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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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

附件3《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9年6月为建设完善山东省电力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山东实际情况的电力现货市场,我们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规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精神,制定两个规则。

二、《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八章,分别是:总则、市场成员、市场准入与退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市场偏差处理机制、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市场计量和抄表、市场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行管理、市场干预与管制、市场争议处理、信用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概况如下:(一)总则明确了规则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市场架构、定义及实施主体等。

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包括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

现货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架构。

现货电能量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机组组合和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目前仅开展日前调频服务市场。

(二)市场成员明确发电企业、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市场成员的权责。

市场的运营由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承担。

电力市场基本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基本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基本运行规则以下是 8 条关于电力市场基本运行规则的内容:1. 哎呀呀,大家知道吗,电力市场里有个规则叫“公平竞争”!就好比跑步比赛一样,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谁有本事谁就能跑得快,在电力市场里,各个电厂都有机会公平地去竞争供电呢!比如说,好几个电厂都想给一个城市供电,那就要看谁的价格合适、质量高啦。

2. 嘿,还有“供需平衡”这一条呢!这就像是吃饭,不能做太多菜吃不完浪费,也不能太少不够吃。

电力市场也得保持供应和需求的平衡呀。

夏天大家都开空调,电的需求就大,这时候就得确保有足够的电供应上呀,不然咱不就热得难受啦?3. 哇塞,“价格机制”可重要啦!这就跟咱去市场买东西一个道理,电的价格也会波动呢。

如果发电成本高了,那电价可能就会涨一点;要是发电容易了,电价可能就会降些。

想一想,如果电价一直不变,那不乱套啦?4. 你们晓得“市场准入”不?这就像是进入一个高级俱乐部,得有一定条件才行呀!可不是随便哪个电厂都能进入电力市场的哦,得达到一些标准和要求呢。

要是随便谁都能进,那市场还不得乱了套呀,这样才能保证供电的质量嘛!5. 诶呀,“环保要求”可不能忘!这就好像咱得爱护环境一样,电力市场也得让电厂们注意环保呀。

不能为了发电就拼命污染环境吧,那咱以后的日子还怎么过呀?所以那些污染大的电厂就得改进或者淘汰呢。

6. 哈哈,“电网调度”也很关键哦!就好像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一样,电网也得有个指挥的来协调电力的输送呢。

哪天这个地方急需电,就得赶紧调过去,不然人家不是得摸黑啦?7. 注意啦,还有“用户权益”呢!咱用电的人也得有保障呀,不能让咱受委屈对吧。

要是电有问题,得有人赶紧来解决呀。

这就好像在商店买东西,咱得享受应有的服务呀,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嘛!8. 最后呀,“市场监管”必不可少!这就像有个监督大人在旁边看着,谁要是不守规矩就得挨批评。

电力市场也得有人看着,不能让那些不讲规矩的乱来呀,这样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嘛。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一、背景介绍蒙西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地区之一,为了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规则制定的目的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 提高电力市场的运营效率; 2. 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保障电力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规则内容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市场参与主体1.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是电力市场的主要供应方,规定了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发电容量的分配原则。

2.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是电力市场的主要需求方,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用电计划的提交和调整规则。

3.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是电力市场的中介机构,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电力交易的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2. 电力交易1.电力交易的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竞价交易。

2.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规定了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基准电价、竞价上网电价和市场交易电价等。

3.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和结算规则等。

3. 电力市场监管1.监管机构: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电力监管局和电力市场监管委员会等。

2.监管职责: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审批、市场交易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等。

3.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和撤销市场准入资格等。

4. 电力市场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内容,包括市场交易数据、市场监管数据和市场参与主体信息等。

2.信息公开的方式: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报告发布和数据共享等。

3.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时限,包括交易结果的公开时限和监管数据的报送时限等。

