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4)第一节省间中长期交易 (4)第二节基数合约 (4)第三节中长期交易品种和周期 (5)第四节中长期合约要素 (7)第五节中长期合约分解曲线 (8)第三章双边协商交易 (10)第四章集中竞价交易 (11)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要求 (11)第二节集合竞价交易组织 (13)第三节连续竞价交易组织 (14)第五章挂牌交易组织 (16)第六章基数合约转让交易 (17)第一节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 (18)第二节基数合约双边协商交易 (22)第七章中长期交易约束 (23)第一节交易价格约束 (23)第二节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24)第三节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27)第四节交易电量约束 (28)第八章价格机制 (32)第九章计量结算 (33)第十章风险防控 (42)第一节市场履约风险 (42)第二节履约担保 (44)第三节强制措施 (49)第十一章附则 (50)附件1 术语定义 (51)附件2参考算例 (53)附件3中长期交易品种汇总表 (60)总则第1.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以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1.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的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第1.3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周电能量市场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三)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电力交易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结算、消费统计等全业务环节信息,为交易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
二、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
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一)交易组织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其中:1.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2.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初期可由电网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色电力。
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推动用户直接参与跨省区交易,鼓励开展跨省区集中竞价绿电交易。
3.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二)交易方式1.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
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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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主持:于政策动向行NONGCUN DTANGONG国貳发雇改虽委、国貳能源局联台ED发《电门m长期交易垦朮规则》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O《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印发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于2016年制定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截至目前,全国29个地区和北京、广州2个区域交易机构出台了中长期交易细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实现了单一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多品种、规范化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转变。
此次修订印发的《基本规则》,重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深化,丰富了交易周期、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优化了交易组织形式,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增强了中长期交易稳定收益、规避风险的“压舱石”作用。
《基本规则》的修订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不断深化的重妥成果和标志,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促进电力妥素市场化配置和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国貳能源局ED发《电门日至宗化11设常导島贝》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提升广大电力员工的安全文化素养,营造电力行业和谐守规的安全文化氛围,日前,国家能源局制定并印发了《电力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电力安全文化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和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秉承“安全是文化”的思路,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防范能力、养成安全习惯为目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推动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力行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作用,全力打造和谐守规的电力安全文化匚《意见》明确了电力安全文化建设应遵循全面系统、开放包容、整体协同、形式多样的基本原则及行业层面、企业层面、员工层面应达到的主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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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下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经与用户协商一致可收取售电费、代收代缴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
4.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四)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
1.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电网运营企业权责]电网运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5.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月度电量需求;
6.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7.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权责]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2.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3.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4.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6.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7.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8.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事后考核和结算规则分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经授权按所在市场的交易规则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准入与退出
第十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运营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一条[直接交易准入]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单机容量达到当地规定规模的火电、水电机组,
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承担相应的各种责任后可逐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二)用户准入条件
1.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1000kVA及以上)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现阶段可放开电压等级在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根据需要放开用电容量1000kVA 及以上的35千伏和10千伏用户,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用户;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
4.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服务。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
专职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跨省跨区交易准入]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电网运营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现货市场未建立之前,电网运营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本省未准入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运营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三)保留在电网运营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企业自备机组不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之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