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晋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地理格局与资源禀赋第二节开发保护成效与问题第三节风险与挑战第二章目标与战略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定位与目标第三节空间战略第三章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第一节巩固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第二节深化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第三节构建保护与开发总体格局第四章营造特优富美的农业空间第一节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第二节优化现代农业布局第三节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第四节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第五节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第五章筑牢安全永续的生态空间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第二节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第三节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第四节建立面向大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第五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矿系统修复第六节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第六章建设集聚高效的城镇空间第一节推动“一群两区三圈”高质量发展第二节促进各级各类城镇协调有序发展第三节优化产业转型发展空间布局第四节支撑营造高品质城镇空间第五节增强城镇空间安全韧性第六节促进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第七章提高水资源和能源资源保障能力第一节筑牢水资源安全保障线第二节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三节巩固提升国家综合性能源基地第四节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区第八章统筹国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第一节完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第二节建设绿色低碳能源网络第三节完善现代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第四节系统布局智能化基础设施第五节构建安全韧性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第六节协调优化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第九章塑造晋风晋韵的魅力空间第一节构建魅力三晋空间格局第二节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第三节系统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第十章促进开放融合与区域协调第一节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第二节加强省际区域合作第三节推进省内重点地区协调发展第十一章统筹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体系第三节强化规划传导和用途管制第四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第五节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六节近期安排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编制《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晋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2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十四五”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山西省“十四五”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目录一、“十三五”回顾 1(一)发展现状 1(二)存在问题 5二、面临形势7(一)发展机遇7(二)严峻挑战10三、总体要求11(一)指导思想11(二)基本原则12(三)发展目标13四、发展重点15(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15 (二)半导体产业16(三)大数据融合创新产业18(四)光电产业19(五)光伏产业20(六)碳基新材料产业21(七)特种金属材料产业22(八)生物基新材料产业24(九)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25 (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26(十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27 (十二)通用航空产业29(十三)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30(十四)节能环保产业32五、主要任务33(一)创新驱动引领工程33(二)企业主体培育工程35(三)产业链现代化工程36(四)产业集群壮大工程37(五)产业数字化工程39(六)品牌市场开拓工程40(七)人才引进培育工程41(八)开放合作深化工程43六、保障措施44(一)加强宏观统筹协调44(二)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45(三)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45(四)强化项目落地支撑47(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47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专篇54工业是实体经济主体,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稳增长的重要依托,引导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新兴产业”,山西要“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晋政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16〕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3日山西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塑区域经济增长引擎的必然选择;是做好非煤产业这篇大文章,破解“一煤独大”资源型经济困局,着力推进转型发展的题中之义;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战略抉择。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煤层气、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是指导“十三五”时期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编制各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各项部署,通过实施“51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等重点工程,充分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产业聚集效应初步显现,产业技术水平稳步提高,产业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于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自主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近年来,全省科技进步综合评价指数监测值稳步上升,2015年排全国第17位。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 50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增强开发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区在全省转型综改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的系列要求,用改革创新的思维、市场化的办法,解决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开发区作为转型综改的主战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引擎,推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二)加强对开发区的统一归口管理。
为避免政出多门、令出多人,按照部门分工服从于专项分工的原则,将全省各类开发区统一归口商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形成合力,为开发区的设立、升级、扩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二、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三)加快开发区统筹规划布局。
在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区数量、规模和布局,提升存量,培育增量,做大总量,按照占全省国土面积2%左右来规划布局开发区建设,着力改变我省开发区数量少、规模小、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局面,加快构建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绿色生态、用地集约、区域平衡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四)在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为开发区留足发展空间。
各市、县政府要抓紧修订或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轮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为开发区设立、扩区留足空间,新增建设用地应最大限度地向开发区倾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中共山西 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24日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服务大局与主动作为相结合、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继承完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坚决破除省际间和区际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到2022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两山”与平川、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区域合作发展机制基本建立,产业联动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得到解决,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35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全面形成.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二、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一)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稳定开行中欧(亚)班列、至沿海港口铁海联运班列.开通和优化至北美、欧洲航线,推动太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省内国际产业合作示范区和海外园区建设.加大外贸主体、国际自主品牌培育,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利用好国家及我省现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国际友城平台,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将太原市、大同市打造成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节点城市.深入推进口岸建设,提升开放和服务水平.(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支持山西与京津冀加强协作实现联动发展的意见,完善合作机制,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形成山西省与京津冀协同联动发展、互惠互利共赢新格局.(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长江经济带地区相关省市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展会、论坛等,提升与长江经济带地区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水平.(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政务、创新、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协调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高效互联的基础设施网络,增强城际互联互通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三个市的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发改委负责)(二)加强与发达地区联动发展有计划地推进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邀请发达地区选派合适干部人才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国家级开发区挂职.(省委组织部负责)依托发达地区知名高校的智库及学科优势资源,开展山西省重大战略政策研究.联合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加快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省内外专家学者联合申报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联合发表高级别论文、共建实验实训基地,促进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上位进阶.(省教育厅负责)与发达地区加强合作,提升山西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水平.加大承接发达地区技术转移力度,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山西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各项功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与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推动山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十二大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各市以特色产业集群为依托,深化区域合作,提高产业转移承接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省工信厅负责)推动与发达地区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互认.(省人社厅负责)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转、治、减、控、降”五管齐下,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完善高速公路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出省口和省内重要连接线建设.加快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和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推进以三大板块旅游公路为重点的“四好农村路”建设.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交通投融资模式.(省交通厅负责)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筛选确定与京津冀、东部地区合作的目标开发区,加强交流对接.(省商务厅负责)加强与发达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积极参加文旅部组织的系列主题推广活动和知名文化旅游会展,打造跨区域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扩大山西文化旅游影响力.(省文旅厅负责)实施“136”兴医工程,引进京津冀地区高层次临床和科研专家,建设院士工作站、卓越医学团队及卓越医师工作站.与京津冀地区电子健康卡系统对接,推进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引进前沿医疗技术,提供优质便民诊疗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医养结合机构与京津冀地区开展合作,发展连锁产业,共建具有康养一体化功能的医疗机构.