四、规则实施的挑战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实施面临以下挑战: 1. 电力市场的复杂性:电力市场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规则的实施需要解决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要求 (2)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2)第二节建设路径 (2)第三节运行要求 (4)第三章市场成员 (7)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7)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12)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 (13)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 (16)第一节市场构成 (16)第二节价格机制 (17)第三节阻塞管理 (18)第四节市场限价 (18)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 (20)第一节交易原则 (20)第二节参数管理与数据准备 (20)第三节市场申报 (21)第四节日前市场 (21)第五节日内市场 (22)第六节实时市场 (22)第七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 (22)第八节发电成本调查 (23)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24)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24)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 (24)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25)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25)第七章计量 (27)第一节计量要求 (27)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 (27)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 (29)第八章市场结算 (32)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 (32)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 (33)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 (34)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 (39)第五节结算问询及调整 (40)第六节违约处理 (41)第九章信用管理 (43)第一节总体原则 (43)第二节信用管理权责 (43)第三节信用评价 (44)第十章信息披露 (46)第一节总体原则 (46)第二节信息披露权责 (46)第三节信息披露内容与管理 (46)第十一章风险防控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风险分类 (48)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 (49)第十二章市场监管 (51)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52)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 (52)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 (53)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 (54)第十四章争议处理 (55)第十五章技术支持系统 (56)第十六章规则制定 (59)附件一名词解释 (60)附件二关键条款主要内容 (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5)第一节市场成员 (5)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7)第三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13)第四节市场注册与注销 (16)第三章交易组织 (19)第一节市场概述 (19)第二节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20)第三节价格机制 (22)第四章合约市场 (23)第一节合约分类及要素 (23)第二节交易组织 (24)第三节合约管理 (25)第四节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27)第五章日前市场 (27)第一节组织方式 (27)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 (27)第三节市场主体申报 (28)—1—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 (28)第六章实时市场 (30)第一节组织方式 (30)第二节实时市场边界条件准备 (30)第三节实时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1)第四节交易执行及运行调整 (32)第七章辅助服务市场 (34)第一节基本概念 (34)第二节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4)第八章系统安全 (36)第九章市场计量 (38)第十章市场结算 (40)第一节结算管理 (40)第二节结算流程 (43)第三节电费追补及其他 (44)第十一章市场清算 (44)第一节清算管理 (44)第二节清算内容 (45)第十二章信息发布 (46)第十三章风险管控 (48)第一节市场力管控 (48)第二节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49)—2—第三节价格管制 (50)第四节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51)第十四章技术支持系统 (54)第十五章信用体系 (55)第十六章争议处置 (56)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58)第十八章附则 (58)附录 (5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试行)》。

第二条〔依据〕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中发〔2015〕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改办能源〔2017〕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14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有关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进行编制。

广东电力场运营基本规则

广东电力场运营基本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概述]本规则名称为《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或市场规则。

以本规则为基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本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共同构成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试点要求和广东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条[编制原则] 制定市场规则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坚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保连续可靠供电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平稳起步,兼顾各方利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近期电力市场运营及管理。

第六条[市场秩序]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长期电力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

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发电企业:(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是指在蒙西电力市场中,各参与方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流程。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方资格要求:参与方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规定的合法主体,且拥有相应发电、输电、配电、购电资质。

2.市场机构设置:包括市场管理机构、交易中心、清算机构等,分别负责电力市场的日常管理、交易撮合和结算清算等工作。

3.交易方式:蒙西电力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方式,参与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并签署电力交易合同。

4.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通过交易撮合实现市场电价的形成;在市场出现紧张供需状况时,可实行价格管制措施。

5.电量结算:市场清算机构对电力交易进行计量和结算,包括电力计量、结算会计凭证生成、资金清算等环节。

结算方式采用T+1或T+2结算周期。

6.风险控制:蒙西电力市场通过制定参与方资质要求、健全合同制度、引入风险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市场风险管控。

通过遵守以上规则,蒙西电力市场将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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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 市场原则]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实施主体]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 市场成员]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市场主体登记] 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 ),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 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职责]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及注销、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网运行安全、系统实时平衡和日以内即时交易,执行交易计划。

第三章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第九条[ 交易分类]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企业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售电企业应代理或汇总其售电量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十条[ 电力批发市场构成] 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市场建设初期,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十一条[ 电力批发市场模式] 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市场和集中式市场。

分散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

对于输电阻塞较严重和新能源装机较多、系统调节能力较差的地区,原则上推荐采用集中式市场。

第十二条[ 中长期市场构成和交易方式] 中长期市场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以及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三条[ 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特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四条[ 价格] 现货市场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

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各地根据当地电网的网架结构和输电阻塞情况,自主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第一节通则第十五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 合同要素]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第十七条[ 省内供需平衡预测] 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省间优先发电] 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

第十九条[ 省内优先发电] 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

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 其他优先发电] 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

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发电合同] 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

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优先发电安排原则] 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市场化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 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 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交易约束及转让第二十六条[ 中长期交易约束] 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 二级市场]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六章现货市场第一节通则第二十八条[ 现货市场体系]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

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 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 电网公平开放]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络拓扑] 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

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申报] 发电企业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开展电能量/ 辅助服务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一)单机装机容量4 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10 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应以单个机组为单位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二)其他类型机组按全厂(场)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申报] 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五条[ 售电公司申报] 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申报] 电网企业(或下属供电企业)应申报其所代理非市场用户的电力需求预测信息。

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为直接申报单位,以区域或节点为粒度进行申报。

第二节分散式市场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优先发电合同分解]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日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曲线,扣减(受入省)或叠加(送出省)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形成的跨省(区)交易曲线,扣减风电、光伏发电、径流式水电、以热定电等发电曲线,剩余负荷曲线由其他机组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比重分摊,并作为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的次日发电曲线。

第三十八条[ 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 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实物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初始发用电曲线形成] 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与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的初始发电计划;大用户和售电企业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初始用电计划。

机组根据次日初始发电计划,可与其他机组协商进行发电计划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发电计划。

第四十条[ 日前市场] 日前市场主要针对中长期实物合同之外的次日发用电曲线,组织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

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扣减中长期合同对应发用电曲线后形成的次日电力需求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各时段卖电报价或/ 和买电报价及以下信息: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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