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网络金融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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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

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家居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普通客户。

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信用卡还款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台或E动终端签约,成为网上银行的高级客户。

高级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信用卡、保险业务、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高级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电话银行的普通客户。

普通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范本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范本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银行机构,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2.乙方是甲方的个人客户,拟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进行银行业务操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资金转账、账单支付、定期存款等业务。

2.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平台,自行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定以甲方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服务时间1.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时间为每日24小时,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甲方公告为准。

2.在系统维护、升级或出现故障等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或中断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服务,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尽快恢复服务。

三、服务费用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暂不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2.但如果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进行资金转账、支付账单等产生费用的操作,则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四、账户安全1.乙方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网银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账号、密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或泄露于他人。

2.若乙方发现自己的网银账号被盗用或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并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

五、服务质量保证1.甲方将尽最大努力保障网上银行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但不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承担责任。

2.甲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不将乙方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六、责任限制1.对于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因操作不当或不符合甲方规定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对于乙方因网上银行服务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变更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随时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并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客户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客户个人合法权益,提升本行社会形象,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我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其他衍生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
1。

金融服务方案(总行)

金融服务方案(总行)

客服热线:966866 网址:XX公司:为促进银企双方业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愿凭借贵公司的雄厚实力和我行在资金实力、自主决策、服务网络、高效审批、产品创新、政策优惠等方面的优势,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个性化、全方位、高质量的人民币、外币、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与贵公司结成长期合作、共创价值、共谋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全力支持贵公司的高速成长和发展壮大,强强联手开创银企双赢的新局面。

为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设计了本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并愿意就方案内容及其之外的其他问题进行坦诚的交流沟通。

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情况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8年6月29日,注册资本金70亿元,总部设在重庆市江北区,董事长刘建忠,行长谭远胜。

是继上海、北京之后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也是重庆目前资产规模最大、营业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2010年9月末,资产总额达2679.41亿元,存贷款规模分别达1931.97亿元和1194.5亿元,存款规模居重庆首位,主要经营指标在全国同类机构中处于先进水平。

※领先的资金实力:目前,重庆农商行存款规模居全市金融机构首位,对单户和集团客户可提供的授信额度居重庆地方银行首位。

※高效的审批决策:重庆农商行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机构,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总行对各项业务具有最终决策权,各支行均有办贷权限,打造出最为快捷高效的决策流程体系,成为重庆银行同业中具有强劲竞争力的“绿色通道”。

※多元的业务品种:重庆农商行依托50余年来根植城乡的金融服务经验,充分考虑不同客户实际需求,建立起门类齐全、覆盖客户多方面需要的产品线,产品种类和功能不断丰富完善,能够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发展周期的各类客户量身定做独特、创新、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

同时,在融资额度、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减免、利率优惠等方面,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使客户享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范文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范文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范文甲方(银行):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客户):XXXXX鉴于,甲方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甲方通过其网站提供的网上银行系统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查询账户余额、明细和交易记录;(2)资金转账、汇款和理财产品购买;(3)贷款申请和还款;(4)信用卡相关服务;(5)其他经甲方批准的服务。

2. 甲方提供的服务均需要乙方使用特定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用户名和密码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二、服务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确保网上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 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填写各类必要的信息,如转账信息、汇款人相关信息等,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乙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定的各类业务规章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对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用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6.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和授权,进行资金转账、汇款等操作。

乙方应自行对交易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保所操作的为本人账户。

7.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保持乙方的个人信息的最新和准确。

甲方将依法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并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泄露。

三、服务费用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甲方另行发布。

2. 如甲方调整收费标准,将提前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并在合理范围内接受乙方的意见。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客户信息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第三条客户信息保护涉及各部门、各领域的客户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使用、保存、查询、报送、公开、删除和供第三方使用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行客户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根据客户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各级员工处理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客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国家主管部门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无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客户信息保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研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各部门对本条线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各级行对辖内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负责。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一)运营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全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负责运营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个人金融部牵头,远程银行中心、个人信贷部、私人银行部、农户金融部、网络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等部门配合制定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本条线涉及客户信息保护的员工行为管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分级管理、保护影响评估、跨境流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尽职监督检查、客户权利请求响应、客户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书6篇

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书6篇

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书6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_乙方(企业):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实现双方业务的高效、便捷处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服务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交易明细查询、在线支付等。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应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乙方数据安全。

(3)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5)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确保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应妥善保管其电子银行登录名、密码等安全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3)乙方应确保通过电子银行服务进行的交易真实有效。

(4)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记录和业务凭证。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需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3.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协议生效与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变更与解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商业银行个人用户客户营销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用户客户营销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用户客户营销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四章营销宣传规范第五章营销执行管控第六章评测督导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行个人用户客户营销工作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及专业化开展相关工作,提高营销效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本办法中的个人用户客户营销是指按照新金融发展理念,为推动落实银行零售业务发展战略,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供给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以满足个人用户客户业务服务需求为目的开展的营销工作。

