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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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评估

中华法系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并列,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目前已解体。法学界对中华法系有个界定,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效仿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在中国大清修律的过程中逐步宣告解体,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的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中国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经过了夏商西周的产生与发展,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成文法的完善,秦朝的法律已经很完备了。此后经过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年的发展,直到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相关的制度皆已成熟并自成体系了。法学界目前一致确定《唐律疏议》正是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唐后各朝各代皆以此为蓝本制定自己的法律规范。综观中华法系的历史形成与发展,不难看出中华法系主要有以下主要特点:1,以儒家学说为导引,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2,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司法与行政合一。3,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4,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大的审判官。5,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6,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

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够用称之为“系”,主要是因为它在本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借鉴于唐律,还有包括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也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法的理念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法治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法理念的总纲。

当代部门法很多都有对中华法系的借鉴与继承,也正是中华法系所体现出的现代价值。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代法律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我国古代法家对此早有所认识。《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第二,法与公私区分。以法治国思想的另一贡献是确立“公”和“私”的区分。“公”是国家整体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个人利益)的体现。

第三,以法治国思想中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在某些方面与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相似,即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自然状态”)中出现的问题的。

第四,法与财产权确定。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的功能,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

第五,法的强制性。以法治国思想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

第六,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

第七,法的平等适用。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

在礼治秩序里,贵族享有各种特权。正如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张针对的是当时贵族(以至教会)的特权,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平等适用的概念,也有其作为巩固王权、对抗贵族的政治斗争中的武器的意义。虽然如此,但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第八,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以法治国思想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并不是主张法应毋顾社会变化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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