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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4)第一节省间中长期交易 (4)第二节基数合约 (4)第三节中长期交易品种和周期 (5)第四节中长期合约要素 (7)第五节中长期合约分解曲线 (8)第三章双边协商交易 (10)第四章集中竞价交易 (11)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要求 (11)第二节集合竞价交易组织 (13)第三节连续竞价交易组织 (14)第五章挂牌交易组织 (16)第六章基数合约转让交易 (17)第一节基数合约集中竞价交易 (18)第二节基数合约双边协商交易 (22)第七章中长期交易约束 (23)第一节交易价格约束 (23)第二节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24)第三节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27)第四节交易电量约束 (28)第八章价格机制 (32)第九章计量结算 (33)第十章风险防控 (42)第一节市场履约风险 (42)第二节履约担保 (44)第三节强制措施 (49)第十一章附则 (50)附件1 术语定义 (51)附件2参考算例 (53)附件3中长期交易品种汇总表 (60)总则第1.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以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1.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的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第1.3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周电能量市场交易。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终稿模板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终稿模板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 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 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 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 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 一) 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 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 含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 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依据《75年电、热价格》) :( 1) 以电为原动力, 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 2) 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3) 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 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 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 2) 各类加工制造用电: 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 皮革羽绒及其制品, 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 造纸及纸制品, 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体用品制造, 石油加工, 炼焦及核燃料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 橡胶和塑料制品, 非金属矿物制品,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 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 工艺品及其它制造,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3)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 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 A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 1) 大工业用户, 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 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

( 2) 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 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 依据: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474]号)( 3) 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2016年2月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 规则电量55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5元。
2017年7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 行) 》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 2017年交易 电量76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2元。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 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 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 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 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直接交易限价: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限价。集中竞价交易 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在确有必要时 ,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限价标 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六章 电力直接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时序: 开展年度交易时,首先根据市场放开要求确定 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然后组织开展年度双 边交易。 月度交易时序: 开展月度交易时,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 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1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2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交易价格: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 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按市场边际成交电 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 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 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代理关系: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 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 式只能选择其一。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2017-8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2017-8
直接交易用户电价: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 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组成。 两部制电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 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峰谷电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且符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核定输配电价 后,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分 时电价政策确定。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 费用。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造成的 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直接交易限价: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限价。集中竞价交易 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在确有必要时 ,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限价标 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1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2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 规则解读
2017年8月
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概况
2014年3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规则(试行)》 鲁监能市场[2014]42 号,2014年交易电量75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 0.015元。 2015年12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 [2015]134号,2015年交易电量205亿千瓦时,发 电企业降价0.03元。 2016年2月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 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2016]19号, 2016年 交易电量55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5元。 2017年7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 行) 》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 2017年交易 电量76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2元。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篇一: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深化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问题部署,更好地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省前期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的经验,深化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电网基本情况。

广东省电网以珠江三角洲地区500千伏主干环网为中心,向东西两翼及粤北延伸。

截至2013年底,广东电网通过“八交七直”高压输电线路以及鲤曲线与中西部电网联网;通过一回500千伏交流海缆与海南电网相联;通过四回400千伏线路与香港中华电力系统互联;通过五回220千伏电缆和四回110千伏线路向澳门地区供电;共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缆)61454千米、变电站1866座、主变3719台、容量28468万千伏安。

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483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其中工业用电量32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全社会用电最高负荷8600万千瓦,同比增长%,其中统调最高负荷8407万千瓦。

截至2013年底,全社会装机容量达8598万千瓦。

其中火电6488万千瓦、水电839万千瓦、抽水蓄能480万千瓦、核电612万千瓦、风电及其他179万千瓦。

(二)大用户基本情况。

2013年广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用电大用户主要分布于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材料、造纸、医药、汽车等行业。

全省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474975户,其中工业90317户,商业79118户。

2013年,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用电量392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有120户,全部为工业用户;按区域分,珠三角用户占% ,粤东占%,粤西占%,粤北占%。

(三)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报道了电力市场的大量交易量,也由山东省发布了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细则。

首先,山东省电力市场必须依据《山东省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落实工作规定。

对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交易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根据管理体系要求,定期审计,保障交易的公正、透明、稳定性。

其次,参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完全接受市场交易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办法,服从市场管理办法及电力销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在市场上真实有效地办理交易手续,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最后,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要求参与交易者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不得具有不正当竞争、掠夺性定价行为。

此外,对涉及电力交易的有关细则,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之,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力求确保市场经营、交易安全,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精心制定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山东省电力市场发展注入更多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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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交易方式: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 价等方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 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 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 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 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 ,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 与成交价格等。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我省交易方式现状: 我省电力直接交易以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为主、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为辅,现阶段主要开展年度双边 协商交易、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五章 价格机制 基本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原则上由市场主体 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 不得干预正常交易形成的价格。 输配电价: 核定输配电价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 配电价执行。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直接交易电量: 直接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使用的大工业与一般 工商业用电量,不含政府公用事业、居民生活等保 障性电量。 交易周期: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鼓励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合作关系,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双边合同。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 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 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 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 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16年2月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 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2016]19号, 2016年 交易电量55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5元。
2017年7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 行) 》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 2017年交易 电量76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2元。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用户交易电量: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 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政府定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 用户,可向售电企业购电,也可向所在地供电企 业购电。其他未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 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直接交易用户电价: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 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组成。 两部制电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 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 规则解读
2017年8月
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概况
2014年3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规则(试行)》 鲁监能市场[2014]42 号,2014年交易电量75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 0.015元。
2015年12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 [2015]134号,2015年交易电量205亿千瓦时,发 电企业降价0.03元。
第二章 市场成员 成员分类: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 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 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 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 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 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代理关系: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 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 式只能选择其一。
选择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企业代 理,且同一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电力用户由 售电企业代理后,不得再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双 边交易,也不得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交易价格: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 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按市场边际成交电 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 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 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市场退出:
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 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 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 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按照政 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确定。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则上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可通 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相关信息通 过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 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一章 总 则 定义: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 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 月等日以上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 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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