具体包括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金融营销与业务宣传,活动组织与应用执行,私域连接与流量经营,商机统筹与客户触达,触点交互与体验反馈,网络裂变与数字传播,过程督导与监测跟踪,成效评估与验证总结等营销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用户思维,营销适配切实贯彻“以用户为中心”的数字化经营理念,从用户视角深入洞察用户需求,围绕全行大财富管理战略重点,推进产品销— 2 —售模式向配置服务转变,坚持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合的用户客户,推动实现用户向客户的连续经营,促进用户客户成长和价值提升。

(二)融合协作,精准高效充分发挥“业务+渠道+数据+科技”融合机制作用,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大数据网络化资源进行智能推荐、数字化营销和触达,提升营销触达的精准度和敏捷度;提高选择营销策略、组织形式、发布渠道和场景触点的灵活度;提升营销执行和成效验证的关联度,持续迭代优化提高营销效能。

(三)突出专业,重视体验持续打造营销闭环优化机制,实现营销数据互联互通,营销渠道融合协同,专业化、系统化统筹开展金融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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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络金融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为明确甲方(客户)、乙方(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网络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识别、签约设置的电话号码等。

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网络金融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动态口令: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口令卡、K令、手机认证软件、短信等。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络金融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K 宝”。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册网络金融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2.2 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网络金融业务种类。

甲方通过网络金融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短信银行、电话银行等)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甲方在乙方申请开通上述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

如甲方申请开通时未设置限额的,则乙方将自动为甲方设置为乙方默认限额。

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渠道在默认限额内进行修改。

甲方为乙方通用K宝客户的,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自行修改设置更高限额。

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乙方门户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

2.3 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网络金融注销业务;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点柜台办理乙方银行账户注销业务。

2.4 甲方申请网络金融业务注册、业务变更、业务暂停、业务恢复、业务注销,使用乙方网络金融业务服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愿遵守银行网络金融有关交易规则,执行银行网络金融资费标准。

甲方获得上述内容(指交易规则资费标准等)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

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乙方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2.5 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

2.6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避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作为本人联系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2.7 甲方使用乙方网络金融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在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掌上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掌上银行网站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端登录;甲方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甲方应从银行网站或经其授权的下载地址下载客户端。

2.8 甲方使用乙方网络金融业务应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保护终端设备及使用环境的安全;按照审慎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甲方申领口令卡后,应妥善保管口令卡,不得将口令卡上的字符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口令卡密码字符区域的覆膜会随口令卡的使用而逐渐被刮开,被刮开区域的密码字符容易被他人记录,从而降低动态密码的安全性。

因此,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被刮开的密码字符,当口令卡上一半以上的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进一步加强对字符信息泄露风险的防范;当口令卡上所有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申领新卡,以便更好地保障安全。

甲方申领K宝、K令设备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将K 宝、K 令设备及其产生的动态口令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9 甲方使用乙方手机安全认证功能的,应当使用甲方本人的手机完成认证。

甲方使用短信验证码认证的,需事先开通短消息服务并绑定正确的、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贷记卡不需开通短消息服务),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使用贷记卡支付的,动态口令发送于贷记卡开立时预留的手机号码。

甲方应在交易的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服务号码、短信发送的内容与正在交易事项是否一致,如果因甲方未认真核对短信内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使用手机认证软件认证的,需按乙方要求及时更新掌上银行软件,甲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掌上银行软件,并妥善保管手机、银行卡、掌上银行登录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指纹密码等敏感信息,通过此支付方式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手机号码错误、欠费停机、关机等原因未及时接收到安全认证信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产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2.10 网络金融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

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

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和办理。

2.11 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2.1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2.13 为便利甲方使用乙方各项金融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发送产品信息、金融资讯、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甲方有权拒绝发送,双方亦可就发送信息另行约定。

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2.14 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为便于甲方付费,双方商定费用由乙方从甲方约定账户划收。

甲方如需自行交纳,可与乙方另作约定。

2.15 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甲方。

2.16 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2.17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2.18 甲方在使用网络金融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使用网络金融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该业务产品的协议和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2.19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络金融系统。

2.2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3.2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网络金融交易限额。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一)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二)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三)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四)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五)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六)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不承担责任的。

3.4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网络金融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

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3.5 甲方注销全部网络金融注册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其相应网络金融业务。

3.6 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网络金融相关业务,并按甲方注册方式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络金融服务。

3.7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络金融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账户注册及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如发现存在开户异常或列入可疑交易账户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3.8 乙方对于网络金融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9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网络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3.10 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3.11 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体验目的,乙方经甲方授权许可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退订上述服务。

第四条协议的中止和解除4.1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中止:(一)甲方未按时支付网络金融相关服务费用的;(二)一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待上述情况消除后,本协议自动恢复执行。

4.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甲方未按时支付网络金融相关服务费用,历时一年以上的;(二)甲方注销全部网络金融注册账户的;(三)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四)甲方利用乙方网络金融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3 甲方有权注销网络金融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到经办行办理解除手续。

4.4 双方解除协议的,并不影响此前协议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费用和增值税5.1 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

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的,甲方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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