问题,这也迫十分必要求我们完备《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团体机构设置不符合理,办公机制拂逆利通畅,且匮缺独立性依照复议法令规则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扳机的法制办公机构。

从外表上看,法制办公机构不一样于行政扳机里部的其它执法机构,较之其它业务机构相对独立,因此在复议检查核对过程中班主与执法者身分相离合,因此表现出来法律检查核对中的天然公证法则。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的渠道,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大多隶属于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权被过度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看重行政复议的便捷性和低成本,因此将一些应当由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转移至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行政复议成为规避法律程序、违法行为的“避风港”,给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程序操作繁琐,耗时耗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和证据,并经过多次审查和裁决,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行政复议裁决结果难以执行。

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结果难以得到行政机关的配合执行,导致裁决经常无法实现,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独立机构负责,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过多干预,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要规范行政复议权的行使。

明确行政复议权的限度和范围,避免将行政争议转移至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的司法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不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2024年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它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为公民提供了在行政争议中表达意见、申诉和控告的渠道。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它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决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概述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或复议决定,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完善,其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三、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原则(一)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程序、审查范围和决定方式等,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二)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决定应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效率性原则:行政复议决定应注重效率,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程序与要求(一)程序1. 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受理: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的则予以受理。

3.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4.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或复议决定。

5. 执行:当事人履行裁决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二)要求1. 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全面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 公正裁决:确保裁决或决定的公正性、公平性。

4. 及时处理: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或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实践与问题(一)实践中的积极作用1. 保障公民权益:为公民提供了在行政争议中表达意见、申诉和控告的渠道。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复议,往往难以保证公正地审查自身的决策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更加独立地运行,有独立预算,并且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虽然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应考虑赋予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力量,确保决定能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讨论往往是不公开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

这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可能带来不透明和不公正的问题。

为此,应建立行政复议公开的制度,确保申请人能够参与和监督整个复议过程。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

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大量繁琐的表格、提交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从而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应该简化和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行政复议的结果往往不具有最终性。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一般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只能诉诸行政诉讼,进一步加大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减少纠纷的发生和纠纷解决的成本。

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查职能。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确保其财务和人员等方面的独立。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复议过程耗时较长。

这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在一些地区,行政复议决定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三)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然而,目前一些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胜任复议工作。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措施(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应简化复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部门。

同时,应加强复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复议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二)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确保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加强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复议决定受到不当干预。

(三)提高复议人员素质应加强对复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咨询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复议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结论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复议人员素质以及加强宣传和普及等措施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法论文 行政复议论文

行政复议法论文 行政复议论文

行政复议法论文行政复议论文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摘要: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正性的缺乏,而要实现实体公正,其最重要的保证就是程序公正,因此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更有利于行政复议目的的达成。

关键词:程序公正;行政复议;完善途径一、从程序公正角度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性分析(一)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就是结果公正。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该活动的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影响申请人态度的重要方面,决定着申请人接下来的行为。

为了避免结果不公正带来的申请人不满或敌对情绪,这就需要一种公正的程序,可以控制行为的方向,使其朝着预期的公正目标发展,最终实现公正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助于实现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具体可以解释为五个规则。

一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即裁判者要是一个中立的主体;二是说明理由,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除有法律规定外,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相关影响因素;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必须听取相对方意见;四是信息公开;五是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

这些是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最后由行政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机构无权做出复议决定,这样形成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

此外我国许多复议人员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复议机关甚至未配置专职复议人员,从而很难保证行政复议主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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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2008级行政法二班张莹20080640231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但由于其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致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该缺陷,并立足我国复议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几点具体思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th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correctly,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stabil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because of its procedure existence some flaw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did not play its due role, aiming at the defects, and based on our review of the practice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a few specific train of thought.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jurisdiction reconsideration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行政复议被认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方式,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它的救济作用。