(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区域现代金融业体系,探索优化区域现代金融业服务,提升区域现代金融业开放水平,促进与发达地区在现代金融业领域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三、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三)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建立健全相关推进机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准入限制.(省发改委负责)落实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行政干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广太原市人才户口迁入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拓宽落户通道.(省公安厅负责)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更加开放的区域间人才交流合作.(省人社厅负责)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做好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工作,巩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及运行机制;鼓励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团队建设,认定一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奖励引导作用,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四)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立完善水权改革配套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水权分配与交易平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选取试点县,推进初始水权分配.逐步确定各行业用水水权,作为水权交易基础.(省水利厅负责)修订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全面开展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山西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开展发电行业碳配额分配及对山西经济发展的影响课题研究,制定山西碳配额分配方案.开展山西发电行业参加全国碳排放配额模拟交易.完成山西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平台验收工作及碳交易数据平台续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根据国务院向我省下达的“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向各市分解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监测预算执行进度,控制用能总量增长.(省能源局负责)加快推动符合山西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推动上市公司跨区域并购重组,引导企业积极对接省外优质产业项目和优质资产.积极引进省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基金公司.支持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与省外其他区域股权市场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四、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五)推动区域合作互动引导、帮助异地山西商(协)会发展.推动省外驻晋商(协)会扩大企业再投资.搭建晋商回乡投资合作平台.创新商会工作服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筑平等对话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省工商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鼓励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等合作平台.(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在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市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工作中,明确城镇空间结构体系和城镇等级、职能,充分考虑城市群内部城市间的紧密合作,为推动城市间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等协调联动提供合理的自然资源空间结构和布局,助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负责)(六)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推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外联内畅、衔接紧密、便捷高效的公路、铁路、航空综合网络.实施黄土高原生态治理,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协调推进蒙晋冀(乌大张)长城金三角区域合作向深层次、多领域、高水平、务实型一体化迈进.(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七)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推动我省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企业以并购、新设、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国经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将优势产能向有市场需求的重点区域和国家转移,带动设备、技术、标准“走出去”.持续推进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拓承包工程海外市场.推动晋非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企业赴合作区投资兴业.(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负责)五、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八)深入开展对口支援提高对口援疆工作质量,拓宽援助领域,深化援助层次,提升援助水平.按照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援疆项目建设.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对援疆项目进行督促指导.(省发改委负责)(九)创新开展对口帮扶推进省内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完善干部“育选管用”机制.继续推动省直机关、省属企业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贫困县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和支持贫困县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省委组织部负责)加快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本市贫困地区的工作机制,深化“六个帮扶”责任制.(省扶贫办负责)六、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十)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积极与相邻省份开展沟通对话,在唐河、沙河流域推动建立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 (十一)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除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交易电价.(省发改委负责)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支持省内管输企业与周边省市合作成立跨省管道输配公司.以现有 LNG 生产集群为基础,鼓励省内外投资主体在煤层气资源地加快应急储备和调峰基地建设.(省能源局负责)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十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加大省对市县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方案,对存在标准收支缺口的市县予以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着力加大对脱贫攻坚事业的扶持力度,2020年年底前,关于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要重点加大对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倾斜力度,确保省财政对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县级平均增幅,省财政对深度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贫困县平均增幅.(省财政厅负责)(十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好中央调剂金的缴拨工作.完善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20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人社厅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措施,逐步缩小统筹地区间的待遇差距,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省医保局负责)稳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扎实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省卫健委负责)推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学校辐射,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从保障学位供给、配置教师资源、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四个方面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城、便捷高效.拓宽就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落实简化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有关政策.在全省实行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制度,全面推行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推进网上自助服务平台建设.(省人社厅负责)(十四)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研究完善跨制度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八、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十五)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统筹安排跨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充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对国定贫困县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对省级贫困县优先保障.对跨市域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据各市生态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市环境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出台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支持他们到基层创新创业.鼓励各市制定出台符合当地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人才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十六)建立健全区域金融政策联动机制加强跨区域金融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间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综合制定融资方案,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对跨区域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稳妥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等各类金融领域风险,做好重大跨省金融类案件查处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九、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十七)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布局需要,适时编制实施新的区域规划.(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十八)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照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市经济运行的监测,按季度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对接国家部委,及时落实有关新机制新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二十)强化协调指导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12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晋”战略,进一步提高山西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山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抉择1、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加强技术创新,就是要使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就是要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科学技术有了长足发展,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增长质量和综合实力都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经济增长依然没有摆脱以消耗能源、消耗资源为主的传统经济模式,产业结构单一畸重,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还十分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影响和制约着我省经济的发展。
因此,深入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利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我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综合竞争实力,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山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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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晋政发[1996]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28
【实施日期】199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6〕85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统称开发区)建设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市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多数开发区基本完成了创始建基阶段的任务,进入了成长见效阶段,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抓住世纪之交的难得机遇,动员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氛围,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在地区行署、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行署、政府行使地市一级综合经济及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开发区所在的乡(镇)、村、街道,条件成熟的可成建制划归开发区并建立一级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向地市直接申报办理区内有关事宜。
(三)开发区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不能复制旧体制。
其中税务、工商是地市相应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正职领导,原则上按副地市级配备,也可由地市专员、市长或副市长、副专员兼任。
开发区管辖的基层政权组织的正职,原则上按副县级配备。
(五)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下设的各职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
(六)调整充实省开。