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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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 -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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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积金字〔2018〕1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赣市房字〔2018〕16号)文件规定,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到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预准入手续,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

办事处必须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申报资料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不包括《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楼栋照片),并签署意见。

二、各办事处要积极跟踪了解预准入楼盘建设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预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再交办事处预审核。

在楼栋封顶竣工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办事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正式准入备案手续,并报市中心业务运转科、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三、各办事处要加大《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平等的购房权益。

四、各办事处要积极与当地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对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在3月底之前完成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回头看”。

对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通报、记录信用档案,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2月22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科 2018年2月22日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我公司现提出申请,将位于县(市)路号(或地段)命名为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手续,并做出以下承诺:我公司承诺不得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不提高或变相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书面文件;积极配合提供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我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是指申请人在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进行房屋装修、翻建等相关用途的一种贷款方式。

以下是赣州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
1. 申请人须为赣州市本地户籍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需在赣州市正式就业,并在单位连续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3.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贷款比例及额度要求。

根据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申请人的年收入、贷款用途以及贷款期限等因素将影响贷款额度及贷款比例。

4. 申请人的征信记录要良好,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或负债。

5. 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要符合相关要求,如:住房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住房所在地不得受限制等。

6.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积金缴纳证明、购房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的赣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可能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因此在申请贷款前最好向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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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Jiangxi Provinc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guarantee deposit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

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赣市府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字[2007]29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指标的批复》(赣建房[2006]70号),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3万平方米。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1、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建设由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担任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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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11〕1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三)购买二手房的,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四)建造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五)翻建、大修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六)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以结清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女方申请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用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二)专项资料: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和契税完税票证;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贷款金额);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

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当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当地农村户口簿;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同住一处证明。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借款人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办事处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购(建)房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每户可贷款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比例;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的,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本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包括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别申请的贷款总金额。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的(除首付款),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办事处和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以部分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当地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房屋产权作抵押。

第十八条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该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九条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房产抵押价值必须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办事处审核认可,房产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价的70%。

第二十条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

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办事处认可评估价的70%,《房屋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间更换抵押物的,以变更时的贷款余额计算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须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

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担保的解除,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事处将抵押物权证或质押物返还借款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核审批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中心审批。

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原批准资格作废。

第二十八条抵(质)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还贷扣款账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三十二条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也可提前偿还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贷款。

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中心(办事处)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一)借款人向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管理中心资金安全的;(六)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十五条办事处依法处分其抵(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分抵(质)押物的其他费用;(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三)补交土地出让金;(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六)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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