随着实践的展开,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缺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层级监督功能流于形式;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复议所不可或缺的公正性得不到程序上的体现和保障。

一、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现实问题(一)行政复议体制设置不合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行政复议结果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国外类似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如美国的独立控制委员会(及其行政法官)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都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不受行政干预;也正是由于这种比较超脱的独立品格,才能保证其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确立了重要的地位。

我国行政复议体制存在以下问题:1.复议机构不独立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需要完全听命于所属行政机关及其首长,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决定权,只能将其处理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进行定夺。

在行政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存在诸多利害关系的背景之下,让一个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去审理复议案件又怎能体现纠纷解决的底线公正?①更重要的是,我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除了处理复议案件之外,往往还承担着诸如规范性文件审查、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法制研究、文件起草等多项职能。

在职能过多而编制又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无法集中精力专事复议案件的审理。

加之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与行政经验普遍匮乏,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社会效果就不难想象了。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由于无法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履行职责的复议机构难以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信服在这样的审查机制下做出的复议结论。

行政复议本是行政法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但由于缺乏独立法律地位且易受行政干扰的复议机关来履行复议职责则难以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宗旨。

②2.复议程序的非司法化我国在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对行政审查制度的定位受到行政复议程序非司法化思想的主导,把行政复议完全等同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正错误的制度。

所谓非司法化,就是为了避免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所谓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效率性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从而使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③行政复议司法化,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它是指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独立性,行政复议活动不受外来干预。

其次,它是指行政复议程序借鉴和吸纳诉讼程序某些制度,因而呈现出司法化的特性。

由于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从立法意图和制度内容上已经兼顾了上述要求,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备了司法化的特征,只是司法化的程度的不够。

其理由是,为了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

因为,国家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不可分割的。

但为了适应不同社会任务的需要,根据使命和责任的不同,国家权力又分为不同特性的权力,只有当不同权力在各自使命和责任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像链条一样发挥整体功能。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权力,①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②李洪雷:《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四组关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5期。

③杨海坤,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应当充分体现行政权的特点,如简便、效率、专业化,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之链中的优势。

至于这种行政权力可能引起的弊端,如不公正甚至“官官相护”,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这是减少司法化的主要理由,即将行政复议非司法化所可能引起的问题的解决希望,寄托在行政诉讼制度上。

也正因为如此,在制度设计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则上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定位并非是学者们单方面的解读,而是立法提案机关和立法工作部门明确的宣示。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草案)的议案中,在立法说明部分用两处文字不厌其烦的表明了这一意图。

该立法说明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在说明指导原则时,再次强调各项制度设计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①《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曾专门下发文件部署该法的贯彻实施事宜,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事实上是将行政复议与现有的行政监察、层级监督和信访制度相提并论。

由于这种思想对行政复议法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使行政复议法植入了一些严重的先天缺陷。

如行政复议机关失去了应有的相对独立性、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适应公正要求等等,这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之初的几年里它的功能并未得到真正的发挥。

(二)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不全面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后一部分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应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范围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复议范围主要理论依据有:一是认为依照宪法、组织法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确认了撤销、纠正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只能属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和程序予以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都是广泛对象的普遍性问题,与行政对策与决策有关,属于立法或立法性质的行为,不宜以个人救济形式去裁决是非;二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现实地调整主体个人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与前提,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涉及到个人的权利、侵犯个人的权利。

既然抽象行政行为之下没有现实的侵权,当然就无需通过复议救济来解决。

②但是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同样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直接与现实地调整着个人的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就是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同时也是在调整、规定对象主体的权益或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规定与调整毕竟是一种职权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公定力的调整,一旦依法作出就要产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就要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的法律关系。

③并且由于它具有向后遍、反复适用的约束力,如果它是违法的行政行为,那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危害更大、更广。

此外,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①信春鹰:《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②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③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政行为时的间接监督。

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

二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时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存在及其缺陷《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是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书面审查,就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以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再向复议参加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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