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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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指蒙西地区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旨在提供必要的电力辅助服务,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随着蒙西地区电力负荷的快速增长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接入,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规则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供电、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合理竞争,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

运营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规则和流程等内容。

首先,市场准入条件是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的首要问题。

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力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活动。

这些条件包括电力企业的注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必要的实力和资质,能够按照约定的交易规则和标准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其次,运营规则要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参与者包括发电企业、负荷用户、调度机构等各方,各方在市场中有不同的角色和权责。

运营规则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公平竞争、合理交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运营规则还要规定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包括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的方式和方式、交易的传输和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交易规则和流程,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行,促进电力辅助服务的供求平衡,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

综上所述,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规则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完善运营规则,可以促进蒙西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提供保障。

同时,运营规则的制定还有利于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制定对于一篇长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明确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组织,也能使作者更有条理地撰写内容。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是一种以电能及其相关服务为标的、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的市场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是调节电能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均衡、有效的利用电能的价格调节机制。

电力市场的运行,须遵守其根本原则电力市场开放、竞争公平、技术进步,协调发展。

电力市场运行的规则是指电力市场的具体运行规定,其目的在于为改善市场结构、保障供应安全及建立价格机制提供依据。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构成可分为结构与交易规则、安全规则、价格规则、投资规则、环境规则、社会责任规则等六大类。

首先,结构与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市场的运作机制、交易方式、交易方资格、交易权利及义务等要素。

其次,安全规则旨在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它包括了网络安全和运行安全等内容,以及安全运营手段和各种监督机制。

再次,价格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管理的核心,它包括价格构成、价格机制及价格容限等内容。

此外,投资规则旨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及激励和提高电力投资效率;环境规则旨在促进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减少电力的污染;社会责任规则是指电厂各类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如保护用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涵盖了电力市场的多方面内容,是实现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电力供给安全的重要安排。

为了让市场参与者用心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确保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智能电网等能源科技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将不断更新完善,并针对不断发展,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要求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促进健康发展。

本文从电力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运行规则的构成、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未来的发展四个方面,论述了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内容及作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对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更深入的认识,以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对电力运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在电力行业中,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能源供应的基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管理机构电力运营管理的相关机构为电力运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

2.2 管理职责电力运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电力运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电力运营的具体工作领域,包括电力生产、电力调度、电力市场、电力负荷管理等。

三、电力运营基本制度3.1 电力生产制度电力生产制度包括发电计划编制、发电设备运行和维护、发电设备的检修和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电力生产计划需根据市场需求、系统负荷和能源供给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并确保发电设备运行的安全稳定。

3.2 电力调度制度电力调度制度主要涉及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和调度指令的下达。

电力调度员需要根据电力系统的供需状况,调整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平衡,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3.3 电力市场制度电力市场制度主要指电力的购售和交易机制。

该制度需要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并鼓励各参与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竞争和合作。

3.4 电力负荷管理制度电力负荷管理制度包括电力需求预测、负荷调整和负荷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电力负荷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电力供应和需求的平衡,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四、安全管理制度4.1 电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排除,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建立设备管理记录和事故报告的制度,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4.2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电力线路、变电站和输电通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巡检制度、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灾害。

4.3 供电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供电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供电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供电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一、背景介绍蒙西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地区之一,为了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规则制定的目的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 提高电力市场的运营效率; 2. 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保障电力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规则内容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市场参与主体1.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是电力市场的主要供应方,规定了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发电容量的分配原则。

2.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是电力市场的主要需求方,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用电计划的提交和调整规则。

3.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是电力市场的中介机构,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电力交易的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2. 电力交易1.电力交易的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竞价交易。

2.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规定了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基准电价、竞价上网电价和市场交易电价等。

3.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和结算规则等。

3. 电力市场监管1.监管机构: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电力监管局和电力市场监管委员会等。

2.监管职责: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审批、市场交易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等。

3.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和撤销市场准入资格等。

4. 电力市场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内容,包括市场交易数据、市场监管数据和市场参与主体信息等。

2.信息公开的方式: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报告发布和数据共享等。

3.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时限,包括交易结果的公开时限和监管数据的报送时限等。

四、规则实施的挑战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实施面临以下挑战: 1. 电力市场的复杂性:电力市场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规则的实施需要解决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2005年10月13日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第四条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七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交易参与者以一定数量的电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该现货市场为广东省内的各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在这个市场中,电力的交易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

本文旨在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简介、交易参与者以及交易流程等内容。

通过了解这些规则,交易参与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市场的运作,从而提高交易的效果和效率。

此外,本文还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和未来进行了展望,并总结了交易的基本规则。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和解析,读者能够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为相关方面的决策和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针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基本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接着,详细阐述了文章的结构安排和内容组成,以便读者对全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最后,明确了本文的目的,即旨在全面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为参与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三个小节: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简介、交易参与者和交易流程。

首先,通过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概述和特点进行介绍,展示其在电力交易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然后,介绍参与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各类主体,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用电企业以及交易平台等,分析它们在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

最后,详细讲解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具体流程,从交易准备、报价、成交、结算等方面进行分析,确保读者了解整个交易过程的关键环节和要素。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展望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前景。

首先,总结了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回顾了本文的关键观点和分析结果。

随后,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指出了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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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及注销、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网运行安全、系统实时平衡和日以内即时交易,执行交易计划。

第三章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第九条[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企业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售电企业应代理或汇总其售电量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构成]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市场建设初期,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十一条[电力批发市场模式]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市场和集中式市场。

分散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

对于输电阻塞较严重和新能源装机较多、系统调节能力较差的地区,原则上推荐采用集中式市场。

第十二条[中长期市场构成和交易方式]中长期市场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以及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三条[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特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四条[价格]现货市场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

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各地根据当地电网的网架结构和输电阻塞情况,自主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第一节通则第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合同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第十七条[省内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间优先发电]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

第十九条[省内优先发电] 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

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其他优先发电]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

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

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优先发电安排原则]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市场化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交易约束及转让第二十六条[中长期交易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二级市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六章现货市场第一节通则第二十八条[现货市场体系]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

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拓扑]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

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申报]发电企业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开展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一)单机装机容量4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应以单个机组为单位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二)其他类型机组按全厂(场)申报。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申报]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五条[售电公司申报]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申报]电网企业(或下属供电企业)应申报其所代理非市场用户的电力需求预测信息。

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为直接申报单位,以区域或节点为粒度进行申报。

第二节分散式市场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优先发电合同分解]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日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曲线,扣减(受入省)或叠加(送出省)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形成的跨省(区)交易曲线,扣减风电、光伏发电、径流式水电、以热定电等发电曲线,剩余负荷曲线由其他机组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比重分摊,并作为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的次日发电曲线。

第三十八条[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实物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初始发用电曲线形成] 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与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的初始发电计划;大用户和售电企业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初始用电计划。

机组根据次日初始发电计划,可与其他机组协商进行发电计划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发电计划。

第四十条[日前市场]日前市场主要针对中长期实物合同之外的次日发用电曲线,组织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

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扣减中长期合同对应发用电曲线后形成的次日电力需求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各时段卖电报价或/和买电报价及以下信息: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买电或/和卖电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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