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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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申报事宜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申报事宜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申报事宜为方便市北区所辖各单位进行高层人才推荐选拔申报,现将各项申报类别及条件作以整理,请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一)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一、推荐选拔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推荐选拨条件(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推荐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一、推荐选拔范围(一)专业技术人才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二)高技能人才凡在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招、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在推荐范围。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正文:----------------------------------------------------------------------------------------------------------------------------------------------------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1月8日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

其中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的人员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人员。

省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技能类奖项获奖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全职引进是指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为“本市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柔性引进是指本市单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且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属于技能技术职业范围。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文件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青开组总字…2012‟37号★关于实施“智岛计划”—“行业紧缺高端人才培育项目”暨开展第七批拔尖人才和第三批优秀青年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智岛计划”实施,全面落实《关于“智岛计划”项目化推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培养激励各行业紧缺高端人才,按照成熟项目先行先试的工作思路,拟于近期实施“行业紧缺高端人才培育项目”,开展第七批拔尖人才和第三批优秀青年人才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截至2012年8月31日,拔尖人才人选年龄在55周岁以下(即1956年8月31日后出生)、优秀青年人才人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即1971年8月31日后出生),且在我区工作满2年,其中我区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或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二)业务条件近4年(2008年8月以来)在以下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1、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家部委、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前四位人员;获得一项以上省厅(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四位人员或青岛开发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获得两项以上省厅(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四位人员或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三位人员;(2)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转化为生产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3)承担区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鉴定、验收或评价,证明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前三位完成人;或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青岛急需高层次人才

青岛急需高层次人才

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和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配租对象、房源调配、租金标准等重大事项。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研究与修订、配租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周转住房的配租对象为调入或柔性引进的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内无住房(商品房等私有住房均包括在内)可以申请配租周转住房。

急需高层次人才资格由市人才办认定。

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周转住房适当装修,满足租住基本需要。

调入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10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柔性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55平方米左右公寓式周转住房。

第六条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配租:(一)申请。

市急需高层次引进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用人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才办提出配租申请。

(二)房源调配。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房源情况,市人才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研究确定拟配租的房源。

(三)选房。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报到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依次选房。

报到时间相同的组织抽签,并按抽签顺序选房。

(四)配租登记。

申请人选定房屋后,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和配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出具书面配租通知书。

配租人持配租通知书到周转住房物业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根据《青岛市面向海内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公告》规定,周转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三年内免收租金。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青发[ ]19号,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以下简称周转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建筹, 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周转住房所在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一) 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在单位公示7天, 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 附后) ;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它证明材料。

( 二) 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 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在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 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 一) 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 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 二) 制定配租方案。

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评估项目信息表0220新

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评估项目信息表0220新

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评估项目信息表0220新一、项目背景为了推进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经验的推广,制定了评估项目信息表,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评估。

本项目信息表的编制是基于青岛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旨在提高青岛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提升青岛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评估项目内容1.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评估根据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评估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基地的规模和设置,是否符合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是否满足高技能人才的学习和培训需求;•基地的质量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基地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基地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教学质量,是否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2.示范基地成果评估评估示范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包括:•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和教学管理质量情况;•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合作和交流成果;•基地的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成果。

3.示范基地发展评估评估示范基地的发展前景和建设效益,包括:•基地的发展计划和建设效应;•基地的科技创新和服务质量;•基地的社会影响和创新贡献。

三、评估标准与方法1.评估标准评估标准的制定遵循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南,结合示范基地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成效。

具体标准如下:•建设情况评估:基地建设符合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建设规模、硬件设施、软件环境、质量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等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成果评估: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和教学管理质量优秀,培训合作和交流成果积极,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创新创业成果丰硕。

•发展评估:基地的发展计划和建设效应良好,科技创新和服务质量得到肯定,社会影响和创新贡献有所提高。

2.评估方法评估方法采用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评估目的和评估标准的科学、公正和客观。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青人社字[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9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市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围绕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优势,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采取评估认定的方式,在全市选择1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行业企业(集团),建设企业型示范基地;选择10个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院校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示范基地主要于2011年和2012年分两批进行认定,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㈠认定条件1.管理规范,目标明确。

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建设规划,具有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培养目标明确,培训特色鲜明,开设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落户登记表.

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落户登记表.

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落户登记表
登记时间:年月日
集体户落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代理手册号码:)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工作人员办理落户手续,按《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落户相关事宜,应愿意遵守《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承担对落户人员管理、教育的相应责任。

附:《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
1、落户单位要与人才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2、对见习期内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并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生源地。

3、对已落户并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原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毕业生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4、落户单位终止与落户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落户人员,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5、集体户落户期限为叁年。

落户期间落户人员如有住房或落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甲方(章):乙方(章):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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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层次
个人
主要
业绩
及证
明材

签字:
单位意见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意见
Hale Waihona Puke 盖章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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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从高中填起,包括时间、学校、专业及担任职务)
工作简历
(主要包括时间、单位、职务及职称)
家庭主要成员
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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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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